法院立案后的流程
1、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的訴狀法院立案后的流程 ,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審查。
2、人民法院審查立案中法院立案后的流程 ,發現原告或者自訴人證明其訴訟請求的主要證據不具備的法院立案后的流程 ,應當及時通知其限期補充證據,并將通知補證情況記錄在案,收到訴狀的時間,從當事人補交有關證據材料之日起開始計算。
3、人民法院收到訴狀和有關證據,應當進行登記,并向原告或者自訴人出具收據。收據中應當注明證據名稱、原件或復制件、收到時間、份數和頁數,復制件必須與原件核對無異后,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原告、自訴人也應當簽名或蓋章,收據歸入卷宗。對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訴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訴的,應當將起訴材料退還,并由當事人簽收。
4、對經審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原告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自訴人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駁回。
5、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制作,報庭長或者院長審批,并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行政案件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書除應報庭長或者院長審批外,應由合議庭成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6、經審查認為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填寫立案審批表,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決定立案,其中疑難復雜、新類型案件應報審判長核準以及庭長審批。重大疑難案件報院長審批或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7、經審查決定立案的,應當計算案件受理費通知原告,向原告或者自訴人發出案件受理通知書;將該案的當事人姓名、案由等情況統一編立案號輸入計算機。
8、立案庭決定立案后,應當在二日內將案件移送有關審判庭審理,并辦理移交手續,注明移交日期。經審查決定受理或立案登記的日期為立案日期。立案人員應當及時將立案日期、移交日期等輸入計算機。
9、當事人的人民法庭起訴,人民法庭經審查認為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報庭長批準立案;人民法庭決定立案后,應當及時填寫收案卡片,報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庭統一編立案號。人民法庭認為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原告堅持起訴的,由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庭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庭經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起訴,交由人民法庭審理。
10、當事人不服第一審裁判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發交原審人民法院。
11、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一審案件卷宗材料,應當核對以下內容法院立案后的流程 :
(1)上訴狀、有關證據及收據、一審裁判文書是否齊全,一審卷宗數是否與案件移送函標明的數量相符;
(2)上訴人遞交上訴狀的時間是否在法定上訴期限以內;或雖然超過法定上訴期限,但是否提交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具有其他正當理由申請順延上訴期限的書面材料;
(3)是否附有上訴案件受理費單據或者上訴人關于緩、減、免交上訴費用的申請。
12、上訴人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費用申請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負責審查,提出意見,由庭長或院長批準;未予批準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上訴人在指定期限內交納;逾期不交納的,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并將案卷退回第一審人民法院。
13、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庭應當在收到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的卷宗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決定立案的二日內填寫收案卡片,統一編立案號后,移送審判庭。
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報庭長批準后將案件及時退回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補充材料;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補充完后移送第二審人民法院,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入二審立案期間。
14、應當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可參照上述規定的基本程序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立案后的流程怎么走民事案件立案后法院立案后的流程 ,就需要答辯、提交證據、證據交換法院立案后的流程 ,然后等待法院的審判。刑事案件立案后就還有諸多程序。
刑事公訴案件的立案分為兩個階段,即刑事偵查立案和刑事審判立案。
刑事偵查立案,是偵查機關接受報案人或控告人的舉報,或偵查機關自行發現犯罪線索,予以立案偵查。偵查立案之后,偵查機關就收集證據、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司法鑒定、審計等等。偵查終結后,認為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的,就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刑事審判立案,檢察院審查偵查機構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后,認為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的,向人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立案后,就安排開庭,組織控辯雙方對證據進行質證、辯論,聽取被告人的陳述,綜合全案證據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刑事自訴案件立案后,人民法院組織控辯雙方對證據進行質證、辯論,綜合全案證據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法律依據法院立案后的流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法院立案后的流程 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法院立案流程一般有哪些?法院立案流程一般有哪些 (一)對立案材料法院立案后的流程 的接受 對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 自首 材料的受理。它是立案程序的開始。 (二)對立案材料的審查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自己發現的或者接受的立案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發生,依法應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正確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打下基礎。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立案程序的中心環節,是能否正確、及時地立案的關鍵。因為立案或者不立案,取決于公檢法三機關對立案材料審查的結果,而審查材料的過程,也就是根據法律所規定的立案條件,確認有無犯罪事實和分析、評斷這種犯罪事實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過程。因此,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 (三)對立案材料的處理 對立案材料的處理,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過對立案材料審查后,分別針對不同情況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這是立案程序的最后結果。 《 刑事訴訟法 》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 犯罪嫌疑人 ,應當按照 管轄 范圍, 立案偵查 。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法院立案先決的條件就是所有的材料必需是要合理、合法、這樣法院才會給出立案的機會,因此,法院立案流程一般有哪些法院立案后的流程 ?就要看當地的法院是流程是怎么走的,因為不同的地方,政策也會有區別,法院讓交的資料也會有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