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一、關于主體責任最高院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的認定第一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最高院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第二條 未經允許駕駛最高院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請求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具有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第三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四條 被多次轉讓但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最后一次轉讓并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五條 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第六條 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并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七條 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在培訓活動中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駕駛培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八條 機動車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試乘人損害,當事人請求提供試乘服務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試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第九條 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夠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的除外。
依法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害,當事人請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第十條 因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通行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十一條 未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強制性規定設計、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當事人請求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二條 機動車存在產品缺陷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三條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多個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或者第十二條的規定,確定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或者按份責任。二、關于賠償范圍的認定第十四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損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第十五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最高院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一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最高院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最高院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最高院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第二條 被多次轉讓但是未辦理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最后一次轉讓并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 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第四條 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并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五條 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在培訓活動中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駕駛培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六條 機動車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試乘人損害,當事人請求提供試乘服務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試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第七條 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夠證明已經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要求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的除外。
依法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害,當事人請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第八條 未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強制性規定設計、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當事人請求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九條 機動車存在產品缺陷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依照民法典第七編第四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條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多個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確定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或者按份責任。
二、關于賠償范圍的認定第十一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各項損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第十二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三、關于責任承擔的認定第十三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最高人民法院解答機動車管理人也需擔責解決“人車分離”責任難題
問:生活中最高院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機動車所有人與管理人多有分離的情形,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答:機動車運行的具體情況千差萬別,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當由誰承擔侵權責任是案件審理中的重要問題。侵權責任法規定,在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下,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因此司法解釋針對機動車所有人與管理人分離的情形,將機動車管理人納入到過錯責任的主體范圍之內。同時,針對過錯的認定標準,司法解釋列舉若干典型情形,例如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知機動車有缺陷、明知使用人無駕駛資質等情形,以統一裁判尺度。
以掛靠形式從事運輸經營在實踐中較為普遍,這種經營方式不僅違反最高院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了相關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極易導致被掛靠人疏于安全管理、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的風險,而且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損失難以得到充分、及時的賠償。
司法解釋在總結審判經驗基礎上,明確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運輸經營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套牌車、拼裝車、報廢車事故賠償加重連帶責任
問:套牌車、拼裝車、報廢車發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如何規定?
答:套牌車、拼裝車以及報廢車等機動車上路行駛的現象,在現實中仍有不少。這些違法上路行駛的機動車不僅自身存在較大隱患,更為嚴重的是,此類機動車事故率高、危害大,給其他道路交通參與人造成了極大的風險。
司法解釋依據侵權責任法立法精神,明確規定如果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他人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拼裝車、報廢車被多次轉讓的,則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司法解釋還規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通行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對“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作出解釋性規定
問:司法解釋對“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如何規定?
答:司法解釋依據侵權責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確定損害賠償的范圍,以實現受害人的損失填補和其他道路交通參與人的經濟負擔之間的利益平衡。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作出解釋性規定,明確人身傷亡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失;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害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等等。
如此規定,解決了長期以來實踐中有所爭議的醫療費用、精神損害等損失屬于“人身傷亡”還是“財產損失”、交強險應否賠償精神損害以及精神損害在交強險中的賠償次序等一系列問題。同時,司法解釋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的具體范圍,以列舉的方式加以明確。該規定有助于統一裁判尺度,使受害人的損失填補更加合理,也避免了損失范圍過大、道路交通參與人負擔過重的問題。
醉駕、毒駕造成交通事故交強險保險公司先賠償
問:醉駕、毒駕造成交通事故后交強險保險公司如何賠償?
答:醉酒駕駛、無證駕駛、吸毒后駕駛以及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幾種違法情形在實踐中經常出現,發生事故后,往往導致受害人損失難以獲得賠償,人身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司法解釋以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精神和交強險的功能為依據,明確規定這些情形下,交強險保險公司仍然對受害人人身權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該規定一方面有力地保障了受害人的人身權益、發揮了交強險的功能,另一方面也使侵權人承擔了最終的賠償責任,制裁了侵權行為。
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并存時交強險先賠付
問: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如果并存時如何賠償?
答:為了妥善處理保險制度與侵權責任之間的關系,司法解釋在制定時強調交強險對受害人的損失填補功能和安定社會的功能,重視商業三者險對被保險人的風險分散功能,合理安排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次序。
所以司法解釋規定,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并存的情況下,先由交強險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再確定侵權人的侵權責任,然后由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最后再由侵權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承擔剩余的侵權責任。
司法解釋還規定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由投保義務人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投保義務人與駕駛人不一致的,兩者在此范圍承擔連帶責任。該規定在充分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有利于促使投保義務人積極履行法定義務,促進道路交通秩序的良性發展。
交通事故賠償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如何辦1、當事人負全部責任最高院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的,承擔100%最高院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的賠償責任;2、當事人負主要責任最高院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3、當事人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4、當事人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應當將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但該保險公司已經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且當事人無異議的除外。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請求將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賠償標準?意外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賠償標準是因人而異最高院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的最高院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具體最高院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的計算依據是: 1、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2、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最高院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六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扶養人扶養五年。 4、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5、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