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律師費誰承擔
如果是你自己去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律師費誰承擔 的,不需要向律師支付律師費的,但是如果你委托律師去的,當然需要支付的。
律師收費有各種方式:
(一)計時收費方式
計時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以時間為單位進行收費,具體每小時的收費標準則根據律師的資歷、聲望以及案件的復雜程度、案件的地區因素等綜合確定。該種收費方式一直在歐美國家得到較為廣泛的運用,律師事務所一般都嚴格遵守相應的計時收費規則,并有較為完善的收費爭議處理辦法。
從利益驅動的角度講,計時收費方式驅動律師有較強的動力來保證其經辦案件的質量,以提高其聲望,來達到提高其小時費率的目的,客觀上也保證了委托人的利益,實現了律師與委托人利益的結合。
(二)計件收費方式
計件收費方式,是強制執行律師費誰承擔 我國目前律師實踐采用最廣泛的律師收費方式之一。計件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以案件(或法律事務)的件數為單位進行收費,具體收費標準則依據規定或協商的標準確定。這種收費方式存在固有缺陷,未能將委托人的利益與律師的利益結合起來。
因其報酬一般是固定的,故不能有效激發律師為實現委托人利益而投入更多時間和采取更多有效措施,客觀上也降低了委托人取得有利結果的可能性。
(三)按比例收費方式
按比例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以爭議標的金額為單位進行收費,具體收費比例標準則按照法律規定或者與委托人協商確定的比例確定。按比例收費,是德、日等大陸法系國家所通行的律師收費方式。
如德國律師收費系依照 1957 年《聯邦律師費條例》的規定采用硬性律師費制,而法院對此沒有多大自由裁量權。以德國采取的爭議金額比例制的收費方式來看,因律師費用通常與工作量及訴訟期間并無直接關系,故律師具有強烈的控制訴訟投資的動機以保證其合理的盈利。
同時該方式還縮小了律師與委托人之間的利益沖突的范圍,消除了計時收費制下律師從訴訟的復雜性和拖延中獲益的狀況。
(四)協商收費方式
協商收費,是指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自主協商確定律師服務費用標準的收費方式。該方式具有較強的適應性,實踐中律師與委托人通常是在計時及計件收費等的基礎上采用協商收費方式確定最后的收費金額。該方式充分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其強制執行律師費誰承擔 他收費方式或法定收費標準的不足。
(五)風險代理收費方式
風險代理收費(又稱勝訴收費、勝訴酬金制),是將律師報酬與代理結果掛鉤的一種收費方式,一般來說,委托人不事先支付律師費用,而是待代理事務成功后從所得財物或利益中提取協議所規定的比例支付律師報酬,但如果敗訴或未能達成約定目標,則無需支付報酬。
律師起源:
現代律師制度至少應可追溯至古羅馬時代甚至古希臘。古羅馬人發展了復雜的成文法典以及訴訟制度,包括辯護律師制度,都為近代西方法體系所繼承。
由于城邦社會重視法治及程序保障的緣故,古羅馬時代的律師享有相當崇高的地位,常代表當事人與對造或政府進行訴訟,并且講求來自希臘地區一脈相承的修辭學及雄辯術訓練,許多元老院議員都曾操此業,其中最著名者當推古羅馬名政治家西塞羅(Cicero)。
律師起源于古羅馬。共和制羅馬(公元前510或509~前30)的訴訟,必須根據執政官或法務官的告示,按法定的手續進行。由于法律和告示不斷增多,日趨復雜,當事人在訴訟中,特別是在法庭進行辯論時,需要熟悉法律的人協助,因此,從共和制末期到帝國制初期(公元前1世紀后半期),辯護人應運而生。
至公元5世紀末,充當辯護的人,須在主要城市學過法律,取得資格。他們逐漸形成行業,組成自己的職業團體,成為專職律師。
封建制時期,多數國家廢除了古代辯論式訴訟,改用糾問式,使律師失去作用。有的國家,如中古初期的法國,雖保留律師制度,但主要只適用于宗教法院,而且律師的職務由僧侶充任。世俗法院有時也允許辯護,但也只有僧侶才能執行這一職能。
公元12世紀以后,法國禁止僧侶在世俗法院充當辯護人,代之以受過封建法律教育,經過律師宣誓、登記入冊的職業律師,但其權限受到很大限制,甚至形同虛設。
打官司的起訴費和律師費誰承擔打官司強制執行律師費誰承擔 的訴訟費一般由敗訴方承擔強制執行律師費誰承擔 ,律師費由請律師的一方出。
訴訟費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應當交納的費用,可以不交納或免予交納訴訟費用的除外。訴訟費一般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以及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等。
訴訟費用一般由敗訴方負擔,但勝訴方可以自愿承擔。常見的訴訟費用分擔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強制執行律師費誰承擔 :
1、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再由法院決定強制執行律師費誰承擔 ;
2、離婚案件中,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法院決定;
3、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或上訴人撤訴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上訴人自行負擔;
4、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
5、依照特別程序審理案件的公告費用,由起訴人或申請人負擔。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定交納其強制執行律師費誰承擔 他訴訟費用。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如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是否還要向律師付律師費?是否支付律師費
其實這是一個非常明顯的問題強制執行律師費誰承擔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與給律師支付費用是不沖突的。因為無論什么時候,強制執行律師費誰承擔 我們只要委托律師幫我們辦理了事情或者是整理了相關的材料,都是要支付律師費用的 所以說,我們在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時候如果委托了律師,那么就要支付費用。反之,所有材料都是自己直接辦理,沒有用到律師,就不用支付相關費用了。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還有一種稱謂則是非訴執行,與之相對的還有一種是訴訟執行,訴訟執行所執行的是法院的生效的裁判書,而此處強制執行則是行政機關作出的一些具體的行為,并不是執行訴訟的一個成果,不是生效的裁判文書,所以是一個非訴執行。
當然有些時候法院是會允許自行強制執行權。那么申請法院行政強制執行的適用條件總共有四個方面分別是1.申請人為法律未授予自行強制執行權或者是自行強制執行權的同時允許申請強制的行政機關。2.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復議,又不訴訟,當然在此期間也是不可以強制執行。3.當事人未履行生效行政確定的義務,當然這是非常明顯的一點。
第四點是相對要注意的一點,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前,應向當事人發出催告通知書,督促其自覺履行行政決定。催告通知書送達10日之后當事人依舊沒有履行義務的話,行政機關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說強制執行之前還有一個10天的等待期。
那么申請也是有相關的規定,申請期限是行政救濟的法定期限屆滿之后的三個月內,也就是六個月期滿之后的三個月內,在這個期限內是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再者要注意的就是申請材料。分別是強制執行申請書,行政判決書以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且要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以及要注意行政機關的催告情況,還有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和一些其他的材料等等。
受理,三點內容
受理這個地方需要注意的點有三部分,管轄法院相關,在原則上是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法院管轄。這就是就近以及方便原則考慮下的規定。當然因為在申請強制執行時法院還要進行相關資料的審核審查,隨意是當事人所在地法院。其次執行對象如果為不動產,那么就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法院來管轄,也是出于便捷的考慮。還有一個例外就是如果基層法院認為執行有困難的,可以向上匯報情況,可以由中院來執行。最后上級法院可以決定由其執行也可以決定由下級人民法院執行。
這時候就開始有法院受理,受理原則就是法院應當在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時的5日內受理,這是有時間限制的。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行政機關對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那么相關的行政機關就可以在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同樣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審查與裁定
形式審查的相關內容是書面審查,應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作出執行裁定,基本只看材料,內容是行政機關是否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法院是否擁有相關的管轄權,以及材料是否存在明顯缺陷,或者是與事實不符,或者是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情況,即明顯違法的情況。
當形式審查發現明顯違法行為時轉為實質審查,應當聽取被執行人和行政機關的意見,并且法院要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做出是否執行的裁定,當裁定不予執行時,應當說明理由,并將結果5日內送達行政機關,此時如果行政機關還有異議,那么可以再次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這時候法院要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裁定。
訴訟費律師費由誰承擔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強制執行律師費誰承擔 ,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強制執行律師費誰承擔 ,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強制執行律師費誰承擔 ;依照特別程序審理案件的公告費用,由起訴人或申請人負擔適用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即再審案件,一般情況下當事人無需交納受理費,以下情況,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需要交納訴訟費用,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負擔,雙方均申請再審的,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自愿承擔:
(1)當事人有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新證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當事人對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生效后又申請再審。
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再由法院決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拓展資料: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遵循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約定違約方或敗訴方承擔守約方或勝訴方通過司法救濟權利產生的律師費。該合同及違約條款約定只要合法有效,則法院或仲裁委員會原則上會支持由違約方或敗訴方負擔守約方或勝訴方支出的合理且實際發生的律師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進行訴訟,但并不是必須委托律師,在民事訴訟中往往根據案件復雜程度、經濟狀況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是否委托律師、委托何種律師、提供何種服務,因此,區別于訴訟費,律師費一般是由委托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