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拆遷補償標準
廈門市全市土地將分為三類,征地補償項目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水利設施攤銷費、按時交地獎金四部分,最高總包干價15.3萬每畝。以下為詳細標準: 一類地區:思明區、湖里區 土地補償費3.7萬元/畝,安置補助費5.6萬元/畝,青苗、地上附著物及水利設施攤銷費5萬元/畝,按時交地獎金1萬元/畝,總計包干補償價15.3萬元/畝。 二類地區:集美區、海滄區 土地補償費3.2萬元/畝,安置補助費4.8萬元/畝,青苗、地上附著物及水利設施攤銷費3萬元/畝,按時交地獎金1萬元/畝,總計包干補償價12萬元/畝。 三類地區:同安區、翔安區 土地補償費2.9萬元/畝,安置補助費4.3萬元/畝,青苗、地上附著物及水利設施攤銷費1.5萬元/畝,按時交地獎金1萬元/畝,總計包干補償價9.7萬元/畝。 鹽田和國有灘涂上蝦池、魚池廈門拆遷補償標準 的補償標準,統一按4.8萬元/畝包干補償,各區可根據實際情況細化實施標準。 市、區兩級結算征地包干費用時,思明區、湖里區、海滄區和集美區增加到每畝2萬元調劑費,同安區、翔安區增加到每畝3.5萬元調劑費。調劑費主要用于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差異補償,具體由各區政府統籌安排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廈門拆遷補償標準 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廈門工廠拆遷補償標準一般情況下,廈門企業廠房拆遷賠償標準廈門拆遷補償標準 :1、房屋拆遷費,要按廠房標準補償。沒有房產證的,至少要按廠房或是靠近廠房標準進行補償廈門拆遷補償標準 ;2、構附著著物補償費,包括了:地壩、水池、植物、道路、堡坎等;3、設備折舊處理。不能搬遷的設備和設施,可通過提供發票,進行折舊處理后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廈門拆遷補償標準202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廈門拆遷補償標準 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廈門拆遷補償標準 ,可增加安置補助費。政府征收農民土地廈門拆遷補償標準 ,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征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征收行為都屬于違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廈門拆遷補償標準 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