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交通事故用得上的法律法規
( 查成交價 | 車型詳解 ) 1、《 中華 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本條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60年2月11日國務院批準、交通部發布關于交通事故用得上的法律法規 的《機動車管理辦法》關于交通事故用得上的法律法規 ,1988年3月9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關于交通事故用得上的法律法規 ,1991年9月22日國務院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關于交通事故用得上的法律法規 ,同時廢止。)
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991年9月22日國務院令第89號發布)
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4 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已經 2008 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關于交通事故用得上的法律法規 ,現予發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部長 孟建柱二○○八年八月十七日)
5、《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2006年3月1日國務院第12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醉駕、無證駕駛等情形交強險如何理賠的司法解釋》(2009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作出解釋,現將原文摘錄如下: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立他字第42號)
7、《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 逸致 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15法釋〔2000〕33號)
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于問題的解釋》(1998.3.10法釋〔1998〕4號)
(本文由2011年9月28日呂淮波律師根據網絡資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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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處理交通事故有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解答與處理交通事故有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關于交通事故用得上的法律法規 ,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關于交通事故用得上的法律法規 ,保護現場,同時有人員傷亡的,應當先救人。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關于交通事故用得上的法律法規 ;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關于交通事故用得上的法律法規 ;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交通事故涉及到的法律法規有哪些?一、交通事故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里面的法律法規。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關于交通事故用得上的法律法規 ;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關于交通事故用得上的法律法規 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關于交通事故用得上的法律法規 :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第一條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3、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4、第四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5、第五條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6、第六條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7、第七條 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8、第八條 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9、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執行
1、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2、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3、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4、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5、第一百零四條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6、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7、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8、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9、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關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法律法規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賠償標準關于交通事故用得上的法律法規 ,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失關于交通事故用得上的法律法規 ,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險公司對承保車輛造成關于交通事故用得上的法律法規 的損失進行賠償所依據的標準,包括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和財產損失賠償標準。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有關交通事故賠償的法律法規規定:對于超出交強險限額的賠償,保險公司將按照本次事故責任比例在商業險中賠償,一般會承擔超出部分的百分之三十,被保險人負責賠償剩下的部分。出現在免責條款內的情況,應當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免賠金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