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原拆原建政策
第一條 為寧波市原拆原建政策 了適應國家建設需要寧波市原拆原建政策 ,按照城市規劃寧波市原拆原建政策 ,有計劃地改造舊城,把寧波市建設成為現代化港口城市,妥善處理城市房屋拆遷事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范圍內的一切空地、街基、水面、房屋基地,均為國家所有(不包括農村生產隊集體所有的土地)。凡經批準定點在本市國有土地上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城市規劃和基本建設程序的有關規定,辦理好審批手續后,再按本辦法做好拆遷安置補償工作。第三條 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管理。各建設單位,必須在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管理下,依據本辦法規定,辦理各項有關事宜,任何單位不得與拆遷戶私議近遷條件和收購私房。第四條 建設單位按規定辦好補償安置工作后,被遷居民和單位要服從國家建設需要,按時搬遷。被遷單位的上級機關和被遷居民的主管單位,要積極配合拆遷,協助做好動員搬遷工作。第五條 在拆遷地段的公安派出所、房管所,自接到“國家建設征用(調撥)土地通知”之日起,應停止辦理戶口遷入、分戶、調房和私房買賣等手續。對被遷居民的戶口、糧食、副食品供應和醫療、轉學、轉托等事項,公安、房管、財貿、文教等部門應憑住房安置通知書,及時予以辦理。第六條 建設單位需要拆遷居民住房,應先安置,后拆除。建設單位應按照拆一平方米建一點三平方米的比例,建設拆遷用房,交房管部門統一安置,或由房管部門統建,建設單位按上述比例承擔建房資金和材料。第七條 安置拆遷戶口住房,以常住正式戶口為準,并根據家庭人口及其組成狀況進行安置。
住房安置標準,可根據寧波市的具體情況,由寧波市人民政府規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對拆遷戶中的高級知識分子、知名人士、僑眷等的住房安置面積,可予適當照顧。
已領“獨生子女證”的夫婦,以二個子女的標準分配住房。第八條 拆遷戶的安置,采取臨時安置和固定安置相結合的辦法。對于拆遷戶中主動投親靠友、自行解決過渡住房的,在安置住房時給予優惠照顧,并由建設單位按人口多少發給一次性臨時安家費每戶一百至一百五十元。第九條 拆除居民私有房屋,由市房管局按私有房屋征購補償標準予以折價收購。若產權人不愿征購,亦可自行拆除,但不予補償寧波市原拆原建政策 ;若產權人拆料易地自建住宅,建設單位應給予適當的移建補助費。已領取移建補助費的,不再安排住房。第十條 拆遷私房,如產權人要求保留私房產權,建設單位可按該私房戶應安置的面積,以新房調換產權,按質論價,多退少補。第十一條 拆遷戶搬遷時,由建設單位發給一次性搬家費每人五元,或由拆遷戶工作單位憑房管部門證明給予公假三天,住臨時過渡房的,在固定安置時,再發給搬家費每人五元。第十二條 拆遷戶在搬遷時,必須繳清原欠公房的房租和地產稅。第十三條 拆遷范圍內的公房和已征購的私房,由房管部門拆除。住戶不得損壞房屋結構和內部裝葺,違者照價賠償。第十四條 機關、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非住宅用房,在國家建設需要拆遷時,建設單位按原建筑面積所需資金、材料,撥給被遷單位自行建設;被遷單位自行建設確有困難,由建設單位負責遷建;也可以雙方協商,由建設單位用企業產權的房屋調換。第十五條 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除市郊人民公社社員住房時,應實行自拆自建,由建設單位補償移建費,交人民公社、生產隊或社員本人自建。市郊隊員建房,也必須按照建設規劃定點,不得自行選地建房。第十六條 拆除教堂、寺廟、人防設施,應與有關主管機關聯系,按有關規定辦理。在拆遷中,對原有以及新發現的古跡文物,應妥善保護,及時報告主管部門。
拆除公共設施(如公共廁所、電桿、各種管線等),應與主管部門聯系,按有關規定處理。
建設用地需拆除墳墓時,要登報通知墳主,限期遷移。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逾期無人認領、遷移的,作無主墳墓處理。第十七條 拆除私有的爐灶、水井、畜舍、柴間、廁所、水電裝置等附屬設施,建設單位應予合理補償。第十八條 拆遷中,應保護樹木。對被遷范圍內私有樹木,按園林部門規定折價補償,不得自行砍伐。第十九條 1978年3月1日寧波市頒布的《關于加強城市建設管理的布告》中規定的違章建筑和臨時建筑,當國家建設需要時,必須無條件拆除,不予補償。
寧波市城市建設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若干補充規定第一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寧波市原拆原建政策 的需要而涉及房屋拆遷的寧波市原拆原建政策 ,可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向拆遷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房屋拆遷手續。第二條 拆遷主管部門受理房屋拆遷立項申請時,可根據規劃管理部門劃定的建設紅線圖,結合建設用地范圍的房屋現狀確定房屋拆遷范圍。
《房屋拆遷暫停辦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發布后,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屋門牌號碼與實際不符的,拆遷主管部門應及時補正,并應在拆遷現場予以公告。對確需局部調整房屋拆遷范圍的建設項目,拆遷主管部門經與規劃管理部門商定后,可適當予以調整。第三條 對不符合被拆遷人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占有被拆遷房屋影響拆遷工作進行的,拆遷主管部門可對其發出限期搬遷通知寧波市原拆原建政策 ;逾期拒絕搬遷的,由市、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搬遷決定。有關單位或個人在限期搬遷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仍未搬遷的,由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由市、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人民政府責成房地產管理局(處)等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第四條 拆遷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使用人在拆遷原址以外另有公有住房(包括已按房改政策購買的住房)的,可以選擇按被拆住房的使用面積易地直接安置為公有住房;也可以選擇自選安置或購買直接安置住房,其可安置建筑面積按被拆住房建筑面積加上易地安置可增加使用面積折算成的建筑面積計算,但其兩處住房面積超過寧波市城鎮干部職工住宅標準的,其可安置建筑面積應扣除兩處住房面積超過寧波市城鎮干部職工住宅標準的面積。
被拆公有住房為磚混二等及磚混二等以上結構成套住房,使用人選擇按被拆住房的使用面積易地直接安置公有住房的,可按被拆住房的使用面積再增加10%;使用人選擇自選安置或購買直接安置住房的,可按被拆住房的建筑面積再增加10%。第五條 私有出租(出借)住房的使用人在拆遷原址以外另有公有住房(包括已按房改政策購買的住房)的,其拆遷安置按照本規定第四條辦理,但其易地安置可增加的使用面積適用《寧波市城市建設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六條 在同一拆遷范圍內,被拆遷人以同一戶名(含夫妻雙方及未滿18周歲的子女)擁有或租住下列情形之一住房的,應合并計算被拆住房使用面積后作一戶認定寧波市原拆原建政策 :
(一)既擁有私有住房又租住私有住房;
(二)既租住公有住房或私有住房又擁有出租的私有住房;
(三)擁有兩處或兩處以上私有住房(含出租的私有住房);
(四)租住(擁有)兩處公有住房(包括已按房改政策購買的住房)。
前款所列的私有住房包括騰退歸還和帶戶發還產權落實政策私房以及私有閑置住房。第七條 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適用于海曙、江東、江北三區,各縣(市)及鎮海區、北侖區可參照執行。第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發布之前已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并已實施停水停電的建設項目,仍按原規定執行。
寧波江北甬江街道下屬村可以原拆原造嗎可以啊
2021年房屋因故不能居住使用的寧波市原拆原建政策 ,需要重建的寧波市原拆原建政策 ,需要當地政府管理部門批準,按照原址原高度原面積的方案執行。
房屋原拆原建要求是在原地翻建、不超出原來用地面積。
1、帶著身份證、戶口本、老房權證到村委會(居委會)填寫建房審批表,村委會(居委會)審批同意后,批準后到鄉鎮建房辦申報,鄉鎮建房辦看是否符合鄉鎮規劃建設,符合規劃的批準,發給建房(翻建)許可證寧波市原拆原建政策 ;
2、有寧波市原拆原建政策 了建房許可證后,就可以準備材料開工了;但還要注意寧波市原拆原建政策 :開工時需要建房辦工作人員現場驗線后建造。
房屋原拆原建的政策是什么拆寧波市原拆原建政策 了寧波市原拆原建政策 你的房子評估你房子的價錢寧波市原拆原建政策 ,然后給你一個指標寧波市原拆原建政策 ,就地還建給你寧波市原拆原建政策 ,有了指標你可以享受政府給你的價格再來用拆遷給你的錢買,相對而言比如1萬每平的房子大概2.3千一平給你,
房屋原拆原建的要求:
1.原拆原建的房屋需要辦理房屋所有權證變更手續。經過拆建,房屋的結構、建造年份均已發生變化。新建的房屋結構新、折舊率低,價格也就比原來高。所以辦理變更手續,對房屋產權人是有利的。
2.而且,今后產權人如需抵押貸款、買賣交易,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變更與沒有辦理變更的相比,房屋的價值就會有所不同。如要求辦理變更手續,需先由建設單位提供有關同意原拆原建的批準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相關材料,且經審核合格后,再由產權人分別申請辦理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