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火災認定不能超過2萬
火災造成損失特別重大火災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消防火災認定不能超過2萬 ,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消防火災認定不能超過2萬 ,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消防火災認定不能超過2萬 ; 重大火災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消防火災認定不能超過2萬 ,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較大火災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一般火災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一般火災由當地調查處理 ,30萬以內的有地方自行處理并上報上一級主管部門,30萬以上300萬以內的由地區所在市級的支隊調查處理,并上報上一級主管部門,300萬以上由省級調查處理
重慶市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一條 為消防火災認定不能超過2萬 了加強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和《重慶市消防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對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鐵路、民航、航運等專業公安機關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教育、衛生、民政、交通、文化、體育、國土房管、旅游、民防、商務、安監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為火災高危單位:
(一)建筑總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商場、市場;
(二)客房數150間以上的賓館、飯店;
(三)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
(四)床位在200張以上的醫院、福利院,床位在1000張以上的寄宿制學校,床位在150張以上的寄宿制托兒所、幼兒園;
(五)建筑總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體育場館、會堂、圖書館、公共展覽館、博物館;
(六)候車室(候機廳、候船廳)建筑總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上的軌道交通站、汽車站、火車站、民用機場、碼頭;
(七)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公共建筑;
(八)設計總儲量1萬立方米以上的甲、乙類氣體、液體的生產、充裝、儲存、銷售企業,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甲、乙類固體、可燃纖維生產、加工、儲存企業;
(九)丙類物質生產加工車間員工總數1000人以上的企業;
(十)采用木結構或磚木結構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十一)其消防火災認定不能超過2萬 他容易發生火災且一旦發生火災容易造成群死群傷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場所、高層和地下公共建筑等單位。第四條 火災高危單位由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認定并書面告知該單位。
單位對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關于火災高危單位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火災高危單位認定書之日起5日內向作出認定的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進行復核并將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經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的火災高危單位,由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第五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嚴格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重慶市消防條例》關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以及本規定關于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第六條 火災高危單位的管理方和使用方為不同主體的,應當通過書面協議明確劃分各方實施消防安全管理的具體職責。第七條 火災高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承擔全面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為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在確定或者變更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之日起5日內將名單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第八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明確消防安全管理部門,配備專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第九條 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參加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的消防安全培訓并且合格,但已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除外。
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專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以及從事消防設施巡查、維修、保養的人員,應當參加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培訓并且合格。第十條 火災高危單位的消防車通道、防火間距、消防登高操作面、固定消防設施設備,以及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當根據有關技術標準設置永久性標志。第十一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在有關場所、建筑物內配備防毒面具、緊急逃生設施、疏散引導器材等疏散逃生設備。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在公眾聚集場所主要疏散通道的地面設置疏散指示標志,疏散指示標志應當是能夠保持視覺連續性的燈光或蓄光標志。
火災事故損失多少萬元?就追加責負人的刑事責任?造成火災事故人員傷亡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主要有三種:放火罪消防火災認定不能超過2萬 ,失火罪消防火災認定不能超過2萬 ,消防責任事故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中國現行《刑法》規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消防責任事故罪,是指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鏈接: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四川省公安廳關于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和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結合消防火災認定不能超過2萬 我省經濟發展和火災事故狀況,現對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提出以下意見:
一、根據《刑法》的規定,由于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究刑事責任:
(一)死亡三人以上消防火災認定不能超過2萬 ;
(二)重傷十人以上;
(三)死亡、重傷十人以上;
(四)受災三十戶以上;
(五)直接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
二、根據《刑法》的規定,行為人違法消防管理法規,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以至發生火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究刑事責任:
(一)死亡兩人以上;
(二)重傷五人以上;
(三)死亡、重傷五人以上;
(四)受災戶十人以上;
(五)直接財產損失二十萬元以上。
三、人員傷亡、直接財產損失、受災戶的數額雖不足上述規定數額,但社會危害性較大或造成嚴重后果的,也應追究刑事責任。
工地失火消防處罰標準工地失火消防處罰標準
工地失火消防處罰標準消防火災認定不能超過2萬 ,生活當中,建筑工地往往存放很多消防火災認定不能超過2萬 的建筑物料,而工場的消防安全是非常重要的,工地如果不注意消防安全的,有可能造成火災的出現,下面消防火災認定不能超過2萬 我整理消防火災認定不能超過2萬 了工地失火消防處罰標準。
工地失火消防處罰標準1
工地失火處理有哪些程序
工地失火的應該第一時間報火警處理,然后盡量搶救物資,如果事故責任不明確的,就需要由消防部門認定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四十四條 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
任何單位發生火災,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
消防隊接到火警,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火災撲滅后,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工地失火消防處罰標準2
一、工地失火如何處罰
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失火罪與放火罪的區別
失火罪與放火罪的界限失火罪與放火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為與火災有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侵害了社會公共安全。但兩者有明顯的區別:
(1)在客觀方面,失火罪必須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才能構成。放火罪并不以發生上述嚴重后果作為法定要件,只要實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即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過失犯罪,以發生嚴重后果作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
(3)主體要件處罰年齡不同,放火罪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即可構成;失火罪年滿16周歲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4)主觀罪過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構成,失火罪則出于過失。這是兩種犯罪性質的根本區別所在。
司法實踐在認定這種案件中,有時會發生過失犯罪轉化為故意犯罪的情況。例如,某人在倉庫吸煙無意中將未熄滅的火柴頭扔到草堆上,當即起火。這時行為人本應奮力滅火以避免火災的發生,而他卻揚長而去,漠不關心,任火勢蔓延,致釀成災。這里行為人開始只是無意中將火柴頭扔進草堆;
并非故意制造火災,本應認定為失火行為,但由于其先前的失火行為已經造成火災的危險,行為人負有滅火、消除危險的義務。在其能夠履行義務的情況下,明知不滅火可能造成火災,卻不予履行,聽任火災發生。這時行為人主觀罪過已轉化為間接故意,因而構成以不作為形式實施的放火罪,不應再以失火罪論處。
三、失火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
失火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分這兩種犯罪的主觀罪過形式都是過失;從現象上看,都可能引發火災,造成嚴重的危害后果。但兩者有明顯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失火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2)客觀方面不同。重大責任事故罪必須是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中,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嚴重事故;而失火罪一般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災。
因此,對過失引起火災的,應全面分析其犯罪構成要件各個方面的特點,根據行為人所觸犯的相應刑法條文定罪量刑。
工地失火消防處罰標準3
一、消防處罰標準
法律分析:可能依據具體情況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消防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4)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5)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6)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7)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對個人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個人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個人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以及個人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無論是單位或者個人,做出違法上述行為的,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強制執行,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規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