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倍賠償金的法律規定
雙倍賠償金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雙倍賠償金的法律規定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雙倍賠償金的法律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所指的情況有以下兩種:一是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二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一、勞動者拿到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未滿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被解雇;如果說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五年,在第三年的時候,單位就解雇員工,那么就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雙倍賠償金的法律規定 ;
2、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如果勞動者被診斷為職業病,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旦解除,就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主要特殊是勞動者患職業病。如果只是普通的病,在醫療期滿之后,單位還是可以正常解除雙倍賠償金的法律規定 ;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這是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此時不管勞動合同期限是不是已經屆滿,只要在這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都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的;
二、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愿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于勞動者的過失,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規定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規定雙倍賠償金的法律規定 ,我們作為工作者都應該明白,如果我們直接被公司辭退,通常這種情況下,我們是可以得到一筆經濟上的補償金的,以下為大家分享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規定1
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雙倍賠償金的法律規定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規定2
一、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是怎樣的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38條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也就是一倍。除勞動合同法38條之外的理由,勞動者提出解除,無經濟補償金。只有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才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賠償金的計算方法是合同解除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乘以勞動者工齡的雙倍,也就是經濟補償金的雙倍。
例如,農村的老張在城里某物業公司工作,月工資固定是4000元,在物業公司干了10年,如果單位無故辭退老張的話,就需要支付給老張經濟賠償金,計算方法是4000元*10*2=80000元,老張一次性可以拿到8萬元的經濟賠償金。
二、勞動者拿到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具體下來,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未滿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被解雇雙倍賠償金的法律規定 ;如果說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五年,在第三年的時候,單位就解雇員工,那么就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2、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如果勞動者被診斷為職業病,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旦解除,就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主要特殊是勞動者患職業病。如果只是普通的病,在醫療期滿之后,單位還是可以正常解除。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這是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此時不管勞動合同期限是不是已經屆滿,只要在這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都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的。
4、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這里面,只要勞動者在醫療期內,也不論勞動合同期限是不是屆滿,單位都不能單方解除合同,否則就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三、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愿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于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規定3
雙倍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什么
解除勞動關系違反法律規定的,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即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雙倍經濟補償金的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38條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雙倍賠償金的法律規定 ,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雙倍賠償金的法律規定 ,也就是一倍。除勞動合同法38條之外的理由雙倍賠償金的法律規定 ,勞動者提出解除雙倍賠償金的法律規定 ,無經濟補償金。只有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金的法律規定 ,才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賠償金的計算方法是合同解除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乘以勞動者工齡的雙倍,也就是經濟補償金的雙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訂立勞動合同雙倍賠償有什么規定?一、訂立 勞動合同 雙倍賠償有什么規定? 理解我國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雙倍賠償金的法律規定 的應當訂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雙倍賠償金的法律規定 的雙倍賠償問題雙倍賠償金的法律規定 ,很多法律專家給出詳細解讀,相對來說,都沒什么大的理解誤差。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 法規 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要理解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問題,必須將整條規定聯系在一起,即“未訂立勞動合同應當支付二倍的工資”和“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該條規定是關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二、 經濟補償金 和 賠償金 的區別 1、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支付的法律依據不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賠償金的支付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也就是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 勞動關系 ,但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合法性不同。經濟補償的情形是勞動者因用人單位過錯 解除勞動合同 或者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依法終止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補償。用人單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法與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的,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則是對用人單位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一種懲罰。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違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賠償金。在此,需要強調的是,除雙倍賠償金的法律規定 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無權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即屬于違法解除,需支付賠償金。也就是說,無《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即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適用步驟不同。適用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下,用人單位直接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適用賠償金的情形下,也就是說用人單位違法與勞動者解除或 終止勞動合同 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能面臨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不支付賠償金的法律后果。很多用人單位寧愿支付賠償金,也不希望恢復勞動關系。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只有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在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應對其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理由提供充分的 證據 ,不能提供充分證據的,應認定為解除、終止合同不當,屬于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救濟措施勞動者可以直接請求用人單位依法向其支付 經濟賠償金 。在用人單位拒絕支付或者對賠償金數額有異議時,可以采取向勞動行政部門檢舉、投訴,提起 勞動爭議仲裁 ,對仲裁不服的向法院起訴等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4、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不能同時主張。如果發生 勞動爭議 ,勞動者不能向用人單位同時主張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包括依法解除和違法解除兩種。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是否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要視情況而論。第一,因為勞動者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列舉的過失情形,用人單位行使勞動 合同解除權 的無須承擔補償責任;第二,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身體狀況的原因、工作能力的原因以及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給予經濟補償金;第三,用人單位無理由提出 解除合同 ,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除上述三種情況外,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均屬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可見,支付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合法 解除勞動關系 應承擔的法定義務,具有補償性質; 而支付賠償金則是用人單位違法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時應當承擔的法定責任,明顯帶有懲罰意味,兩者性質完全不同,若同時提出這兩項請求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也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5、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標準不同。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標準不同,正是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聯系所在。即:賠償金標準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因此,勞動 合同到期 終止不續簽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只計算勞動者2008年1月1日以后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賠償金的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賠償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標準二倍的計算方法予以計算。 綜上所述,勞動賠償中包含了雙倍賠償,但是不是所有情況都可以獲得雙倍賠償,一般來說,勞動者在為公司勞動,公司卻借故不與勞動者 簽訂勞動合同 ,或者是通過手段與勞動者簽訂了沒有期限的勞動合同,這些都是應該向勞動者支付雙倍賠償的,如果不賠償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
勞動法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是什么?法律分析雙倍賠償金的法律規定 :勞動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38條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雙倍賠償金的法律規定 ,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雙倍賠償金的法律規定 ,也就是一倍。除勞動合同法38條之外的理由,勞動者提出解除,無經濟補償金。只有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才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賠償金的計算方法是合同解除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乘以勞動者工齡的雙倍,也就是經濟補償金的雙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雙倍賠償金的法律規定 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