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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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哈爾濱仲裁委員會 :道里區友誼路4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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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會是勞動爭議哈爾濱仲裁委員會 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處理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履行職責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1、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2、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3、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4、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擴展資料:
勞動仲裁辦理程序
1、勞動保障當事人提出仲裁的,應當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受理的,應當由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及相關證據。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3、仲裁庭應當于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撤訴處理,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確需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不得超過十五日。
5、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7、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仲裁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1、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
2、工會的代表;
3、政府指定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代表。仲裁委員會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不符合規定,由政府予以調整。
第八條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員若干人。仲裁委員會委員由組成仲裁委員會的三方組織各自選派,主任由同級勞動行政主管 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仲裁委員會委員協商產生。
收費標準:不需要收費。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地圖-哈爾濱市南崗區勞動仲裁委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勞動仲裁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