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員工雙倍賠償
勞動法辭退賠償雙倍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解聘員工雙倍賠償 ,應當依照解聘員工雙倍賠償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解聘員工雙倍賠償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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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辭退員工怎么補償什么情況是雙倍,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如果違反勞動法中的規定,那么一般都是需要給予員工不錯的,下面看看突然辭退員工怎么補償什么情況是雙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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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系,無任何理由,也未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過錯情形,可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每工作一年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相關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解聘員工雙倍賠償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需要明確一點,目前在解聘員工雙倍賠償 我國勞動方面的規定中,并不存在2倍補償的情況,但是有賠償金的說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需要單位向員工支付賠償金的時候,這個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因而導致有些人理解的不全面,認為這個二倍經濟補償金就是2倍補償,但其實這里的性質應該是賠償,并非是補償。至于這個經濟補償金怎么確定,《勞動合同法》第47條中有相關的規定,各位可以具體解聘員工雙倍賠償 了解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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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無故辭退員工應該怎么賠償
根據解聘員工雙倍賠償 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二、勞動者不加班可以辭退嗎
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1條規定: “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勞動法》第42條和《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除外),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
協商后,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企業不能認為職工不加班就違反廠規廠紀或勞動合同,進而以此為由予以辭退。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根據規定,單位若需要辭退勞動者,也就是提前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那必須要嚴格按照法律中規定的情形操作,而不允許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這一般會被認定為違法行為,需要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向勞動者做出相應的賠償,而這個賠償就是經濟補償金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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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1、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依據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工資而定。工作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超過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支付,不足6個月的,按半個月支付。
2、經濟補償最長不超過12個月。如果違法辭退的,支付雙倍經濟補償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非法解雇的情形有哪些
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的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工資確定,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個月支付,不滿6個月,按半個月支付,工資按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最長不超過12個月。
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辭退賠償可以分為依法辭退和違法辭退兩類解聘員工雙倍賠償 ,依法辭退符合法律規定解聘員工雙倍賠償 ,比如勞動合同期滿后,公司決定不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違法辭退違反解聘員工雙倍賠償 了法律規定,比如公司辭退孕期、哺乳期的女性員工。如果是合法辭退,公司只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可,如果是非法辭退,公司應當比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雙倍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法律分析】
勞動者在工作中都是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后就意味著雙方不能隨便結束勞動關系,如果解除就需要進行補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按照勞動者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工作年限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工作年限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計算;在這里,月工資標準是勞動關系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但是,月工資標準最高不得超過當地平資工作標準的三倍。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公司應當比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雙倍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解聘員工雙倍賠償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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