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2022傷殘津貼調整標準
根據“關于調整2022年傷殘津貼等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青島2022傷殘津貼調整標準 ,青島2022傷殘津貼調整標準 我省將對本省行政區域內青島2022傷殘津貼調整標準 ,2021年12月31日前開始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傷人員或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的工傷保險待遇進行調整。
根據傷殘等級等調整金額
此次調整堅持繼續向待遇水平較低人員傾斜的原則,根據傷殘等級、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不同情況,確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額:
傷殘津貼方面:傷殘一級155元;傷殘二級145元;傷殘三級135元;傷殘四級125元;傷殘五級115元;傷殘六級105元。
供養親屬撫恤金方面,此次供養親屬撫恤金實行定額調整,調整額度為:55元(孤寡老人或孤兒為75元)。
1996年9月30日前發生的工傷,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根據以上調整標準調整后,有關待遇仍達不到以下標準的,統一調整至以下標準:傷殘津貼:每人每月2725元。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人每月1480元(孤寡老人1600元);其青島2022傷殘津貼調整標準 他親屬每人每月1110元(孤寡老人或孤兒為1230元)。
生活護理費方面,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調整按照《關于使用河南省2021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通知》核定。
待遇水平調整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根據“通知”,此次待遇水平調整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調整所需費用,由現發放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資金渠道支付。傷殘程度為五級和六級且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調整費用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
工傷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包括按退休人員安置),并按養老保險政策調整養老金的,不執行此“通知”關于傷殘津貼的調整規定。
按照《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1-4級老工傷人員有關待遇的處理意見》規定,對1-4級老工傷人員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而由工傷保險基金全額補差的,不執行此“通知”關于傷殘津貼的調整,按2022年度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執行。
各地要按要求,要于2022年12月底前將增加的待遇發到相關人員手中。
2022年傷殘標準2022國家傷殘賠償標準是什么
賠償計算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注青島2022傷殘津貼調整標準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青島2022傷殘津貼調整標準 ,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青島2022傷殘津貼調整標準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2022年傷殘等級1-10賠償標準一、1級至4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注青島2022傷殘津貼調整標準 :一到四級傷殘單位不能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青島2022傷殘津貼調整標準 ,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5級至10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
1、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殘疾賠償金賠償標準20222022年傷殘賠償標準具體為:1、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費、食宿費;2、康復治療費、輔助器具費、生活護理費;3、停工留薪期工資;4、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補助金青島2022傷殘津貼調整標準 的標準是14個月青島2022傷殘津貼調整標準 的本人工資;5、傷殘津貼;6、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關于2021傷殘賠償標準問題,構成傷殘的會賠償傷殘津貼補助外加一次性傷殘津貼補助金。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拓展資料:一級傷殘的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的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的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的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的75%,五級傷殘的傷殘津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以此類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山東2022標準工傷賠償有哪些標準?一、山東標準 工傷 賠償有哪些標準青島2022傷殘津貼調整標準 ? (一) 醫療費 1、要求青島2022傷殘津貼調整標準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 工傷保險 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青島2022傷殘津貼調整標準 :《 工傷保險條例 》第30條第1款、第2款、第3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青島2022傷殘津貼調整標準 ,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按照各統籌地區規定標準支付。如《威海市關于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4、備注:山東省在設區的市實施全市統籌。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按照各統籌地區規定標準支付。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青島2022傷殘津貼調整標準 ,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4、備注:山東省在設區的市實施全市統籌。 (四)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要求: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山東省工傷輔助器具項目與費用限額標準。 2、要求: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持 工傷認定 結論、醫療診斷證明書和有關病歷資料向當地的 勞動能力鑒定 機構申請配置確認。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山東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管理暫行辦法》、《山東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項目與費用限額標準》。 4、備注:協議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應根據協定的配置項目和標準為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超出該標準的,不予支付。 (六) 停工留薪 1、標準: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 停工留薪期 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山東省貫徹實施辦法》第21條。 (七) 護理費 1、標準: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要求: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八)生活護理費 1、標準: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 的50%、40%或者30%。 2、要求:工傷職工已經評定 傷殘等級 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 (九)一級至四級 傷殘 待遇 1、一般標準:享受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按月享受 傷殘津貼 :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 勞動關系 ,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 退休年齡 并辦理 退休 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 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 醫療保險 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山東省貫徹實施辦法》第22條;第23條。 4、備注:一級至 四級工傷 職工的傷殘津貼調整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全省職工平均工資及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制定。 (十)五級、 六級傷殘 待遇 1、標準:(1)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 社會保險 費。(2)經傷殘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獲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五級傷殘為22個月、六級傷殘為18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傷殘為36個月、六級傷殘為30個月。 2、要求: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山東省貫徹實施辦法》第24條、第25條第1款;第3款。 4、備注:(1)職工被確診為 職業病 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加發50%;(2)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減少1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的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十一)七級至 十級傷殘 待遇 1、標準:(1)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 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傷殘職工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獲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八級傷殘為10個月;九級傷殘為7個月;十級傷殘為4個月;獲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為20個月;八級傷殘為16個月;九級傷殘為12個月;十級傷殘為8個月。 2、要求: 勞動合同 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 解除勞動合同 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山東省貫徹實施辦法》第25條第2款、第3款、第4款。 4、備注:(1)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加發50%;(2)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減少1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的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十二)工亡待遇標準 1、標準: (1)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備注:山東省在設區的市實施全市統籌。 (2) 供養親屬撫恤金 第一、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第二、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第三、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 撫恤金 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第一、標準: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二、要求: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 ;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綜上所述,在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都有可能因為意外而造成事故,那么就需要單位承擔一定的工傷賠償。各地的工傷賠償的標準都是不同的,山東標準工傷賠償的標準也是不同于其他各地,主要是包括以上十二種,主要是體現在醫療、住宿、交通、傷殘等級、工亡等各種標準。可以查看到以上各種 賠償標準 。
山東2022工傷賠償標準是多少?山東 工傷賠償標準 是多少? 具體賠償項目、標準 (一) 醫療費 1、要求:治療 工傷 所需費用符合 工傷保險 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30條第1款、第2款、第3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青島2022傷殘津貼調整標準 的青島2022傷殘津貼調整標準 ,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青島2022傷殘津貼調整標準 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按照各統籌地區規定標準支付。如《威海市關于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4、備注:山東省在設區的市實施全市統籌。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按照各統籌地區規定標準支付。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4、備注:山東省在設區的市實施全市統籌。 (四)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要求: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山東省工傷輔助器具項目與費用限額標準。 2、要求: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持 工傷認定 結論、醫療診斷證明書和有關病歷資料向當地的 勞動能力鑒定 機構申請配置確認。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山東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管理暫行辦法》、《山東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項目與費用限額標準》。 4、備注:協議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應根據協定的配置項目和標準為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超出該標準的,不予支付。 (六) 停工留薪 1、標準: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 停工留薪期 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21條。 (七) 護理費 1、標準: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要求: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八)生活護理費 1、標準: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 的50%、40%或者30%。 2、要求:工傷職工已經評定 傷殘等級 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 (九)一級至四級 傷殘 待遇 1、一般標準:享受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按月享受 傷殘津貼 :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 勞動關系 ,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 退休年齡 并辦理 退休 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 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 醫療保險 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22條;第23條。 4、備注:一級至 四級工傷 職工的傷殘津貼調整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全省職工平均工資及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制定。 (十)五級、 六級傷殘 待遇 1、標準: (1)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 社會保險 費。 (2)經傷殘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獲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五級傷殘為22個月、六級傷殘為18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傷殘為36個月、六級傷殘為30個月。 2、要求: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24條、第25條第1款;第3款。 4、備注: (1)職工被確診為 職業病 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加發50%; (2)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減少1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的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十一)七級至 十級傷殘 待遇 1、標準: (1)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 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傷殘職工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獲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八級傷殘為10個月;九級傷殘為7個月;十級傷殘為4個月;獲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為20個月;八級傷殘為16個月;九級傷殘為12個月;十級傷殘為8個月。 2、要求: 勞動合同 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 解除勞動合同 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25條第2款、第3款、第4款。 4、備注:(1)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加發50%;(2)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減少1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的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十二)工亡待遇標準 1、標準: (1)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備注:山東省在設區的市實施全市統籌。 (2) 供養親屬撫恤金 第一、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第二、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第三、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 撫恤金 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第一、標準: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二、要求: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 ;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綜上所述,現在山東的勞動者一旦出現的工傷而在必要的治療過后必須及時跟單位協商好關于賠償的問題,這樣既能夠防止單位的拖延支付也能讓勞動者及時得到賠償后支付相關的 醫療費用 以及自己的生活必要支出以免工傷之外的二次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