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殘疾賠償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云南省殘疾賠償標準 ,五級傷殘為16個月云南省殘疾賠償標準 的本人工資。標準為云南省殘疾賠償標準 :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統計部門最近一次公布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之差計算云南省殘疾賠償標準 ,五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4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
云南省殘疾人補助標準云南省殘疾人優待規定
第一條 為促進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地參與社會生活云南省殘疾賠償標準 ,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云南省殘疾賠償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云南省殘疾賠償標準 ,結合本省實際云南省殘疾賠償標準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殘疾標準云南省殘疾賠償標準 ,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戶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按照本規定享受優待;戶籍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可以比照本規定的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享受有關優待。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應當根據當地殘疾實有人數安排一定的專項經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在發行中國福利彩票籌集的本級留成社會福利基金中,安排不低于8%的比例,??顚S糜趯埣踩说目祻?、文化教育、技能培訓和扶貧解困等扶助項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在發行中國體育彩票籌集的本級留成公益金中,分配不低于8%的比例,專項用于殘疾人體育事業。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扶持農村有勞動能力殘疾人的脫貧工作列入扶貧開發規劃,在項目和資金安排上予以優先照顧。在小城鎮建設、異地搬遷和異地扶貧等項目的實施中,應當優先安排殘疾人。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將殘疾人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保障殘疾人的基本生活。有條件的地方,適當提高殘疾人的生活保障水平。
第六條 對農村殘疾人減征或者免征本人農業稅、農業特產稅以及農業附加、農業特產稅附加或者村提留、鄉統籌,并免予承擔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對農村的貧困殘疾人還應當免征本人土地承包費。
對飲食起居需要護理的農村重度殘疾人,免除其法定撫養義務人中一人的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
對已喪失生產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扶養義務人或法定撫養義務人無撫養能力的殘疾人,屬非農業人口的,應當優先安排進入福利院或者給予社會救濟;屬農業人口并符合農村五保規定的,應當優先安排進入敬老院等福利機構。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結合殘疾人的特點,在停車場、報刊(公用電話)亭、公廁等服務行業中確定一定數量的殘疾人專職崗位。
賓館(飯店、酒店)、浴室、保健康樂和美容美發廳等有按摩業務的服務機構、社會醫療機構的按摩或者推拿科室,應當優先安排盲人專業按摩人員。
云南省最新工傷賠償標準(一)傷殘津貼云南省殘疾賠償標準 :一級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云南省殘疾賠償標準 ,二級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云南省殘疾賠償標準 ,三級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四級每人每月增加140元。調整后達不到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到最低工資標準。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云南省殘疾賠償標準 :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5元。
(三)生活護理費:完全護理依賴(含已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一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大部分護理依賴(含已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二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部分護理依賴(含已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三至四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四)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級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的傷殘津貼按所在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同步提高,傷殘津貼發放金額不得低于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的,傷殘津貼不降低。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云南省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法律分析】
(一)治(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必須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二) 住院伙食補助費。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三) 外地就醫交通費、食宿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四) 康復治療費。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五) 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六) 停工留薪期工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七) 生活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八)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是根據工傷職員傷殘等級確定,不同等級,賠償標準不同。具體如下: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九) 傷殘津貼。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十)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十一)喪葬補助金。職工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十二)供養親屬撫恤金。職工因工死亡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十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注:上述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綜上所述,關于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是怎么規定的小編已經為大家解答云南省殘疾賠償標準 了,受到工傷之后要及時聯系用人單位進行工傷認定,這樣才能夠獲得應得的賠償,因為工傷的認定也是有期限的限制的,如果沒有再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就不能夠獲得工傷的賠償云南省殘疾賠償標準 了,所以要多加了解有關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云南省死亡賠償標準(1)受害人在60周歲以下: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年;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20年。(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3)受害人在75歲以上: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云南省殘疾賠償標準 的解釋》 第十八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云南省殘疾賠償標準 的云南省殘疾賠償標準 ,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