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燒毀林地賠償標準是多少
第一條 為了加強林地管理,切實保護林地資源,維護林地、林木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有利于森林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各項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內蒙燒毀林地賠償標準是多少 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必須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征、占用林地超過省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權限的,由省林業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
第三條 征、占用林地補償費用項目包括森林植被恢復費、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第四條 依法征、占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支付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臨時使用林地2年以內,對林木造成損害的,應支付林木補償費。
農村村民依法使用集體林地作宅基地的,應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第五條 森林植被恢復費由省林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林業主管部門一次性收取;征、占用城市規劃區內林地的,由管轄該林地的林業或城市綠化主管部門一次性收取。
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占用林地的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
第六條 森林植被恢復費標準內蒙燒毀林地賠償標準是多少 :
(一)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苗圃地為3—4元/平方米;
(二)經濟林地、竹林地為2—3元/平方米;
(三)用材林地為1.5—2.5元/平方米;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為1—1.5元/平方米;
(五)宜林地(指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宜林地,下同),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為0.5元/平方米。
特殊項目確需降低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標準或暫緩收取的,由省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省價格、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條 林地補償費標準內蒙燒毀林地賠償標準是多少 :
(一)征、占用苗圃地、果園及其內蒙燒毀林地賠償標準是多少 他經濟林地的為耕地(旱地)年產值的6—8倍;
(二)征、占用喬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為耕地(旱地)年產值的2—5倍;
(三)征、占用宜林地的為耕地(旱地)年產值的1倍。
土地年產值,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被征(撥)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產值及其類別、各類作物的主、副產品的常年產量,參照國家收購牌價和市場價格綜合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林木補償費標準:
(一)用材林:
1、幼齡林(包括未成林地苗木)為上一年度單位面積工程造林所需費用及撫育、管護全部投資的2倍;
2、中齡林、近熟林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產值的1倍;成熟林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產值的0.5倍。木材產值按當地上一年度杉木、松木、雜木各自平均銷售價乘以林木蓄積量;
(二)特種用途林、防護林為本條第(一)項第2目中齡林、近熟林補償標準的2倍。
(三)經濟林:
1、尚無收益的經濟林為實際造林、撫育、管護全部投資的2倍;
2、收益初期、衰退期的經濟林為當地同類經濟林上一年度年產值的2倍;
3、收益盛期的經濟林為上一年度年產值的4倍。
(四)薪炭林、灌木林為本條第(一)項第1目幼齡林的全部投資。
(五)苗圃地苗木為當地同樹種上一年度市場單株平均銷售價乘以株數總價值的2倍。
(六)竹林為被征、占用林地上竹子產值的2倍。竹子產值以當地上一年度的單株平均銷售價乘以總株數。
(七)零星樹木為當地上一年度實際銷售價。
(八)其他附著物,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補償。
第九條 安置補助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征、占用城市規劃區內的林地,其森林植被恢復費、林地補償費和林木補償費應高于同類標準,但最高不得超過同類標準的10倍。
第十一條 被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應依法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憑證采伐。采伐的林木歸被征占用林地的林木所有權人。
第十二條 省、地(州、市)、縣林業主管部門或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對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按三、二、五比例分配,并按規定統一安排植樹造林,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
第十三條 森林植被恢復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專款專用,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的部門,必須到當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并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
第十五條 未辦理征、占用林地審批手續,未繳納和支付林地補償費用,少批多占,化整為零征、占用林地的,按非法侵占林地處理。
第十六條 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越權審批、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根據我虱濟社會發展情況,省價格、財政、林業、土地等主管部門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征、占用林地補償費用標準提出調整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林地賠償標準多少一畝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山西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內蒙燒毀林地賠償標準是多少 ,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被依法批準征用、占用林地的單位(個人),必須繳納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和安置補助費。第三條林地補償費1、人工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12元/m2,山坡地10元/m2。2、天然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10元/m2,山坡地8元/m2。3、人工未成林林地(含未達到掛果年齡的經濟樹種),按占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8元/m2,山坡地6元/m2。4、天然未成林林地,按占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6元/m2,山坡地5元/m2。5、經濟林林地(包括果園、竹林),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20元/m2,山坡地16元/m2。6、特種用途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4倍計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3倍計算;7、防護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3倍計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2倍計算。8、苗圃地,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苗木年產值)的8倍計算。株數最大值不超過合理密度。9、天然灌木林地,按當地天然未成林地的60%計算,人工灌木林地按當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80%計算。特殊灌木林地按當地的人工未成林林地的1倍計算。10、宜林地按當地的天然灌木林地的40%計算。11、跡地按當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50%計算。12、針闊喬木混交林、喬灌混交林,按株數及合理密度進行面積分割。
【【法律依據】】
《森林法》第二章第十八條規定內蒙燒毀林地賠償標準是多少 :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并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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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征占林地補償標準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內蒙古自治區森林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內蒙燒毀林地賠償標準是多少 ,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對依法批準占用、征用林地的內蒙燒毀林地賠償標準是多少 ,必須繳納林地、林木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和安置補助費。
農民建房占用集體林地的,只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
森林經營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在所經營的林地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道路和其他工程設施的除外。
第三條、臨時占用、征用林地的,繳納林地補償費。需要伐除林木的,還應繳納林木補償費和森林植被恢復費。
需要拆除其它附著物的,按實際損失繳納補償費。
第四條 、非國有林業單位經批準在國營林業單位林地上開辦旅游業的,除按本規定繳納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和植被恢復費、安置補助費外,并按年繳納總收入的百分之五的管理費。
第五條 、林業主管部門在辦理占用、征用林地審核手續時,一次性征收總占用、征用林地費用百分之一的林地管理費。
第六條 、占用、征用林地的補償費按下列標準繳納:
(一)用材林林地:按每畝成熟林蓄積價值的3倍。
(二)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按每畝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積價值的4—6倍。珍貴樹種林地,按每畝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積價值的8—10倍。灌木林地每畝按用材林林地標準的百分之五十。
(三)經濟林地,按設計每畝年產量價值的3—6倍。
(四)苗圃地,按占用、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5倍。
(五)占用、征用盟市、旗縣所在地或城鎮郊區范圍內林地的,其補償費應高出相同林種林地標準的1—2倍。
(六)占用、征用宜林地的,按用材林地標準的百分之三十三。
(七)占用、征用期三年以下,按永久占用、征用林地補償標準的百分之二十。
(八)占用、征用森林經營單位的其他用地的,經占用、
征用林地雙方按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第七條 、林木補償費按下列標準繳納:
(一)用材林每畝按六立方米出材量的價值補償。珍貴樹種的補償費為一般樹種的3倍。
(二)防護林為用材林補償標準的3倍。
(三)經濟林為用材林補償標準的4—8倍。
(四)特種用途林為用材林補償標準的10倍。
(五)零星樹木的補償標準,按用材林的補償標準執行。
(六)未成林的樹木、薪炭林和灌木林均按用材林補償標準的百分之五十。
(七)苗木的補償標準,為當地同種苗木出圃時產值的3倍。
第八條、占用、征用林地安置補助費,按照二十畝林地一個勞動力或者四萬元標準。
第九條、森林植被恢復費的標準:
按當地整地、造林、培育(包括護林防火、病蟲害防治,墾復撫育)全過程的重置價格3倍計算確定。
森林經營單位的全部用地被占用、征用的,除了繳納上述各種費用外,還應按占用、征用林地各種費用總和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標準,繳納新林地開發基金。
第十條 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用地單位在林地劃撥前向被占用、征用林地單位繳納。
森林植被恢復費,由旗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收取。
占用、征用林地三年以下的,年滿三年時,用地單位應當在林地上造上林,經林業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將新林地歸還原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收回森林植被恢復費。未造林的,不退森林植被恢復費。
新林地開發基金,由旗縣級以上林業部門收取,返還被占用、征用地單位,用于新林地開發。
第十一條 、占用、征用林地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被占用、征用林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和安排因林地被占用、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挪做他用。
第十二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主動與有關部門配合協作,切實做好占用、征用林地的收費工作,并加強檢查督促。所收取的各項補償費,應當用于造林、營林、森林植被的恢復和林政管理。凡違反本規定的,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依法查處。
第十三條 、占用、征用林地的補償費和各種收費,均屬于預算外資金,要按預算外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在同級財政部門實行財政專戶儲存管理。收費單位應接規定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
第十四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財政物價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本規定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