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頭蓋骨屬于幾級傷殘
估計很難評級換頭蓋骨屬于幾級傷殘 ,具體以顱骨毀損面積為準。
具體標準參見換頭蓋骨屬于幾級傷殘 :
七級傷殘
1)偏癱肌力4級換頭蓋骨屬于幾級傷殘 ;
2)截癱肌力4級換頭蓋骨屬于幾級傷殘 ;
3)單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4)雙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5)單足全肌癱肌力3級;
6)中毒性周圍神經病重度感覺障礙;
7)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和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8)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二項者;
9)燒傷后顱骨全層缺損≥30 cm2 ,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10 cm2 ;
10)頸部瘢痕攣縮,影響頸部活動;
11)全身瘢痕面積≥30%;
12)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占面部換頭蓋骨屬于幾級傷殘 的10%以上;
13)女性兩側乳房部分缺損;
14)骨盆骨折后遺產道狹窄(未育者);
15)骨盆骨折嚴重移位,癥狀明顯者;
16)一拇指指間關節離斷;
17)一拇指指間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20)肩、肘、腕關節之一損傷后活動度未達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3)一前足缺失;
24)四肢大關節人工關節術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5)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長期反復積液;
26)下肢傷后短縮>2cm,但<3cm者;
27)膝關節韌帶損傷術后關節不穩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8)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8
29)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各種客觀檢查正常;
30)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6;
31)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0.4;
32)雙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64%(或半徑≤40°);
33)單眼外傷性青光眼術后,需用藥物維持眼壓者;
34)雙耳聽力損失≥56dB;
35)咽成形術后,咽下運動不正常
36)牙槽骨損傷長度≥8cm,牙齒脫落10個及以上;
37)一側顴骨并顴弓骨折;
38)一側下頜骨髁狀突頸部骨折;
39)雙側顴骨并顴弓骨折,無功能障礙者;
40)單側顴骨并顴弓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以上及顏面部畸形經手術復位者;
41)雙側不完全性面癱;
42)肺葉切除術;
43)限局性膿胸行部分胸廓成形術;
44)氣管部分切除術;
45)肺功能輕度損傷;
46)食管重建術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7)食管外傷或成形術后咽下運動不正常
48)胃切除1/2;
49)小腸切除1/2;
50)結腸大部分切除;
51)肝切除1/4;
52)膽道損傷,膽腸吻合術后;
53)成人脾切除;
54)胰切除1/3;
55)一側腎切除;
56)膀胱部分切除;
57)輕度排尿障礙;
58)已育婦女子宮切除或部分切除;
59)未育婦女單側卵巢切除;
60)已育婦女雙側輸卵管切除;
61)陰道狹窄;
62)未育婦女單側乳腺切除;
63)塵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纖維化(<兩葉),肺功能正常;
65)輕度低氧血癥;
66)心功能不全一級;
67)再生障礙性貧血完全緩解;
68)白細胞減少癥,〔含量持續<4×109/L(4000/ mm3)〕;
69)中性粒細胞減少癥,〔含量持續<2×109/L(2000/ mm3)〕;
70)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
71)腎功能不全代償期,內生肌酐清除率<70mL/min;
72)三度牙酸蝕病。
頭蓋骨缺失屬于幾級傷殘?頭蓋骨取掉換頭蓋骨屬于幾級傷殘 ,如果是工傷的話至少可評九級傷殘,九級傷殘可獲賠19個月的本人工資,本人工資的標準為換頭蓋骨屬于幾級傷殘 :本人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腦部受傷,需要做顱骨修補手術,大概屬于幾級工評定為九級或者十級傷殘換頭蓋骨屬于幾級傷殘 的可能性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T16180-2014
5.9九級
5.9.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換頭蓋骨屬于幾級傷殘 ,形態異常換頭蓋骨屬于幾級傷殘 ,輕度功能障礙換頭蓋骨屬于幾級傷殘 ,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9.2九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九級。
3)腦挫裂傷無功能障礙;
4)開顱手術后無功能障礙;
5)顱內異物無功能障礙;
5.10十級
5.10.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10.2十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十級。
12)身體各部位骨折愈合后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者;
顱骨缺失可以鑒定為幾級傷殘?顱骨缺失鑒定幾級傷殘的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一般情況下,顱骨缺損是屬于十級傷殘。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換頭蓋骨屬于幾級傷殘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換頭蓋骨屬于幾級傷殘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