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無財產可執行其配偶
裁判文書所確定的債務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則可以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案件的被執行人,否則就不能追加為被執行人。只有夫妻共同債務才能用夫妻共有財產來償還。夫妻共同債務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為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履行法定義務所負的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被執行人無財產可執行其配偶 ;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被執行人無財產可執行其配偶 ;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被執行人名下無財產,配偶名下有財產,能否執行該配偶名下財產?能執行該配偶名下財產
若裁判文書所確定被執行人無財產可執行其配偶 的債務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被執行人無財產可執行其配偶 ,則可以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案件的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無財產可執行其配偶 ,否則就不能追加為被執行人。所以正確界定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是能否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的前提條件。只有夫妻共同債務才能用夫妻共有財產來償還。夫妻共同債務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為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履行法定義務所負的債務。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被執行人無財產可執行其配偶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最高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看,確立被執行人無財產可執行其配偶 了夫妻離婚或一方死亡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應當認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執行人名下沒有任何財產的話,可以直接執行他的直系親屬嗎?可以執行被執行人配偶被執行人無財產可執行其配偶 的財產被執行人無財產可執行其配偶 ,可能涉及共同財產。
其被執行人無財產可執行其配偶 他家屬的財產一般是不能直接執行的被執行人無財產可執行其配偶 ,如果涉及轉移財產,需先撤銷后再執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十四條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被執行人無財產可執行其配偶 ;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被執行人名下無財產,可配偶名下有財產,能否執行該配偶名下財產?能執行該配偶名下財產
若裁判文書所確定的債務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被執行人無財產可執行其配偶 ,則可以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案件的被執行人,否則就不能追加為被執行人。所以正確界定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是能否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的前提條件。只有夫妻共同債務才能用夫妻共有財產來償還。夫妻共同債務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為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履行法定義務所負的債務。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被執行人無財產可執行其配偶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最高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看,確立被執行人無財產可執行其配偶 了夫妻離婚或一方死亡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應當認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執行階段,被執行人名下沒有財產,但他妻子有很多,可以申請執行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被執行人無財產可執行其配偶 的通知》該通知第二條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可執行其配偶 ,“未經審判程序被執行人無財產可執行其配偶 ,不得要求未舉債的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該通知規定的精神,在有的案件中,執行依據僅確定債務人為夫妻一方,未明確債務的性質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一方的個人債務,基于審、執分離原則,執行法院不得在執行程序中認定相應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只能作為被執行人的一方債務進行執行,申請執行人在執行階段申請追加其配偶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法院應不予支持。
如果申請執行人認為相應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另行通過其他程序確定(比如另行提起訴訟或仲裁),否則有違“審執分離”原則。申請執行人另行取得執行依據后,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可以并案執行。
望采納,謝謝被執行人無財產可執行其配偶 !
強制執行案中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財產能被執行嗎如果有證據證明屬于家庭共同財產被執行人無財產可執行其配偶 的話被執行人無財產可執行其配偶 ,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共同財產里屬于被執行人的份額。家庭共有財產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條例規定,生效裁判文書往往不對債務的性質作明確的表述,也不表述被執行人配偶應承擔義務。依據債的相對性,按照法律文書的既判力原則,被執行人配偶不是償債主體。然而,基于相關法律事實的認定,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會對被執行人配偶名下財產予以執行。如果確認債務性質為夫妻共同債務,被執行人配偶應為連帶債務人,但要執行被執行人配偶名下財產,首先要解決執行名義的問題,即生效的法律文書只明確債務人為夫妻一方,另一方承擔債務缺乏生效法律文書依據。有觀點認為,即便有證據證明系共同債務,從堅持判決既判力的角度,應認定判決書確認的債務人為個人債務,不應當把夫妻另一方作為連帶債務人,否則將引起既判力的無限擴張。執行實務操作中,歸納起來,主要有三種做法,一是對被執行人配偶名下財產不予執行,或終結執行或中止執行程序,由債權人再行訴訟,取得對債務人配偶的執行依據后,再予以執行。二是在執行程序中,由申請執行人向法院執行部門申請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提供證明該債務為共同債務的證據,法院經審查聽證程序,確認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三是法院推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直接確認被執行人配偶為責任義務主體,同時對相關財產直接作出查封、凍結和扣押強制措施,在被執行人配偶提出異議時,再行聽證審查,且由被執行人配偶就該債務不是共同債務進行舉證。所以有證據證明屬于共同財產的,可申請強制執行其配偶名下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被執行人無財產可執行其配偶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