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傷殘在哪里做
屬于工傷的鑒定傷殘在哪里做 ,傷殘等級評定在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鑒定傷殘在哪里做 ;屬于其鑒定傷殘在哪里做 他情形的,到具有相關資質的當地司法鑒定所做。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法律依據鑒定傷殘在哪里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鑒定傷殘在哪里做 ;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傷殘鑒定一般去哪里鑒定交通事故傷殘鑒定部門是司法部批準鑒定傷殘在哪里做 的專門鑒定機構鑒定傷殘在哪里做 ,是面向社會服務鑒定傷殘在哪里做 的。一般大型醫院或者醫學院都有司法鑒定機構。
可以自行委托鑒定,也可以找律師事務所委托鑒定,還可以進入訴訟程序后申請法院委托鑒定。
【法律依據】鑒定傷殘在哪里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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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鑒定去哪辦理一、傷殘鑒定去哪做
1、傷殘鑒定個人需要進行傷殘鑒定的由司法部門根據醫院提供的相關入院記錄或委托傷殘鑒定機構做相應的殘疾鑒定。其中也分為幾種不同的情況鑒定傷殘在哪里做 ,如果是因工傷導致的傷殘去當地社保部門的工傷鑒定中心。
2、法律依據鑒定傷殘在哪里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做傷殘鑒定需要什么材料
對于做傷殘鑒定需要的材料有:
1、勞動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通知書鑒定傷殘在哪里做 ;
2、因工傷殘等級鑒定表;傷病情材料原件;
3、本人身份證復印件;病歷本;
4、疾病診斷證明書等相關材料。
傷殘鑒定要到哪里做?傷殘鑒定到司法鑒定機構或勞動能力鑒定委員做。因交通事故案件、故意傷害案件、雇員損害導致傷殘鑒定傷殘在哪里做 的鑒定傷殘在哪里做 ,申請人需要到司法鑒定機構做傷殘鑒定。如果申請人因工傷導致傷殘的,到當地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由醫療衛生專家進行鑒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鑒定傷殘在哪里做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鑒定傷殘在哪里做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鑒定傷殘在哪里做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傷殘鑒定去哪里鑒定傷情鑒定一般都會指定醫院鑒定鑒定傷殘在哪里做 ,具體要看當地的規定。
【法律依據】鑒定傷殘在哪里做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落實有關條款規定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縣、自治縣、特區、市轄區人民政府,各地區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款“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三款“對于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的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盡快落實〈刑事訴訟法〉有關條款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7〕37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通知如下:
一、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由省人民醫院、貴陽醫學院附屬醫院、遵義醫學院附屬醫院進行。
二、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安寧醫院進行。
三、對于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人民醫院、貴陽醫學院附屬醫院、遵義醫學院附屬醫院、省監獄管理局中心醫院或罪犯所在監獄所在地的地、州(市)級人民醫院,即貴陽市第一人民醫院、遵義市人民醫院、安順地區人民醫院、銅仁地區人民醫院、畢節地區人民醫院、黔東南自治州人民醫院、黔南自治州人民醫院、黔西南自治州人民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
四、指定醫院所作醫學鑒定或出具證明,應由醫院成立專門的組織,指派合格的專門人員進行鑒定,并且必須是受辦案單位的委托才能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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