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裁員賠償標準
哺乳期裁員賠償標準等于工作年限乘以離職前12月哺乳期裁員賠償標準 的平均工資乘以2倍。通知裁員時間和辦理終止勞動關系手續哺乳期裁員賠償標準 的時間未達到一個月哺乳期裁員賠償標準 的哺乳期裁員賠償標準 ,還應當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哺乳期裁員賠償標準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哺乳期被裁員如何賠償哺乳期裁員應當支付勞動者雙倍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哺乳期裁員賠償標準 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哺乳期裁員賠償標準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哺乳期裁員賠償標準 :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哺乳期裁員賠償標準 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哺乳期裁員怎么賠償哺乳期裁員哺乳期裁員賠償標準 的賠償哺乳期裁員賠償標準 :如果單位違法與員工解約的哺乳期裁員賠償標準 ,要按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每滿一年賠償二個月的工資哺乳期裁員賠償標準 ;半年以上不滿一年的,賠償二個月的工資;不到半年的,則賠償一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哺乳期裁員后怎么賠償哺乳期裁員怎么賠償是有法律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哺乳期裁員賠償標準 ,用人 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哺乳期裁員賠償標準 ,或者 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 (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公司裁員,哺乳期的員工被告知裁員,可以得到什么補償職工哺乳期用單位依照《勞合同》第四十條規定裁員 用單位違解除或者終止勞合同勞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合同用單位應繼續履行哺乳期裁員賠償標準 ;勞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合同或者勞合同已經能繼續履行用單位應依照經濟補償標準二倍向勞者支付賠償金 《勞合同》 第四十二條 勞者列情形用單位依照本第四十條、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合同哺乳期裁員賠償標準 : ()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勞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診斷或者醫觀察期間哺乳期裁員賠償標準 ; (二)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工負傷并確認喪失或者部喪失勞能力哺乳期裁員賠償標準 ; (三)患病或者非工負傷規定醫療期內哺乳期裁員賠償標準 ; (四)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 (五)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且距定退休齡足五; (六)律、行政規規定其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者本單位工作限每滿支付月工資標準向勞者支付六月滿按計算;滿六月向勞者支付半月工資經濟補償 勞者月工資高于用單位所直轄市、設區市級民政府公布本區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限高超十二 本條所稱月工資指勞者勞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月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單位違反本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合同勞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合同用單位應繼續履行;勞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合同或者勞合同已經能繼續履行用單位應依照本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