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執行案件司法賠償
第一條 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過程中,錯誤采取財產調查、控制、處置、交付、分配等執行措施或者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受害人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賠償的,適用本解釋。第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有下列錯誤執行行為造成損害申請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涉執行案件司法賠償 :
(一)執行未生效法律文書,或者明顯超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數額和范圍執行的涉執行案件司法賠償 ;
(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但故意拖延執行、不執行,或者應當依法恢復執行而不恢復的涉執行案件司法賠償 ;
(三)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或者違法將案件執行款物交付給其他當事人、案外人的;
(四)對抵押、質押、留置、保留所有權等財產采取執行措施,未依法保護上述權利人優先受償權等合法權益的;
(五)對其他人民法院已經依法采取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財產違法執行的;
(六)對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故意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監管職責的;
(七)對不宜長期保存或者易貶值的財產采取執行措施,未及時處理或者違法處理的;
(八)違法拍賣、變賣、以物抵債,或者依法應當評估而未評估,依法應當拍賣而未拍賣的;
(九)違法撤銷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
(十)違法采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消費、限制出境等措施的;
(十一)因違法或者過錯采取執行措施或者強制措施的其他行為。第三條 原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其基于債權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隨之轉移,但根據債權性質、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除外。第四條 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凍結等事項委托其他人民法院執行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錯誤執行行為造成損害申請賠償的,委托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錯誤執行賠償,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后提出,終結前提出的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法在相關訴訟或者執行程序中予以補救的除外:
(一)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已被依法撤銷,或者實施過程中造成人身損害的;
(二)被執行的財產經訴訟程序依法確認不屬于被執行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已確認執行行為違法的;
(三)自立案執行之日起超過五年,且已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被執行人已無可供執行財產的;
(四)在執行程序終結前可以申請賠償的其他情形。
賠償請求人依據前款規定,在執行程序終結后申請賠償的,該執行程序期間不計入賠償請求時效。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執行異議、復議或者執行監督程序審查期間,就相關執行措施或者強制措施申請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予以駁回,并告知其在上述程序終結后可以依照本解釋第五條的規定依法提出賠償申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中未就相關執行措施、強制措施提出異議、申請復議或者申請執行監督,不影響其依法申請賠償的權利。第七條 經執行異議、復議或者執行監督程序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對執行行為是否合法已有認定的,該生效法律文書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認定執行行為合法性的根據。
賠償請求人對執行行為的合法性提出相反主張,且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的,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對執行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并作出認定。第八條 根據當時有效的執行依據或者依法認定的基本事實作出的執行行為,不因下列情形而認定為錯誤執行:
(一)采取執行措施或者強制措施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二)被執行人足以對抗執行的實體事由,系在執行措施完成后發生或者被依法確認的;
(三)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執行的實體權利,系在執行措施完成后經法定程序確認的;
(四)人民法院作出準予執行行政行為的裁定并實施后,該行政行為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
(五)根據財產登記采取執行措施后,該登記被依法確認錯誤的;
(六)執行依據或者基本事實嗣后改變的其他情形。
如何進行司法賠償程序一、司法賠償涉執行案件司法賠償 的程序是怎樣的
1、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涉執行案件司法賠償 ,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2、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賠償義務機關是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規定向其上一級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3、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4、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二、申請司法賠償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賠償申請書;
2、當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
(1)自然人應當提交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明、護照、港澳臺胞回鄉證;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注冊登記證書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書。
3、委托代理人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4、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書或者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書;
5、賠償義務機關或者復議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應當提交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申請的收訖憑證;
6、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在賠償申請所涉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程序、行政訴訟程序、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書;
7、賠償義務機關的職權行為侵犯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證據。
什么是國家賠償、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涉執行案件司法賠償 ,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司法賠償是指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司法權的過程中,因其行為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涉執行案件司法賠償 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
法律分析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涉執行案件司法賠償 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司法賠償是非訴程序,國家賠償可以不走訴訟程序。因為國家賠償程序分為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和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實行行政處理前置的原則,行政賠償爭議在行政程序不能解決的,最終可以通過行政訴訟途徑解決。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涉執行案件司法賠償 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主要組成部分。在國家賠償中,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還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受委托的組織及其公務人員以及事實上的公務員。在司法賠償中,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履行司法職能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以及軍隊的保衛部門,國家檢察機關,國家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及在上述機關的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涉執行案件司法賠償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申請法院凍結了,法院沒凍結,怎么投訴?申請申請法院凍結了涉執行案件司法賠償 ,法院沒有凍結。你可以要求法院作出裁定。說明不凍結涉執行案件司法賠償 的理由。然后可以根據這個理由是否成立,向同級檢察院申訴。
司法賠償的范圍?范圍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涉執行案件司法賠償 ,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涉執行案件司法賠償 ,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8、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
在司法實踐中常見的超過賠償范圍的賠償申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紀檢、監察部門作出處分決定后又予撤銷的;
2、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決或裁定生效后又經再審程序改判的;
3、民事判決執行不能的;
4、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的民事部分執行不能的;
5、民事案件經再審改判后執行回轉不能的;
6、其他非因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造成損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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