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賠償案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司法機關賠償案例 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司法機關賠償案例 ,促進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司法機關賠償案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司法機關賠償案例 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受害人行政賠償或者刑事賠償。第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工作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有錯必糾的原則。第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賠償、刑事賠償案件,實行有關業務部門承辦,法制工作部門審核,機關負責人決定的制度。第二章 賠償范圍第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刑事賠償司法機關賠償案例 :
(一)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服刑人員,造成身體傷害或死亡的;
(二)毆打或者唆使、縱容他人毆打服刑人員,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侮辱服刑人員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對服刑期滿的服刑人員無正當理由不予釋放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戒具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造成服刑人員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第六條 司法行政機關的勞動教養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行政賠償:
(一)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被勞動教養人員,造成身體傷害或死亡的;
(二)毆打或者唆使、縱容他人毆打被勞動教養人員,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侮辱被勞動教養人員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對勞動教養期滿的被勞動教養人員,無正當理由不予解教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造成被勞動教養人員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第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賠償:
(一)違法或錯誤決定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二)違法或錯誤決定責令律師停止執業,以及對律師事務所停業整頓的;
(三)違法或錯誤決定吊銷公證員執業證的;
(四)違法或錯誤決定責令公證處停業或者撤銷公證處的;
(五)在各項管理工作中,其他違法行為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害的。第八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機關不予賠償:
(一)與行使司法行政機關管理職權無關的機關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
(二)服刑人員、被勞動教養人員自傷自殘的行為;
(三)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賠償程序第九條 司法行政機關的法制工作部門為賠償案件受理機構,負責對賠償請求進行初步審查并決定是否立案。
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所的賠償案件由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所受理、承辦和審核。第十條 請求賠償應由請求人填寫《行政(刑事)賠償申請登記表》。特殊情況不能以書面方式提出的,可以口頭方式提出,由受理機關承辦人員代為填寫并作出筆錄,當事人簽名。第十一條 受理賠償申請應當查明下述情況:
(一)是否屬于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賠償范圍;
(二)有無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三)請求人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四)是否應由本機關予以賠償;
(五)賠償請求是否已過時效;
(六)請求賠償的有關材料是否齊全。第十二條 對已立案的賠償案件,由案件受理機構分送有關業務部門,業務部門應指定與該案無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辦理。
特殊情況下,也可由案件受理機構直接辦理。第十三條 承辦部門應在1個月內對賠償請求提出予以賠償或不予賠償的意見,連同有關材料報送法制工作部門審核。
承辦部門確認應由本機關負賠償責任的案件,應當提出賠償數額、賠償方式。第十四條 法制工作部門對承辦部門的意見應在十日內進行審核,并報本機關負責人批準。第十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賠償條件,決定予以賠償的,制作《行政(刑事)賠償決定書》。
對不符合法定賠償條件,決定不予賠償的,制作《不予賠償決定書》。
《行政(刑事)賠償決定書》和《不予賠償決定書》由機關負責人簽署,加蓋機關印章,并送達賠償請求人。
冤案史中有哪些天價賠償?有人索賠3300萬!昨日下午司法機關賠償案例 ,聶樹斌家人委托律師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司法機關賠償案例 了《刑事國家賠償申請書》,其中提出7項賠償申請,金額共計13919156.80元,標志著這起轟動全國司法機關賠償案例 的案件的國家賠償程序正式啟動。
正義貓注意到,申請中有1200萬元屬于精神賠償,如此高額的精神賠償在司法界也是相當罕見的,那么1200萬賠償究竟高不高呢?
聶樹斌于1994年9月被傳喚拘留,1995年3月被控訴強奸殺人罪,同年4月5日被河北省高院判決死刑,4月27日被執行槍決。
2005年,犯多起強奸殺人案的王書金落網,供述聶樹斌案其實系他所為。在種種干擾和耽擱下,直到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庭才宣告聶樹斌無罪。
聶樹斌家人認為,受害人在錯拘、錯捕、錯訴、錯判階段,人身自由、個人名譽和生命均受到嚴重侵害,給家人在精神上造成巨大傷害。
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發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因此,河北省高院應對聶樹斌案盡賠償義務。
聶樹斌家人表示,自己遭遇的痛苦和折磨難以想象,因為聶樹斌案,聶家一直在社會關注的風口浪尖上,家人多次申訴未果,不斷燃起希望,又不斷遭受殘酷打擊,聶母常在兒子的墳前大哭,聶父還因此大病一場,而聶家只有一個兒子,無法再續香火。
事實上,賠償超千萬的國家賠償并不是第一次,錢仁鳳案、陳滿案、念斌案申請賠償均在1000萬左右,只不過精神損害賠償的申請與判決金額往往存在很大差距,具體計算方法還需要和河北高院詳細溝通。
目前,河北高院已正式受理聶樹斌案國家賠償申請,按正常的程序,接下來承辦法官會跟聶樹斌家屬和律師聯系,組織國家賠償的聽證會,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要求,應該在60日內出具國家賠償決定書。如果當事人不滿意,可在決定書做出后一個月內向最高法院申請重新做出國家賠償決定。
盤點各大冤案國家賠償情況
1、趙作海案 索賠100萬
1998年2月,河南商丘一村民失蹤數月,一年后該村挖出一具無頭尸體,警方認定為失蹤者的尸體,迅速鎖定與受害人有矛盾沖突的趙作海,在刑訊逼供下趙作海認罪,趙作海被判死刑緩刑。
2010年4月,已經被“殺害”的村民突然回家,當初他在砍司法機關賠償案例 了趙作海的腦袋一刀之后,害怕報復逃走了,并非被趙作海殺害。2010年5月,趙作海被河南省高院宣告無罪釋放。坐了12年冤獄的趙作海申請國家賠償100萬,最終獲賠65萬。
2、呼格案 索賠372萬
1996年,呼和浩特一女子在廁所被奸殺,蒙古族男子呼格吉勒圖發現后報警,但被警方主觀認定為疑兇,在刑訊逼供下,呼格吉勒圖認罪,被內蒙古高院判處死刑執行槍決。
2005年,作案21起,奸殺9名女子的趙志紅落網,主動交代了廁所奸殺案系他所犯,卻受到先前辦理呼格案專案組人員的干擾。
直至2014年12月,內蒙古高院宣告呼格吉勒圖無罪,并徹查嚴處了參與呼格案的專案組成員。2015年,呼格吉勒圖父母申請賠償372玩,最終獲得國家賠償205萬。
3、張高平叔侄案 索賠702萬
2003年,張高平叔侄開貨車從前往上海,中途捎帶一位女孩去杭州,第二天女孩裸死在錢江三橋附近,張高平叔侄被逮捕。經刑訊逼供兩人認罪,被浙江省高院分別判死緩和有期徒刑15年。當時辦案人聶海芬號稱“浙江女神探”,在面對央視采訪時說,此案無懈可擊。
2005年,浙江女大學生被出租車司機勾海峰殺害,通過DNA比對勾海峰的DNA與2003年被害女孩指甲上提取的完全匹配。勾海峰于2005年被草草處以槍決,辦案人正是女神探聶海芬。
2013年3月,浙江省高院宣告張高平叔侄二人無罪。叔侄二人蒙冤十年,索賠702萬,最終裁定國家賠償221萬。
4、錢仁鳳案 索賠955萬
2002年春節前夕,云南一家幼兒園發生投毒案,三名孩子中毒,其中一名搶救無效死亡,負責照看孩子的17歲女孩錢仁鳳列為疑兇,在警方刑訊逼供、偽造證據下,錢仁鳳因未成年被判無期徒刑。
歷經長達14年的申訴之后,云南省高院最終宣告無罪釋放。錢仁鳳含冤入獄14年,曾索賠955萬元,2016年11月,錢仁鳳獲得國家賠償172萬元。
5、陳滿案 索賠966萬
1992年12月,海口發生一起殺人焚尸案,與死者有矛盾糾紛的陳滿被警方列為疑犯,在刑訊逼供下陳滿認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因物證丟失,陳滿屢次上訴被駁回。2016年2月1日,最高法指令浙江高院異地再審陳滿案,陳滿被宣告無罪。
陳滿蒙冤23年,出獄后向海南高院提出966萬賠償。2016年5月,海南高院向陳滿支付275萬賠償。
6、念斌案 索賠1500萬
2006年7月,念斌鄰居家兩名小孩食物中毒死亡,警方懷疑投毒者是念斌,案件歷經8年審查,念斌曾4次被判處死刑。
2014年8月,因警方存在刑訊逼供,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念斌被宣告無罪。2014年12月,念斌向福州中原提請國家賠償15000萬,最終獲賠113萬。
7、許金龍案 索賠3300萬
1994年1月,莆田縣村民在家中被捆綁致死,偵查人員根據足跡鎖定嫌犯蔡金森,蔡金森在刑訊逼供下,供述與許金龍等三人共謀搶劫殺人,為了盡快結案當地警方不惜編造大量偽證,對其家人下手逼迫認罪。1999年,四人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前后共在監獄渡過了22年。
2016年2月,福建省高院許金龍案,因缺乏實物證據支持,判定四人無罪釋放。2016年6月,許金龍四人向福建省高院申請3300萬國家賠償。
聶樹斌案以及上述幾起冤案,均與警方的刑訊逼供、偽造證據,以及司法機關的審判制度有關,司法機關賠償案例 我們應該深入分析偵查制度、刑事辯護制度以及審判制度,警方為求破案急功近利,長時間的疲勞訊問、夜間訊問,甚至刑訊逼供,一旦案件被宣告“破獲”,尚未等到法院裁判,偵查人員已經立功授獎,而法院很多時候只能無奈地吞下偵查機關做出的“夾生飯”。
而律師在刑事辯護中所做的工作有限,無法接觸到關鍵性的證據,上下級法院的審判和撤銷機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容易導致當事人的申訴愿望被無限擱置,造成上訪事件時常發生。
遲來的正義非正義,人死了給再高的賠償又有何用?雖說每個時代都有冤假錯案,但中國當前正處在法治社會建設進程中,需要不斷完善刑偵、審判、司法體制,盡量避免冤案的發生!對于判死刑的犯人,應該慎之又慎,不可釀成千古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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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國家賠償法及司法賠償分幾個方面國家賠償法是實體與程序合一司法機關賠償案例 的一部較為特殊的法律,國家賠償的主體、程序、范圍、方式、標準均由法律直接規定。程序上除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請求復議之外(行政賠償又有不同),立法機關把最終處理司法賠償案件的權限設定在了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這項工作是人民法院繼刑事、民事、行政審判和執行工作之后又一項新的重要的工作。
司法賠償的特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司法賠償的侵權行為主體是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司法賠償本質上是對因司法權違法行使造成的損害的賠償,而司法權是由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來行使的,因此侵權主體是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根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主要包括:(1)行使刑事偵查權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司法機關賠償案例 ;(2)行使檢察權(僅限于刑事檢察權)的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司法機關賠償案例 ;(3)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包括專門人民法院,如軍事法院)及其工作人員;(4)行使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此為司法賠償的形式特征。
第二,司法賠償的原因是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司法活動中違法行使司法權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司法機關賠償案例 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司法機關賠償案例 我國,公安機關具有治安行政管理與刑事偵查兩種職能,分別體現為行政權行使主體與司法權行使主體,其在履行治安管理過程中違法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產生行政賠償責任;在履行刑事偵查職能時違法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產生司法賠償責任。
第三,司法賠償實行有限賠償原則,范圍很窄。在刑事賠償中,只對無罪被羈押者以及錯誤判處死刑并已執行的人給予賠償,而對輕罪重判、有罪被超期羈押的不予賠償。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國家只對人民法院違法采取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以及執行措施等造成的損害給予賠償,對因錯誤判決造成的損害以及其他訴訟行為造成的損害則不予賠償。
第四,司法賠償以獨特的非訴訟程序進行。該程序分為侵權機關及侵權行為人所在機關自我確認行為違法并賠償的程序;上級機關對賠償復議的程序;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對賠償的決定程序。
2019年刑事賠償司法解釋內容解讀今日上午司法機關賠償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通報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和出臺背景等情況,《司法解釋》已于 1月1日起 正式實施。
新發布的《司法解釋》共23條,針對刑事賠償法律適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內容涵蓋侵犯人身權和侵犯財產權的刑事賠償兩大類型,具體包括對“中止追究刑事責任”的認定、侵犯財產權的賠償審查范圍、違法刑事拘留賠償、再審無罪賠償、免責條款的適用、賠償法律關系主體、賠償標準、賠償金的確定、賠償決定的效力等方面的多個重要問題。
“疑罪從掛”案件受害人可獲國家賠償防止權力濫用
《司法解釋》明確“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七種特殊情形司法機關賠償案例 :辦案機關決定對賠償請求人終止偵查的;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后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法院準許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撤訴的,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對刑事自訴案件按撤訴處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劉合華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司法解釋》是注重要落實憲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莊嚴承諾,強調的是權利救濟理念。所以,在諸多條款設計上突出的是保護賠償請求人的權利,強調規范國家機關要依法行使職權,要嚴格限制國家機關免責條款的適用。其中,司法解釋最大的亮點是明確了特定情形下疑罪從掛案件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具體而言,當國家機關對公民的人身羈押或者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凍結的,在解除、撤銷強制措施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護著撤銷案件的;或者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后雖未解除、撤銷強制措施,但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以及未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國家機關對財產進行查封、扣押、解凍的立案后超過兩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賠償請求人有權依法申請國家賠償獲得權力救濟。《司法解釋》這一規定不僅保障了受害人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而且能充分發揮刑事賠償制度的倒逼功能,將有效防止權利的濫用。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副廳長鮮鐵可強調,《司法解釋》條文的規定與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精神是高度一致的。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公民申請刑事賠償應當以“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為前提,鮮鐵可表示,對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應當作實質理解,而不應拘泥于字面表述。“有的案件,辦案機關一掛十幾年,既不作結論,也不進行實質性的辦理工作,實際上屬于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僅忠實于法律文本的文義,還深入探尋其精神實質,是貫徹實施國家賠償法、切實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此外,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等司法解釋,規定了司法機關在法定期限屆滿前應當作出將案件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最終結論,并依法變更或解除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依法進行處理。這兩個條文立足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針對 實踐 中存在的執法不規范行為,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據的。”鮮鐵可說。
《司法解釋》明確了特殊情形:賠償義務機關有證據證明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且經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查屬實的,應當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鮮鐵可表示,這樣較好地實現了刑事訴訟程序與國家賠償程序的有效銜接,也實現了刑事追訴與權利救濟的平衡。
刑事賠償標準提高不低于民事賠償標準
在確定賠償標準方面,《司法解釋》不僅借鑒了民事侵權的賠償標準,而且還考慮到刑事賠償的特殊情況,最大限度給予受害人以權利救濟。《司法解釋》對民事侵權賠償標準的借鑒,如醫療費賠償標準、護理費賠償標準、殘疾生活輔助具費賠償標準、誤工減少的收入賠償標準、身體傷殘賠償標準、撫養費賠償標準等;又如財產損害賠償標準,借鑒《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侵害司法機關賠償案例 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進行了相應的規定。而《司法解釋》對受害人最大限度給予權利救濟的特殊規定,則如對于扶養費賠償標準,“能夠確定扶養年限的,生活費可協商確定并一次性支付。不能確定扶養年限的,可按照二十年上限確定扶養年限并一次性支付生活費,被扶養人超過六十周歲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扶養年限減少一年;被扶養人年齡超過確定扶養年限的,被扶養人可逐年領取生活費至死亡時止”;又如殘疾賠償金標準,“有扶養義務的公民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賠償金可以根據傷殘等級并參考被扶養人生活來源喪失的情況進行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陳現杰表示,過去大家都認為,國家賠償法是有限賠償,賠償標準是偏低的。但是修訂后的國家賠償法體現了充分保障權利的救濟觀念,所以賠償標準也在逐漸地提升。這次制定《司法解釋》體現了這一點,比如在誤工費賠償、護理費的賠償、醫療費的賠償、殘疾賠償方面,很多規定都借鑒和參考了民事賠償的相關規定,很多標準與民事賠償相一致,不低于民事損害賠償標準,有的標準還要略高于民事損害賠償。比如殘疾賠償金,適用的標準是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作為一個基準標準。而民事侵權當中,是按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作為賠償指標,那個指標遠遠低于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這兩年國家職工工資標準達到四萬多,但是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大概兩三萬,農村居民純收入更低。從這個意義上來看,國家賠償已經在賠償的標準方面朝著“填平補齊”的方向在發展,更充分的救濟權利。同時還充分考慮了國家賠償的特點,采取了更有利于保護權利的一些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