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工傷賠償標準
傷 賠償標準 ( 工傷保險 待遇標準) 一、 醫療保險 待遇 (一) 醫療費 第29條第3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簽有服務服務協議兼職工傷賠償標準 的醫療機構治療;(2)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 伙食補助費 第4款 1、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兼職工傷賠償標準 的70%。 2、要求: 住院期間。 (三)食宿交通費 第4款 1、標準: 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要求:(1)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兼職工傷賠償標準 的;(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 (四)康復治療費 第6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 1)簽訂服務協議兼職工傷賠償標準 的醫療機構進行;(2)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五)輔助器具費 第30條 1、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2)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1條 1、標準: 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要求:(1) 停工留薪期 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2)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 工傷醫療待遇 。 (七)生活 護理費 第31條 1、標準: 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 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已評定 傷殘等級 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八) 工傷復發 的費用 第36條 1、標準: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 工傷待遇 。 2、要求: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 二、 傷殘 保險待遇 (一)傷殘補助金 1、標準:一級 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 22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級 20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級 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1)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醫療待遇。(2)致殘被鑒定一至四級傷殘的,保留 勞動關系 ,退出工作崗位。(3)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二) 傷殘津貼 1、標準:一級 本人工資的90% ;二級 本人工資的85% ;三級 本人工資的80% ;四級 本人工資的75%。 2、要求:(1)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2)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3)到 退休年齡 并辦理 退休 手續后,停發津貼,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 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4)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傷殘補助金 1、標準: 五級 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 14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四)傷殘津貼 1、標準:五級 本人工資的70% ;六級本人工資的60%。 2、要求:(1)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2)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 社會保險 費。(3)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五)工傷醫療補助金及傷殘就業補助金 1、標準:五級、 六級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兼職上班期間受傷怎么賠償法律分析兼職工傷賠償標準 :一般臨時工與用工者在法律性質上建立兼職工傷賠償標準 的關系屬于勞務關系,不同于雇傭關系,由于雙方當事人在損害的發生上均無過錯,故適用公平原則,即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圍內對受損害方的經濟損失作適當補償而不是賠償。
按勞動法規定,都是勞動合同制職工,沒有正式與臨時工之分,只有合同期限的長短不同。“臨時工”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從事工作任務遭受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共同支付相關待遇;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所有待遇。一般勞動者在工作中造成損害之后會進行傷殘鑒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配合,交由相關的工傷保險賠付機構進行理賠。其理賠的具體金額會根據傷殘鑒定的,具體等級進行判斷,其賠償標準會因為各個地方的生活水平不同,有所區別。
法律依據兼職工傷賠償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傷的賠償標準是多少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中相關規定兼職工傷賠償標準 ,傷殘的等級共分為十級,工傷賠償標準主要包括兼職工傷賠償標準 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兩種。其中一級傷殘領取的最多,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而十級傷殘領取的最少。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兼職工傷賠償標準 !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雇傭工傷賠償標準對于雇傭關系兼職工傷賠償標準 的賠償標準兼職工傷賠償標準 ,如果雇員有過錯的兼職工傷賠償標準 ,根據雙方責任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雇員沒有過錯責任,由雇主全額承擔。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