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學校受傷的法律規定
; 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學生在學校受傷的法律規定 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學生在學校受傷的法律規定 的解釋》中的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生在學校受傷的法律規定 ,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學生在學校受傷的法律規定 ,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學校對學生承擔的是過錯責任,而非監護責任.所以要具體看學校有沒有盡到其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如果學校在此當中已盡職,則沒有過錯,無須承擔責任.學校的義務根椐教育部的的規定對學生承擔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 學生在校期間受到傷害的,要區分以下情況確定學校是否有責任: 1、學生在十周歲以下的,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期間受到傷害的,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是否盡到教育職責,由學校承擔舉證責任。 2、學校在十周以上十八周歲以下的,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期間受到傷害的,學校未盡到教育職責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是否以致管理職責,由學生承擔舉證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綜上所述,只要是學生在學校里出現受傷首先學校就得開始自行反省其責任占據的份額,其次就需要結合實際對學生及其家長進行相應的賠償,而對學生摔傷的事實就應該采取措施加以預防。
學生在學校受傷,學校應承擔哪些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生在學校受傷的法律規定 的學生在學校受傷的法律規定 ,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學校對于學生并沒有直接的人身安全的責任,但如果對于可見的比較明顯的學生安全隱患,學校沒有做好防范措施是必須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所以具體的處理辦法還要參看具體的情況。
如果孩子在學校摔傷誰負責學生在學校受傷的法律規定 ?
一、在學生在學校受傷的法律規定 我國孩子在學校摔傷誰負責?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十周歲以上十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但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以自己的勞動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人造成學生在學校受傷的法律規定 他人傷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二、校園暴力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
未成年學生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對在校期間的學生應嚴加管理,以防止發生學生打架斗毆等突發事件。日常教學活動中疏于管理,對學生受傷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三、學生在學校受傷,各方擔責的情形如下:
1、如果學生在校外跟人單挑或者意外受傷的,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由打架雙方承擔責任,學校通常不負責。
2、如果是學生在校內跟人單挑或者意外受傷的,那么應該分兩種情況來看:
十歲以下的學生在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受傷的,法律通常認定學校應當承擔責任。除非學校能拿出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已盡到管理職責;
十歲到十八歲的學生在學校、培訓機構受傷的,學校通常不承擔則責任,除非學生的監護人可以拿出證據證明學校沒有盡到管理職責,此時,學校需要承擔一部責任。
未成年學生在學校受傷學校有責任嗎有責任。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學生在學校受傷的法律規定 ,除非學校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法律分析】
學生受傷學生在學校受傷的法律規定 ,學校一般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學生在學校受傷的法律規定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和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段不同,在校期間受傷的話,學校要承擔的責任也是不一樣的。有的時候學校承擔的是過錯推定責任,而有的情況下承擔的又是過錯責任。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十歲以下的學生在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受傷的,法律通常認定學校應當承擔責任。十歲到十八歲的學生在學校、培訓機構受傷的,學校通常不承擔則責任,除非學生的監護人可以拿出證據證明學校沒有盡到管理職責,此時,學校需要承擔一部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學生在學校受傷的法律規定 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學生在學校受傷的法律規定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小學生在學校受傷誰負責根據學生在學校受傷的法律規定 我國學生在學校受傷的法律規定 的法律規定小學生在學校受傷,學校或者造成傷害學生在學校受傷的法律規定 的第三人承擔責任。學校有過錯,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學生在學校受傷的法律規定 的,應當學校與打人者一起承擔責任。如果學校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需要承擔責任,由打人的同學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學生在學校受傷的法律規定 ;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