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續簽合同要賠償標準
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愿意續簽單位不續簽合同要賠償標準 的單位不續簽合同要賠償標準 ,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單位不續簽合同要賠償標準 ,其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單位不續簽合同要賠償標準 的第46條: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單位不續簽合同要賠償標準 ,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取決于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補償。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需要特別注意一點,若合同期滿后,本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公司不續簽,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也就是二倍的經濟補償金,俗稱2N。
公司不續簽合同怎么賠償標準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合同要賠償標準 ,應在1個月內續簽合同。勞動合同需要變更單位不續簽合同要賠償標準 的,必須和勞動者協商,征得勞動者單位不續簽合同要賠償標準 的同意。如果不簽,可以主張2倍工資,而且勞動監察部門會默認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公司解除合同,應支付補償金,也就是平時說單位不續簽合同要賠償標準 的遣散費。勞動法規定6個月以上須支付1個月工資,然后每六個月補償1個月單位不續簽合同要賠償標準 的,但是這是合理解除勞動合同,無故解除要支付雙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不續簽合同怎樣賠償公司不續簽合同單位不續簽合同要賠償標準 ,一般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單位不續簽合同要賠償標準 ,而是需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補償的標準則是勞動者在公司每工作一年單位不續簽合同要賠償標準 ,給予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則給予半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單位不續簽合同要賠償標準 :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單位不續簽合同要賠償標準 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