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續簽勞動合同要賠償標準
不續簽勞動合同不續簽勞動合同要賠償標準 的補償標準如下:
1、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不續簽勞動合同要賠償標準 的年限不續簽勞動合同要賠償標準 ,每滿年支付一 個月工資不續簽勞動合同要賠償標準 的標準;
2、六個月以上不滿年不續簽勞動合同要賠償標準 的,按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年的,按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補償標準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補償標準是:《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不續簽勞動合同要賠償標準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不續簽勞動合同要賠償標準 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怎么賠償一、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不續簽勞動合同要賠償標準 的怎么賠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取決于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不續簽勞動合同要賠償標準 ,每滿1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補償。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到期后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1、公司不續簽,需補償員工。
(1)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愿意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的第46條: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本法第44條第1項”是指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
(2)若合同期滿后,本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公司不續簽,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其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員工不續簽,需要補償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如果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是否補償需分兩種情況對待:
(1)若用人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對員工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2)若用人單位已經維持或者提高了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單位不對員工不進行經濟補償。
員工的月工資太高,即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經濟補償金只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并且計算的最高年限不超過12年。
總結上文,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如果是公司要求繼續簽署原來的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愿意續簽,勞動者還繼續工作,則公司可以對勞動者不進行經濟賠償,如果是因為不是原來的勞動合同,公司需要對勞動者進行勞動賠償。
新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補償標準是多少一、新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 不續簽勞動合同要賠償標準 的補償標準是多少? 1、根據 勞動合同法 規定: 如果合同自然到期終止,勞動者要求繼續簽訂,用人單位應該簽訂,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不續簽勞動合同要賠償標準 的,應該支付勞動者 經濟補償金 ,工作1年支付1個月 工資 ;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不續簽勞動合同要賠償標準 的情況下要求續簽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 賠償金 ,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 勞動合同 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 合同到期 后不續簽但繼續工作怎么認定 勞動關系 ? 勞動合同的續訂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后,當事人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繼續簽訂與原勞動合同內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 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不續簽勞動合同要賠償標準 :“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 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由此可見,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后對繼續執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標準、勞動條件 等沒有提出異議,應當視為雙方默認按照原勞動合同的約定的內容繼續履行。由于“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勞動合同到期后不續簽但繼續工作的情形屬于勞動合同自動續簽的情形,所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存在勞動關系的。 三、勞動合同的期限不續簽勞動合同要賠償標準 :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3種: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 合同終止 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是較短的半年、2年,也可以是較長的5年、10年,具體期限長短應根據用人單位情況、崗位情況和勞動者情況自主確定。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否則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齡 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 法規 定的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此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很多都是職工主動提出來的,并且職工不續簽的原因也并非是用人單位降低了工資待遇,或者單方面的調整了工作崗位,所以不是只要不續簽公司就一定要賠償的。而且,不續簽卻仍然按照以前的勞動合同合作的話,實際操作中,一般也就沒有經濟補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