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因公殉職的認定程序
因公犧牲事業單位因公殉職的認定程序 的認定標準:
1、因公犧牲、病故的認定
現役軍人(含武警指戰員)因公犧牲事業單位因公殉職的認定程序 ,因病死亡或因意外事故死亡不屬于因公犧牲范圍的事業單位因公殉職的認定程序 ,以及因人民內部矛盾問題自殺身亡的,經所在軍隊團級以上政治機關,按照民政部規定的條件審查認定,由發放一次性撫恤金的民政部門負責復核,實施監督。
2、因公犧牲證明書、病故證明書的制發
1995年民政部為加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犧牲病故證明書的規范化管理,重新設計并統一印制事業單位因公殉職的認定程序 了《人民警察因公犧牲證明書》、《人民警察病故證明書》、《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公犧牲證明書》、《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故證明書》。
犧牲、病故證明書由死者所在縣團級以上單位填寫,發至家屬居住地的縣(市)人民政府轉給死者家屬。發證順序參照《革命烈士證明書》發放順序。
因公犧牲,與“因公死亡”(又叫工傷死亡)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因公,不應爭議,同等概念,而犧牲和死亡,其本質屬性雖然相同(都是失去生命),犧牲的內涵和外延小于死亡。一般犧牲,場面壯烈而凝重,且有獻身者的主觀性,按照犧牲一詞原意,主觀性是非常重要的。
而因公死亡,有死亡者的非主觀性,既無意性。因公犧牲一定是因公死亡,而因公死亡不一定是因公犧牲。
譬如:某公務員在崗位中去衛生間摔倒致死,可以認定“因公死亡”(或工傷死亡),卻不應認定為“因公犧牲”;同理,某農民在閑暇時為搶救落水兒童而獻身,就應該認定為“因公犧牲”而不應認定為一般“死亡”。
擴展資料:
因公殉職一般由縣級以上單位的組織或人事部門批準和縣、市、市轄區民政部門審核同意。
設定依據:
(一)《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如何辦理的通知》(民[1989]優字34號)第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因公犧牲,需經縣級以上單位的組織或人事部門批準和縣、市、市轄區民政部門審核同意,按照規定發給《革命工作人員因公犧牲證明書》和一次性撫恤金。
(二)《民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有關問題的通知》(民函[2004]334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因公犧牲性質認定按《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如何辦理的通知》(民[1989]優字34號)第四條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因公犧牲
如何認定因公殉職因公殉職是在履行職務時犧牲、死亡。包括行政人員、公司職員、集體單位工作人員等。簡單說是指履行職務時死亡。因公殉職包含的范圍則相對廣泛事業單位因公殉職的認定程序 ,是指國家公務人員在公職期間因公死亡,如在出差途中發生車禍死亡。
以軍人為例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八條規定現役軍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準為烈士:
(一)對敵作戰死亡,或者對敵作戰負傷在醫療終結前因傷死亡的;
(二)因執行任務遭敵人或者犯罪分子殺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死亡的;
(四)因執行軍事演習、戰備航行飛行、空降和導彈發射訓練、試航試飛任務以及參加武器裝備科研試驗死亡的;
(五)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
(六)其事業單位因公殉職的認定程序 他死難情節特別突出,堪為楷模的。
擴展資料
職工因公死亡應發給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發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具體標準如下:
1、喪葬補助金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發給。
2、供養親屬撫恤金發給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死者的親屬。
其標準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中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本人工資。當供養親屬喪失其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恤金。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48個月至60個月的金額,具體標準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至殘一級致四級而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金額標準的50%發給。
上訴各項工傷保險待遇中的傷殘撫恤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的一定比例每年調整一次。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因公殉職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公務員怎樣認定因公殉職“因公殉職”是在履行職務時犧牲、死亡。包括行政人員、公司職員、集體單位工作人員等。簡單說是指履行職務時死亡。因公殉職包含事業單位因公殉職的認定程序 的范圍則相對廣泛事業單位因公殉職的認定程序 ,是指國家公務人員在公職期間因公死亡,如在出差途中發生車禍死亡。、
政策:
對因公犧牲的人員家屬的撫恤,按照2004年10月1日實施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執行;而因公殉職的撫恤,則按照國家事業單位人員工傷死亡政策執行,具體是人事部、財政部人薪發[1994]48號《關于工資制度改革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其中關于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規定如下: 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
另外:
可獲得因公犧牲的撫恤金、喪葬費等和交通事故的賠償。具體數額可請當地律師計算。因公殉職 應該按照國家公務員的 的工亡待遇,以及家庭具體情況而定。 另外,可以向交通事故對方責任人請求請求依法賠償,即如果訴訟得當 可以得到雙項賠償。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如果認定為工傷,還應當領到供養家屬撫恤金。事業單位因公殉職的認定程序 你還可到當地的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查詢本地區的工傷保險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