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于降薪有何規定
勞動法調崗降薪的規定:1、如果單位未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勞動法對于降薪有何規定 ,對崗位進行重大調整,則勞動者有權拒絕;2、如果單位因此而單方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勞動法對于降薪有何規定 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法降職降薪條件1.勞動法和 勞動合同法 并沒有關于降職降薪勞動法對于降薪有何規定 的相關規定勞動法對于降薪有何規定 ,因為其立法本意是為勞動法對于降薪有何規定 了維護勞動者勞動法對于降薪有何規定 的合法權益,偏向于保護勞動者。 2.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由用人單位根據單位勞動法對于降薪有何規定 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 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降薪違反勞動法嗎企業與勞動者進行勞動法對于降薪有何規定 了協商達成一致降薪是合法勞動法對于降薪有何規定 的勞動法對于降薪有何規定 :無故降薪屬于違法行為勞動法對于降薪有何規定 ,勞動者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法對于降薪有何規定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進行支付,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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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于員工降薪的規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法對于降薪有何規定 了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勞動法對于降薪有何規定 ,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企業需對此承擔舉證責任勞動法對于降薪有何規定 ,而不是口頭說明企業有這些情形就可降薪了勞動法對于降薪有何規定 ,必須要提供企業生產經營狀況與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情形已經發生了變化的證明。
法律依據勞動法對于降薪有何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勞動法中關于降職降薪的規定是什么?勞動法中沒有關于降職降薪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勞動法對于降薪有何規定 ,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勞動法對于降薪有何規定 ,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勞動法對于降薪有何規定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勞動法對于降薪有何規定 ;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降職降薪的現狀:
2012年年底將近,職場跳槽一族活躍起來。但有些人卻寧愿降職、降薪跳槽。這是因為不少跳槽者對薪水的增長看得越來越淡勞動法對于降薪有何規定 了,如果新工作有發展空間、壓力小、能發揮自己的特長,即使薪水和以前持平甚至更低。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員工調崗降薪法律規定有哪些【法律分析】
合同的約定也并不代表企業可隨意進行單方調崗勞動法對于降薪有何規定 ,在操作崗位調整時勞動法對于降薪有何規定 ,企業依然應當遵守以下規則:(1)調整崗位必須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調整后的崗位與調整前的崗位應有一定的關聯,譬如把銷售經理調整為銷售主管可以認定為合理的,而把財務經理調整到銷售崗位則可能欠缺合理性。(2)勞動者被調崗后能勝任新的工作,如果不具備適任能力,用人單位還應當負責培訓教育,以使勞動者能適應新的工作崗位。(3)調整前應履行必要的告知和解釋義務,做到有理有據(注意保留證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