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
民法通則民法通則 的主要內容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二章 公民 (自然人)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節 監護
第三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節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節 個人合伙
第三章 法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企業法人
第三節 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第四節 聯營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第一節 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節 代理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一節 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民法通則 的財產權
第二節 債權
第三節 知識產權
第四節 人身權
第六章 民事責任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違反合同民法通則 的民事責任
第三節 侵權的民事責任
第四節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第七章 訴訟時效
第八章 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九章 附則
法律問題:民法通則指什么?民法通則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民法通則 ,1986年4月12日頒布
民法總則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2017年3月15日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通則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同時廢止。
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民法通則 ,是中國對民事活動中一些共同性問題所作民法通則 的法律規定民法通則 ,是民法體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訂通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條。
修訂
1986年4月12日
民法通則制定于1986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條。
2009年8月27日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民法通則 :對民法通則中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的規定作出修改,修改如下: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修改為:“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刪去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什么是《民法通則》民法,是國家根據統治階級的意志,對一定范圍的財產關系和一定范圍的人身關系進行調整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民法涉及面十分廣泛。它關系到國家的經濟建設和每個公民的衣、食、行、用、生、養、病、死、葬等一切生產和生活的各個方面。民法是一個重要的部門法。它主要解決以下幾方面問題:
(1)財產所有權。這是指對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當這種權利發生爭議或者被侵犯的時候,可以通過人民法院予以確認和保護。保護合法所有權主要采取:恢復原狀、返還原物、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確認產權等方法。
(2)財產流轉中的合同關系。合同,是產生財產流轉的根據。依法簽定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雙方都必須遵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在法律上,要承擔經濟責任,會受到法律制裁,如科罰違約金、罰款、賠償損失等。合同制度在民法通則 我國適用范圍很廣。常見的有:買賣、供銷、農副產品守。收購、信貸、借貸、租賃、借用、承攬、運輸、基本建設包工、信托、保險等。
(3)知識產權。這是個人或集體對其智力成果享有的專有權,如著作權、發明權、專利法、商標權等。這些智力成果,本身是精神財富,沒有直接的經濟內容,但有些又與物質財產密切聯系。民法通則 我國通過發明獎勵條例、技術改進獎勵條例、專利法、商標法等法規,調整上述人身非財產關系,確保作者、發明人等對智力成果的專有權,以及轉讓和繼承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是我國對民事活動中一些共同性問題所作的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制定于1986年(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它共分9章156條。主要內容:
⑴公民和法人的法律地位;
⑵民事法律行為;
⑶民事代理;
⑷民事權利;
⑸民事責任;
⑹訴訟時效;
⑺涉外民事關系如何適用法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