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做傷殘鑒定的要求
交通事故發生的情況下一般會涉及到傷殘鑒定的情況,傷殘鑒定是由特定的部門進行的鑒定。鑒定完成會出具傷殘鑒定決定書,當然也是存在重新鑒定的情況的。下面就由重新做傷殘鑒定的要求 我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做交通重新傷殘鑒定的要求
檢驗、鑒定、評估機構、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或者當事人委托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評估。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什么情況能做交通補充鑒定
公安、司法機關或者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認為鑒定人做出的鑒定(鑒定結論)不夠完整或有疑點,表現在交驗材料不完全、檢驗方法不可靠、說明理由不充分、鑒定結論不正確等,可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請,要求補充鑒定。司法機關確認有缺陷,可將鑒定書、材料及其他新證據(如物證、書證、證人的證言、被害人的陳述等)送還原鑒定人,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復驗,解決新的問題,或者修正內容,補充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根據委托人的請求進行補充鑒定重新做傷殘鑒定的要求 :
1、委托人增加新的鑒定要求的;
2、委托人發現委托的鑒定事項有遺漏的;
3、委托人在鑒定過程中又提供或者補充重新做傷殘鑒定的要求 了新的鑒定材料的;
4、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
重新傷殘鑒定時間多長
1、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期限重新做傷殘鑒定的要求 :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2、工傷傷殘鑒定期限: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以上就是重新做傷殘鑒定的要求 我為大家整理的有關問題進行的解答。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重新鑒定一般是由于相關的司法機關確定有缺陷的情況,可能是由于材料不完全,或者是鑒定結論不正確的情況。
@2019
傷殘鑒定不服可以重新做嗎可以重新做傷殘鑒定的要求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是受害人自行委托的傷殘評定結論,賠償義務人不服的,有足夠反駁鑒定結論的證據并且重新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予以準許。當事人申請法院委托相關機構進行傷殘評定的,滿足條件后可以申請重新鑒定。法律依據重新做傷殘鑒定的要求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
傷殘鑒定不服可以重新做嗎
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是受害人自行委托的傷殘評定結論,賠償義務人不服的,有足夠反駁鑒定結論的證據并且重新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予以準許。當事人申請法院委托相關機構進行傷殘評定的,滿足條件后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九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重新鑒定:(一)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鑒定意見正確性的;(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四)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五)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六)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七)其重新做傷殘鑒定的要求 他應當重新鑒定的。不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不準予重新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傷殘鑒定得多長時間
申請傷殘鑒定最多不超過二十天。申請傷殘鑒定的時候,一般指的是治療結束之后,并且這里的治療終結不代表著一定已經完全康復重新做傷殘鑒定的要求 了,而是傷情已經穩定下來,再繼續進行治療已經是沒有意義的。個人申請傷殘鑒定是沒有期限的限制的,但是應該注意不要超過一年的訴訟的時效。起訴之后通過法院的申請和鑒定的,一般情況之下應該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 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傷殘鑒定不服可以重新做嗎 @2019
刑訴法關于傷情重新鑒定規定有哪些?1、重新鑒定,申請應提交辦案部門,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申請書一般提交給負責該案件的部門,具體就是交給承辦案件警官。 2、如果經重新鑒定后,鑒定結論有改變的,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如果鑒定結論沒有改變,鑒定費用則要重新鑒定申請人自行承擔。 3、申請重新鑒定時,辦案機關會要求受害人予以配合的。不配合的,對其提交的原鑒定結論不予采用。 4、傷情重新鑒定,可以在接到傷情鑒定結論書后,法院判決前,隨時提出。 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應當區別情況具體對待 一是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在偵查階段都已經作過,案件起訴后,被告人、被害人認為鑒定結論有錯誤,申請人民法院再作鑒定,審判人員應當在綜合案情的基礎上,再作重新鑒定。 二是對人身傷害程序上的法醫學鑒定,被告人、被害人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應當在醫學鑒定的基礎上,委托有鑒定資格的醫院作傷情程序的 法醫鑒定 。 三是對同一專門性問題數次鑒定結論有異議,再三要求重新鑒定的,法院應當對數次鑒定結論進行內容、程序、方法、人員全面細致審查,對確系存在鑒定結論有明顯錯誤的,當事人的申請理由合理的,可以另行委托新的鑒定部門進行重新鑒定,反之,不予重新鑒定;四是當事人申請到外地(出省范圍)重新進行 司法鑒定 的,可以選擇當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五是對同一個人身傷害案件幾個 對 傷殘 評定不服的,能否申請重新鑒定重新做傷殘鑒定的要求 ? 我國目前的做法是把 傷殘等級 分為10級,用羅馬數字表示,其中I級傷殘的賠償最高,為100%,然后每級遞減10%。所以這個指數和 殘疾賠償金 是密切相關的,交通事 故賠償義務人總是希望傷殘越輕越好,賠償權利人希望能夠多獲得些賠款。 受傷人員治療終結后進行傷殘評定可以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自行委托有資格的傷殘評定機構進行評定,另一種是先就損害賠償爭議起訴,然后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申請傷殘評定。當事人如果對傷殘評定結論不服的,可以有如下做法重新做傷殘鑒定的要求 : 如果是受害人自行委托的傷殘評定結論,賠償義務人不服的,有足夠反駁鑒定結論的 證據 并且重新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予以準許。 絕大多數情況下,法院都會準許對傷殘進行重新評定。這樣帶來的后果是,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得出鑒定結論,基本都能要求重新鑒定。 當事人申請法院委托相關機構進行傷殘評定的,按照最高法院“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除非有以下的四點情況,否則不能再申請重新鑒定: 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況。 如果能夠對缺陷鑒定結論,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其他辦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實際上當事人自行委托的鑒定與法院委托鑒定在 訴訟 上的地位是不一樣的,法院委托鑒定得出 的鑒定結論實質上的證明力要高于當事人的自行委托鑒定得出的鑒定結論。法院委托鑒定后,再次申請重新鑒定并非每次都會被予以許可,如果受害人申請法院委托鑒定的,盡量在第一次鑒定中將相關資料準備齊全。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重新鑒定是怎么做?1、向公安交警部門 申請重新鑒定 依照公安部《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規定》第43規定重新做傷殘鑒定的要求 ,當事人對已作出重新做傷殘鑒定的要求 的評殘鑒定結論有異議重新做傷殘鑒定的要求 的,可以在公安交警部門送達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鑒定,這階段申請重新鑒定應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的理由,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 2、向已接受立案的法院申請重新鑒定 起訴前在公安交警部門已經做出評殘鑒定,但對該鑒定有異議,那么依照最高法院《關于 民事訴訟證據 的若干規定》第25條的規定,重新鑒定的申請應在法院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出。 第一次訴訟 還未結束階段,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請既可,但需要理由確實充分,證明原鑒定結論有誤的證據確鑿。 3、另行提起訴訟后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 如原審已結束但發現傷殘等級提高,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所受傷害程度出現新情況為由要求立案,在立案后可申請人民法院向外委托對傷殘等級進行鑒定。由于個別鑒定機構不太正規,所以法院向外委托作出的鑒定結論采信的可能性更大些。根據《民事證據若干規則的相關規定》對于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傷殘鑒定結論有異議,有證據能夠證明該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準許重新鑒定重新做傷殘鑒定的要求 : (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有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重新做傷殘鑒定的要求 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