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廠政府有補貼嗎
磚廠關閉,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磚廠按照當地政府的規定關閉,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五)項規定,勞動合同終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六)項、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作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關廠政府有補貼嗎 :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關廠政府有補貼嗎 :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因環境保護政府要求關閉磚廠有賠償嗎這里說關廠政府有補貼嗎 的磚廠關停能不能得到補償關廠政府有補貼嗎 ,得看關停的原因,得看企業自身是否合法的狀況。不能一概而論。先看一下企業遭關停的原因會有哪些。
(1)政策性關停。政府以一個任務或者命令式的政策關停企業,是帶有政策導向性的。針對的是一個省或市的范圍內所推行的整體工作,政策性關停可能會出現大范圍內的關停或者某一類具有共同特征的企業被關停。在北京的非首都功能疏解、浙江的“三改一拆”等都是政策性的關停。
(2)環保性關停。環保性關停在現實生活中出現的概率逐漸變高,因為禁養措施和環保力度加大,一些帶有污染性的中小型行業都在進行關閉關停,特別在江、浙、滬地區尤為常見。污染行業的關閉關停是大勢所趨,企業對這方面要有充分地認識。
(3)產業性關停。如關廠政府有補貼嗎 ;上海的“198工業用地減量化”和“五違必治”,這兩項政策主要是對一些工業上能耗大、污染大并且經濟貢獻比較低的工業場地進行關停和騰退。這是繼續發展必然會遇到的選擇性問題。
(4)用地性關停。用地性關停主要是企業可能涉嫌違法用地的情況,這種性質的關停就很有可能會導致企業被拆遷的結果。很多企業在實踐中改變了集體土地的用途,農用地或者養殖地卻被用于了工業建設,被相關部門認定為違法用地進行拆除。
(5)處罰性關停。企業關停最后一般都會落實到處罰和強制行為上。處罰性關停是指企業存在消防、安全、環評等不達標的情況,為了達到處罰的目的,政府會采取一些關停手段。
以上情況中的用地性關停和處罰性關停是由于企業本身存在違法情形,所以一般情況下是要整改的,是不可能給予補償的。
也就是說如果被關停企業屬于證照不全的話,比如存在違法用地、消防、安監、環評不合格等,是因為不滿足運營條件而取締,屬于正常的行政執法,不會對磚廠進行補償的,補償的前提一般是企業合法合規,但是因為政策的原因而造成的損害進行的補償。
而對于由于政策性關停、環保性關停和產業性關停等情況的合法企業來說,關停是要參照拆遷的標準來進行補償的。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具體來說,企業廠房和一般的房屋又是有所區別的。補償項目包括廠房重置成新補償、機器設備及地上附屬物補償、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等。
當然了,企業關停和拆遷實際上是有區別的,不可能補償標準有拆遷那么高,現實中這些都是協商出來的,是雙方心理和實際博弈的過程。
結合本案來看,該地區的磚廠被關停的原因是由于企業自身不合法導致的,雖然有政府政策原因,但是自身違法之處會給維權道路設置障礙,使維權難上加難,甚至說都沒有補償的可能。
政府要求工廠關閉,工廠如何補償員工?如果用人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廠政府有補貼嗎 ,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關廠政府有補貼嗎 ,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關廠政府有補貼嗎 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關廠政府有補貼嗎 :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關廠政府有補貼嗎 :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擴展資料:
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補償金中工資計算標準
關于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問題,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11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而對于上述條款中的“工資”的范圍,按照《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的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予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在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這一問題上,最容易引發混淆和糾紛的地方常見于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是否包括加班加點勞動報酬的問題。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支付給職工的加班加點勞動報酬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應包括加班加點的勞動報酬。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