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單位突發疾病單位負責嗎
賠償
“法律分析:單位應該賠償。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在單位上班期間突發疾病,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享有醫療期,醫療期內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在單位突發疾病單位負責嗎 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在單位突發疾病單位負責嗎 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
上班期間突發疾病用人單位需要負責嗎用人單位需要負責。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在單位突發疾病單位負責嗎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在單位突發疾病單位負責嗎 的應視同工傷。”員工根據用人單位的規定或指派從事某項活動的,其從事該項活動的場所即為該員工當時的工作崗位,其從事該項活動的時間即為該員的工作時間。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突發疾病”包括突然產生疾病和原有疾病突然發作。故歐某的死亡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視同工傷。
拓展資料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網 工傷保險條例
員工在上班時間突發疾病,單位是否有責任法律分析在單位突發疾病單位負責嗎 :員工在上班時間突發疾病,單位是否有責任要看是否認定為工傷,如果屬于工傷,用人單位則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在單位突發疾病單位負責嗎 他情形。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