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意外傷害事故有哪些
1、非本意學生意外傷害事故有哪些 的學生意外傷害事故有哪些 :
即意料外學生意外傷害事故有哪些 的或不是故意的事故學生意外傷害事故有哪些 ,例如飛機墜毀、輪船沉船等事故。
2、外因造成的學生意外傷害事故有哪些 :
即非身體內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食物中毒、貓抓狗咬等。
3、突生的:
指意外傷害是在極短時間內發生的,無法防御的,如高空墜物、發生車禍等。
4、非疾病的:
指非疾病引起的身體傷害。
學生安全事故的主要類型有哪些1、學生傷害事件(事故)。學生傷害事件學生意外傷害事故有哪些 ,一般指學生在校接受教育期間學生意外傷害事故有哪些 ,包括學校組織的校內外各項活動、公益任務、學生實習、軍訓等活動中,乘坐交通運輸工具時,發生的學生遭受人身損害的意外事件。大致可歸為學生意外傷害事故有哪些 :學生意外傷害事件;學生食物中毒事故;學生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治安事件;學生行為觸犯《刑法》的刑事案件;學生患突發疾病事件;學生違反公序良俗的事件。
2、教師事件。教師事件應包括教師與學校、教師與教師或學校員工、教師與學生之間發生的各種形式的事件。教師與學校、與教師及其學生意外傷害事故有哪些 他員工之間的事件可能過內部行政、調解或投訴、申訴、勞動爭議或人事爭議仲裁、民事訴訟、治安管理以及刊事訴訟等方式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學生意外傷害事故有哪些 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學生安全事故的主要種類有哪些?學生傷害事件(事故)大致可歸為學生意外傷害事故有哪些 :學生意外傷害事件;學生食物中毒事故;學生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學生意外傷害事故有哪些 的治安事件;學生行為觸犯《刑法》的刑事案件;學生患突發疾病事件;學生違反公序良俗的事件。
學校安全事故處理途徑
1、協商。班主任和年級一般是學生傷害事故處理、協調的主要成員。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后學生意外傷害事故有哪些 ,可以通過班主任,讓當事人(包括受傷害學生及事故相關學生)家長或監護人進行協商解決,形成各方最認同的解決方法,加以處理。
2、調解。若當事人(包括受傷害學生及事故相關學生)家長或監護人通過協商不能解決時,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小組可以進行調解。
3、訴訟。協商、調解均不能解決,或不愿協商、調解,由對方直接進行訴訟。
簡述學生傷害事故的概念及原因。學生傷害事故一般包括學生意外傷害事故有哪些 ;人身攻擊造成的傷害、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以及學生活動造成的意外傷害學生意外傷害事故有哪些 ,原因一個是外來因素學生意外傷害事故有哪些 ,車輛、人員另一個是本身因素學生意外傷害事故有哪些 ,也就是學生活動造成的傷害,與學生本人有關,屬于內在因素。
校園的意外傷害,要具體事例案例一 課間玩耍 發生意外
遼寧省某中學一年級學生王某學生意外傷害事故有哪些 ,在課間活動奔跑過程中,絆倒在地上,造成右手肘關節腫痛。事發后學校及時與其家長聯系,同時把王某送到附近醫院,經檢查是右手肘關節處輕微骨裂。
接下來由學生家長送孩子就治,但三個星期后,醫生告知王某右手肘關節處已經錯位,要到大醫院進行手術治療。
由于到大醫院治療要交很多費用,所以學生家長要求這些醫藥費大部分由學校先行支付(因為該生有意外保險),雙方沒能在這個問題上達成一致,后來經司法所調解,學校先行支付醫藥費三分之二,該生學生意外傷害事故有哪些 的醫藥費差額部分學校承擔一半。
分析:
在本案例中,學生王某的傷害事故要一分為二,學生王某在學校由于摔了一跤只是造成右手肘關節處輕微骨裂,屬于輕傷,只要休養一段時間就可以好。而后來造成的右手肘關節錯位是由于醫院包扎或王某自身的其他原因造成的,王某應該去找醫院解決。
根據學校安全工作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五款:學生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違反學校的規章制度或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或者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和制止,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后來考慮到王某的家庭情況和生活實際,學校答應補償給王某相應的費用,這也是學校出于人道主義的一種行為。
案例二 在校突發疾病 家長索賠10萬元
2006年12月17日早晨,寧波某全寄宿民辦學校小學一年級學生胡某,起床后嘔吐不止。
學校在送胡某去醫院過程中,馬上通知了遠在上海的胡某家長。等家長趕到寧波醫院時,胡某已經昏迷不醒。胡某在寧波治療了3天,治療期間,出于對學生關心,學校派老師陪同家長一起護理。
后來,胡某被家長轉院到上海繼續治療,轉院時,學校也派出專人陪同,上海醫院也進一步確診是腦血管先天性畸形造成的血管破裂腦溢血,并明確說非外力所致。
其間,學校多次派人前往探望,學校不僅為胡某家長墊付了在寧波治療的全部費用,還發動全校教職員工為胡某獻愛心,募捐了近3萬元錢,幫助胡某家長。經過手術以及將近兩個月的治療,胡某奇跡般地康復了。
康復以后,胡某家長認為,自己的孩子在學校突發疾病,且差點丟了性命,自己為了搶救孩子花了十多萬元人民幣,還耽誤了工作,不僅不同意歸還學校為其墊付的1.5萬元醫藥費,還向學校提出要補償保險公司賠付外其個人承擔的近十萬元的醫療費。
分析:
根據教育部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以知道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如果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胡某出現嘔吐以后,學校及時將胡某送往醫院檢查、治療,采取的措施積極有效,同時,學校在送胡某去醫院的同時馬上通知了家長。
這些做法都足以說明學校已經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無法律責任。
出于對胡某的關愛,學校為其墊付醫藥費,派人護理,一起陪同家長把胡某轉院至上海,多次到上海探望胡某,還發動教職員工捐款。這些做法也符合《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提出的: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愿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本案例中,胡某家長不歸還學校為其墊付的1.5萬元醫藥費,還向學校提出賠償近十萬元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案例三 損壞學校吊燈 學校要罰款300元
山東省某校初中學生馬某,學習成績不佳,守紀情況亦差。
一天,馬某在教學樓內玩球,故意將一個價值300元的吊燈打壞。
學校在查明事實真相后,依據學校有關“損壞公物要賠償和罰款”的規章制度,對馬某作出三點處理決定:(1)給予警告處分;(2)照價賠償吊燈;(3)罰款300元。對此,學校、教師、學生和學生家長都沒有感到不妥。該校校長還在全校師生大會上以此事為例,大談依法治校、從嚴治校的重要性。
分析:
實際上,學校對馬某的處理意見并不都是合法的,給予警告處分和要求照價賠償吊燈是合法的,而對學生罰款則是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
因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個方面,學校有對學生予以處分(紀律處分)的權力,但卻沒有對學生進行行政處罰的權力。罰款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只有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才有行政處罰權,學校對學生予以罰款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而且還規定,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在該案例中,學校對學生予以罰款的依據、依“法”治校的依據是學校所制定的規章制度,而這些規章制度中有些內容本身就是違法的。學校管理者如果把“違法治校”當成是“依法治校”,將會造成更大的錯誤。
案例四 罰跑沒有跑完 老師辱罵學生
廣州某中學,一名女學生因為上課遲到,被老師要求在午休時到操場跑圈,跑了幾圈女生感覺身體不適,就沒繼續跑。到了下午上課的時候,老師在全班通報批評女生,并對女生進行了辱罵。
下課后,該女生氣憤不過,說了一句臟話。這名老師得知后,把她帶到教學樓后面的胡同里,揪著她的衣領,對她進行毆打。當天晚上,該女生就住進了醫院。
分析:
根據學生意外傷害事故有哪些 我國的教育原則,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中既要嚴格要求學生,又要尊重學生,絕對禁止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
我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上述案例,教師讓學生跑圈的這種變相體罰行為,及對她的毆打,明顯違反了《義務教育法》的規定。
但是,該教師對這名女學生的行為,雖然是個人行為,畢竟是該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履行職責時發生的,因此該教師行為的后果應由學校承擔,包括向該女生賠禮道歉,以及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教育部制定實施的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即規定,對“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