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死亡撫恤金發放標準
職工工亡撫恤金按下列標準發給:1、因病或非非因工傷死亡的職工死亡撫恤金發放標準 ,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10個月,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發給;2、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20個月,低于4000元的按4000元發給。
一、職工工亡撫恤金發放標準
1、職工工亡撫恤金按下列標準發給:
(1)因病或非非因工傷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10個月,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發給;
(2)因工死亡的,發給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20個月,低于4000元的按4000元發給。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二、職工傷亡撫恤金能否繼承
不可以繼承,喪葬費和死亡撫恤金不屬于職工死亡撫恤金發放標準 我國所規定的遺產范圍,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實際支付的喪葬費超過單位給付的數額時,超過部分不能從死亡撫恤金中扣除。剩余的喪葬費、死亡撫恤金可參照遺產繼承,但須照顧依靠死者生活而無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
給付對象是死者近親屬或撫養人,性質是對是對死者近親屬的一種經濟方面的幫助或撫慰,是用于優撫和救濟死者近親屬,特別是依靠死者生活而無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是對死者近親屬精神痛苦的一種撫慰。對于死亡撫恤金的處理可參照遺產法中的遺產處理原則予以合理分割,并應適當照顧無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
職工死亡撫恤金的發放標準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職工死亡撫恤金發放標準 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職工死亡撫恤金發放標準 :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職工死亡撫恤金發放標準 :配偶每月40%,其職工死亡撫恤金發放標準 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企業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發放標準2020企業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發放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職工死亡撫恤金發放標準 ,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職工死亡撫恤金發放標準 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3、喪葬費標準職工死亡撫恤金發放標準 :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職工死亡撫恤金發放標準 :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