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一事不再理的三個例外
該原則就是對判決、裁定已經產生法律效力民事一事不再理的三個例外 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訴和審理。
一事不再理在民事一事不再理的三個例外 我國又被稱為禁止重復起訴原則,是民事訴訟制度的一項約束性原則。該約束性原則的目的在于,避免被告應訴的負擔過重、司法資源的浪費以及因矛盾判決造成司法秩序的混亂等。
所謂“一事”是指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系,而為同一的訴訟請求。因為這個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當然就不得再起訴,法院也不應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當事人糾纏不清,造成訟累。
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判斷標準
1、前訴與后訴的當事人是否相同。
判斷是否重復訴訟,首先就是要看當事人是否相同。如果前訴與后訴的當事人是不同的,那么就不會構成重復訴訟,因為民事訴訟是一種“只要達到糾紛相對性解決之程度即可”的糾紛解決手段。
2、前訴與后訴的審判對象(請求對象)是否相同。
如果前訴和后訴在審判的對象(訴訟上的請求、訴訟標的)上是相同的,那么后訴就會因為構成重復訴訟(一事再理)而被法院予以拒絕。
3、前訴與后訴在主要爭點上是否是共通的。
如果前訴與后訴在其主要爭點方面是共通的,那么后訴的提起也同樣應被視為重復訴訟。
以上內容參考 百度百科--一事不再理原則
“一事不再理”有例外嗎沒有民事一事不再理的三個例外 ,應該找私人律師幫助民事一事不再理的三個例外 ,并且非常重要!這種情況應該不屬于“一事不再理”,對于乙來說,關鍵在于要時刻不忘提及與甲的關系,而避諱承認錯誤,也就是一種語言藝術了…盡管法院會繞過重重迷霧聽事實…不管怎樣說,律師很重要!
一事不再理原則法律規定民事訴訟中民事一事不再理的三個例外 ,一事不再理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第一民事一事不再理的三個例外 ,當事人不得就已經向法院起訴的案件重新起訴;第二民事一事不再理的三個例外 ,一案在判決生效之后,產生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雙方爭議的法律關系,再行起訴。從法院角度講,就是不得再受理。所謂“一事”是指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系,而為同一的訴訟請求。因為這個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當然就不得再起訴,法院也不應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當事人糾纏不清,造成訟累。法條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事不再理”是哪個法律規定的?具體是哪一條?《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第五項規定:“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民事一事不再理的三個例外 ,當事人又起訴的民事一事不再理的三個例外 ,告知原告申請再審”。該條是民事一事不再理的三個例外 我國關于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法律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一事不再理原則是什么?是指民事一事不再理的三個例外 :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民事一事不再理的三個例外 的案件的被告人民事一事不再理的三個例外 ,不得再次起訴和審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 民事一事不再理的三個例外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民事一事不再理的三個例外 ;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擴展資料
一事不再理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情形:
1、同一訴訟標的的案件,已經為前訴法院所判決,且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對此又提起訴訟,法院將不予受理;
2、同一訴訟標的的案件,前訴法院已經受理正在訴訟系屬中,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具體包括:前訴案件已經審理但沒有作出裁判;前訴案件一審已經作出判決,但該判決尚未生效;前訴在上訴過程中尚未作出生效判決),當事人向后訴法院再行起訴的,后訴法院將不予受理。
參考資料來源: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民事訴訟法關于一事不再理的規定“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訴訟中的重要原則民事一事不再理的三個例外 ,又稱“禁止重復起訴”原則民事一事不再理的三個例外 ,起源于羅馬法的訴權消耗理論民事一事不再理的三個例外 ,意思是對于已經裁判并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民事一事不再理的三個例外 ,當事人的訴權已經消耗,不得再行提起訴訟,否則構成重復起訴。此原則對于已經起訴或者正在審理的案件也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