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刑事后民事的法律規定
先刑事后民事的法律規定:民事案件中發現刑事犯罪,而且該刑事犯罪事實會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應當中止審理,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后再恢復審理事案件中由民事糾紛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刑事審判之后對民事賠償進行審理,也可以結束后另外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四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先刑事后民事的法律規定 ,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先刑事后民事的法律規定 ,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四十七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時提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當提交附帶民事起訴狀。
第一百六十一條 第一審期間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第二審期間提起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進行調解先刑事后民事的法律規定 ;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可以在刑事判決、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先刑后民的法律依據先刑后民指在民事訴訟活動中先刑事后民事的法律規定 ,發現涉嫌刑事犯罪時先刑事后民事的法律規定 ,應當在偵查機關對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實查清后,由法院先對刑事犯罪進行審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責任進行審理,或者由法院在審理刑事犯罪的同時,附帶審理民事責任部分。在此之前不應當單獨就其中的民事責任進行審理判決。
一、刑法的基本原則:
1、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2、適用平等原則。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的輕重相適應。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3、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4、誠信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5、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6、綠色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八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害人對本《規定》第二條因單位犯罪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對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人未能返還財物而遭受經濟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一并審理。被害人因其遭受經濟損失也有權對單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先刑事后民事最新解釋先刑事后民事先刑事后民事的法律規定 的法律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先刑事后民事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先刑事后民事的法律規定 ,被害人對本《規定》第二條因單位犯罪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先刑事后民事的法律規定 ,對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人未能返還財物而遭受經濟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一并審理。
被害人因其遭受經濟損失也有權對單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先刑事,后民事”有法律解釋嗎?目前尚無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此作出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6條規定先刑事后民事的法律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先刑事后民事的法律規定 的,中止訴訟:(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據此,如果這里的“另一案”是指的某個刑事案件, 那么可以根據上述規定,按“先刑后民”的方式處理。但由于前面的規定并沒有將“另一案”限定為刑事案件,所以在一般的意義上,不能將該規定作為“先刑后民”的法律依據。
但是從理論上講,刑事責任是犯罪人向國家承擔的責任,民事責任是違法人員 向作為平等主體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承擔的責任。因此,從糾紛的性質上看,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糾紛性質比民事糾紛更重。因此先將性質更為嚴重的糾紛解決了,再以此為據解決性質相對不嚴重的糾紛,從情理上講,是合理的。
但要注意的是,實踐中“先刑 后民”必須是在刑事糾紛與民事糾紛針對的同一行為的情況下才能適用 。比如乙要求甲償還欠款,兩人商談未果后甲毆打乙致乙重傷,那么按“先刑后民”的原則,乙要求甲承擔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營養費等等民事責任,就應當在解決甲的刑事責任后再提出,實際上是乙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在審理完刑事部分后再審理民事部分。但如果乙向法院起訴要求甲償還欠款,法院就不能以“先刑后民”為由,決定在對甲的毆打行為作出刑事判決后再來審理甲乙之間的借貸糾紛。
先刑后民的法律規定適用在哪些案件上?什么樣的案件既是刑事案件又是民事案件?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先刑事后民事的法律規定 ,目前適用“現刑后民”的大體有三類案件先刑事后民事的法律規定 :存單糾紛先刑事后民事的法律規定 ,經濟糾紛、民間借貸。雖然這種劃分在邏輯上并不準確先刑事后民事的法律規定 ,但司法解釋確實用先刑事后民事的法律規定 了這樣的分類。我們逐一來看一下:
(一)存單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存單糾紛規定》)中規定,“如案件當事人因偽造、變造、虛開存單或涉嫌詐騙,有關國家機關已立案偵查,存單糾紛案件確須待刑事案件結案后才能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因此,存單糾紛民事案件中,只有在刑事案件結案之后才能查清事實進行審理的,采取“先刑后民”的司法處理方式。
(二)經濟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經濟糾紛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
可見,在經濟犯罪中被害人本可以通過主張不當得利、侵權、違約、合同無效等進行民事訴訟獲得救濟,法院將之移送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體現“先刑后民”的司法處理。
(三)民間借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規定》”)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本來即使是非法集資行為,被害人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手段得到救濟,但法院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民間借貸糾紛暫時擱置,等待刑事案件的審結,也體現“先刑后民”的司法處理。
資料擴展:
通常認為,“先刑后民”指同一案件事實同時涉及刑事犯罪和民事糾紛時,民事訴訟的進行以刑事訴訟為前提,民事訴訟未立案的不予立案,已立案的駁回起訴或中止審理,并將刑事犯罪相關材料、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先后在一般情況下先刑事后民事的法律規定 ,是先刑事責任,再執行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先刑事后民事的法律規定 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先刑事后民事的法律規定 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先刑事后民事的法律規定 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