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沒有年假單位如何賠償
一、未休年假補償標準是什么 《企業職工帶薪 年休假 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11年沒有年假單位如何賠償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11年沒有年假單位如何賠償 ,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 工資 收入11年沒有年假單位如何賠償 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按照這個法律規定,員工離職時或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單位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可以主張到200%的工資賠償,而非300%。 同時,《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11年沒有年假單位如何賠償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 加班工資 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二、如何確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 1、員工繳納 社會保險 記錄 社保 機構記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資料是全面確定員工工作年限的一個重要依據。從記錄中可以明確確認員工參加工作的起始時間,以及各階段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的工作經歷。 2、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的 勞動合同 由于 勞動合同期限 是勞動合同基本內容之一,在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下,勞動合同確定的合同期限實質上也是員工的工作年限。 3、用人單位制作的《職工名冊》《職工名冊》中包含勞動者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它是確定員工工作年限的依據之一。 4、用人單位下達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根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是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必備條款之一。該內容也是確定員工工作年限的依據之一。 有部分職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為了保障這部分職工的權益,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單位除正常支付工資收入外,還要支付相應的補償。
在我國沒有年假單位如何賠償若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提供年假11年沒有年假單位如何賠償 的11年沒有年假單位如何賠償 ,應當對勞動者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11年沒有年假單位如何賠償 的賠償金。《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11年沒有年假單位如何賠償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11年沒有年假單位如何賠償 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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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未休年假如何補償
當前確有部分職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為了保障這部分職工的權益11年沒有年假單位如何賠償 ,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單位除正常支付工資收入外,還要支付相應的補償。對于補償的標準,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有不少意見認為,應當符合勞動法關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的規定。據此,條例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單位除了應當支付職工正常工資福利待遇外,還應當每日按照該職工的日工資300%的標準給予補償。至于具體的日工資標準,專家建議,不妨按照現行的加班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來制定。
但一些企業也對新規定中的一些內容存有疑惑。像對于"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的理解,由于對于"單位安排休息,員工不休息"的情況沒有明確規定,一些企業擔心部分員工會作出"不休息而領補償金"的選擇,這樣一來,原本想保障員工休息權的初衷就會被誤用,員工不僅沒有得到休息,反而造成用人單位人工成本增加。
此外,單位既不安排職工享受年休假,又不按照規定給予補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單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或《公務員法》等相關法規予以處罰。關于具體處罰標準,專家分析,盡管以前在相關勞動法規中有要求建立帶薪休假規定,但處罰細則和標準沒有明確過,故具體標準待實施細則出臺后方能明確。
工作崗位變更、調整不會影響職工休假權利
[網友 江山每人]請問司長:《條例》所規定的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條件“連續工作1年以上”是僅指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還是也包括了在不同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其實您剛才已經說到了這個問題。“累計20天”、“累計工作滿1年”等表述中的"累計"又應當如何理解?
[李建]這個問題也是我們征求意見當中大家問的比較多的一個問題。當時征求意見稿的時候是規定職工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有在同一單位這個限制。在征求意見過程當中,許多部門、地方和網友都建議,對這個規定得做點修改,不應該限于在同一單位,一個是方便因工作調動換單位的勞動者,另外也便于和勞動法第45條關于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享受帶薪年休假的規定保持一致,因為勞動法沒有限制在同一單位。
這個意見我們經過反復研究,最后還是采納了這個建議。因此,現已經發布的這個條例里連續工作一年1上,既包括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也包括在不同單位,包括可能換了幾個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這兩種情形都包括。所以條例當中所使用的累計這個表述和連續是不一樣的,累計是累計,連續是連續,累計是中間允許間斷,是各個時間段相加,累計工作已滿1年就是指職工從參加工作起,無論他是在同一單位或者在不同單位都可以,他的工作時間累計相加,中間也許有間斷,都沒有關系,滿了1年,他就可以了。
之所以做這種比較寬的規定,目的就是讓發生工作崗位變更、調整的這些職工,不至于因為工作變更而影響到他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權利。因此我們感覺,這樣做從寬的規定還是比較體現以人為本的。
[主持人]針對這個問題,昨天還有網友專門打電話來,叫張建紅,他讓你給算一算,他說王某在甲單位工作了兩年,然后辭職到乙單位,王某的休假應該怎么算?
[李建]這個問題剛才已經解釋了,就是累計的,不管是在一個單位還是幾個單位,就是相加在一起的,這樣做更有利于職工一方。
年休假沒有休,如何補償非職工本人原因而未休年休假11年沒有年假單位如何賠償 的11年沒有年假單位如何賠償 ,單位應當根據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11年沒有年假單位如何賠償 ,向其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支付標準為每應休未休一天11年沒有年假單位如何賠償 ,按照本人當年平均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含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平均日工資收入不含根據住房、用車、通訊等制度改革向職工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以及加班費、餐費補助等。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