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員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管理者給企業帶來巨大損失管理人員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能不能要他賠償管理人員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管理人員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管理人員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集體企業負責人失誤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有什么法律責任勞動者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管理人員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勞動者應該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管理人員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其比例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如果總額較大則比例要小,如果總額較小則比例可適當大些,但是無論如何,勞動者補充賠償管理人員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的總額均不能超過損失總額管理人員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的20%,以此來確定,才比較公平合理。《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管理人員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
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
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
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員工失職給企業造成損失,企業能否要求員工承擔賠償責任?在勞動法律關系中管理人員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較為常見管理人員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的是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員工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由此久而久之,有部分公司法務朋友就會發出“員工失職給企業造成損失,企業能否要求員工承擔賠償責任管理人員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的疑問。今天,指南將就該問題,先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進行簡要的梳理。
《勞動合同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的員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勞動者的原因致使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具體情形為:
(1)勞動合同由于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的而被認定為無效,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管理人員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
(2)勞動合同因勞動者的原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
2.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法解除的表現主要在于勞動者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包括:擅自離職、違約出走、不辭而別、長期不回用人單位工作或與用人單位失去聯系等。用人單位就此可以主張的損失包括:用人單位為錄用勞動者直接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3.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中的保密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費用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支付,即:
4.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中的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競業限制條款約定的勞動者對象包括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內容系勞動者在職期間和離開用人單位后一定時期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內任職,或者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業務。如若違反,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5.勞動者因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因此,員工失職給企業造成損失,符合勞動者本人原因的情形,企業可以要求員工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雖然法律對于企業可以要求員工承擔賠償責任,但在實務中,企業在行駛這一權利時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舉證難”。企業應有的做法是:一方面在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中寫明員工的職責、失職情形、員工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以及損失的計算依據、標準;另一方面在損害發生時,應及時固定和收集證據,證明員工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損失的實際數額。以下付兩個參考案例。
案例一:
億林潤網絡信息服務(北京)有限公司與陳曉歐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2019)京03民終7280號:億林潤公司雖上訴主張陳曉歐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利用其對線上翻譯人員資格及薪資支付的審核權限給億林潤公司造成重大損失,且擅自離職未進行工作交接亦給公司造成損失,故陳曉歐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但億林潤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陳曉鷗存在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及因陳曉歐的原因導致嚴重損失的情形;亦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陳曉歐因離職未做交接給其公司造成直接重大損失的事實成立,故本院對億林潤公司的該項上訴主張不予采信。
案例二:
北京日之陽技貿有限責任公司與朱櫟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2014)海民初字第3187號:本院認為,勞動者從事勞動過程中,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本案中,日之陽公司與朱櫟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約定公司的規章制度為勞動合同附件。日之陽公司制定、朱櫟簽字確認的《關于員工違規處理的規定》中進一步規定,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嚴重失職行為,公司有權要求員工賠償。故此可以作為日之陽公司要求朱櫟賠償經濟損失的勞動合同依據。根據日之陽公司制定、朱櫟簽字確認的《關于銷售合同產品報關的有關規定》中所確定的崗位職責,朱櫟作為商務助理在合同產品進口報關環節:一要•••二要•••三要•••。而•••依據查明的事實及朱櫟發送給日之陽公司的檢討郵件的內容,朱櫟存在以下違反其崗位職責的失職行為,屬于重大過失:•••。而由于朱櫟在履職過程中的錯誤申報,導致海關對日之陽公司進行立案調查,并最終作出09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日之陽公司采用偽報貨物品名、稅號的方式偷逃稅款,構成走私行為,•••日之陽公司遭受了•••經濟損失。因此,根據《關于員工違規處理的規定》中的約定,日之陽公司有權要求朱櫟賠償相應損失。
公司法人代表不作為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股東應怎么辦股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管理人員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管理人員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管理人員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二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管理人員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管理人員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五十三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