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前的工作失誤需要賠償嗎
一、員工離職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用人單位離職前的工作失誤需要賠償嗎 的規章制度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需要賠償。 (一)、法律依據 1、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2、《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因勞動者過錯造成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依法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 的,用人單位可以從其工資中扣除賠償費,但應當提前書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數額離職前的工作失誤需要賠償嗎 ;未書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賠償費后的月工資余額不得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 3、《深圳市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員工應賠償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費用。 (二)、結論:勞動者如果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是有法可依的。 (三)、員工離職后,發現有需要賠償的情形仍可以在一年內 申請勞動仲裁 。 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 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從此條可以看出,申請 勞動仲裁時效 的起算點是發現員工有需要賠償情形之日而不是發生有需要賠償的情形之日。如果用人單位是在員工離職后才發現員工有需要賠償的情形的,仍可以在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 二、要求賠償的條件: (一)、用人單位應制定規章制度; (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或勞動合同中必須規定因違章作業造成損失要求勞動者賠償; (三)、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經民主程序制定并讓勞動者知悉且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定的強制性規定。 (四)、證明損失的存在。一般應為直接損失,比如貨物的損毀、客人的索賠,但間接損失不予賠償,如預計的利潤。 (五)、證明員工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如員工明知貨物驗貨不通過而予以放行或有收受賄賂行為可以認定為故意,而普通員工即可以發現的瑕疵作為一個專業的員工卻沒有發現即可認定為重大過失。 三、簽訂離職協議 為了方便舉證,建議用人單位在員工離職前與其簽訂協議書,明確用人單位已依法制定了規章制度,及規章制度對于重大損失,重大過失等內容有明確規定,但是約定具體的賠償或補償金額沒有法律依據。并且,一般情況下,如用人單位能證明員工的過錯行為造成的損失而訴諸法律,司法機構也只會裁決員工賠償用人單位損失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員工離職前的過錯還可以追究嗎追究離職前的工作失誤需要賠償嗎 ,因為工作失誤給單位造成離職前的工作失誤需要賠償嗎 的損失離職前的工作失誤需要賠償嗎 ,員工應該承擔相應離職前的工作失誤需要賠償嗎 的責任。一般都是從員工離職前的工作失誤需要賠償嗎 的工資里面扣除。但員工離職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離職后需要用本人財產賠償。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員工工作失誤被辭退有補償嗎員工工作失誤被辭退離職前的工作失誤需要賠償嗎 ,是否有補償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離職前的工作失誤需要賠償嗎 :
1、員工工作失誤離職前的工作失誤需要賠償嗎 ,如果屬于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單位有權辭退,并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必須能夠證明員工的職務要求是明確的,還要能夠證明員工的行為是否屬于失職,是否屬于嚴重失職。嚴重失職是指員工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違反其忠于職守、維護和增進企業利益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
對于重大損失,用人單位需舉證證明其遭受了經濟損失,這個經濟損失需要單位來計算,然后單位還要有證據能夠證明這個經濟損失已經到了重大的境地。多少屬于重大損失,單位可以在合理的范圍內進行規定,單位沒有規定的,由司法機構來裁定。如果員工認為單位規定的不合理的,有權申請仲裁要求仲裁委或者法院對其合理性進行界定。
2、但如果僅僅是小失誤,尚不構成嚴重失職,且并未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單位辭退勞動者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員工有過錯辭退需要賠償嗎員工工作失誤被辭退是否有補償需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因工作失誤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離職前的工作失誤需要賠償嗎 的情況離職前的工作失誤需要賠償嗎 ,無法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的話離職前的工作失誤需要賠償嗎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相關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離職前的工作失誤需要賠償嗎 :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拓展資料;
員工個人犯錯被辭退的是沒有補償金的,特別是員工的過錯已經嚴重違反到了公司規章制度,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害的,或者員工因為違反國家法律制度,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司是可以單方面辭退的,不過,公司應當依法給職工付工資。
法律依據離職前的工作失誤需要賠償嗎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