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勞動仲裁耽誤的誤工費
一、因勞動仲裁導致因勞動仲裁耽誤的誤工費 了誤工費的計算方式 在 工傷 處理當中的“誤工費”,實質為“ 停工留薪期 待遇”。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33條之規定,在停工留薪期內,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實踐中,勞動仲裁機構對停工留薪期在12個月以內的,一般可以參考通過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資料予以確認,然后裁決相應的停工留薪期待遇;超過12個月的,都要通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但前后總的時間都不會超過24個月。 注意因勞動仲裁耽誤的誤工費 :停工留薪期=創傷治療期間 康復期間。 公司不服訴至法院,那么,勞動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書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只要一方當事人不服裁決起訴到法院,裁決就不會生效。就因勞動仲裁耽誤的誤工費 你所問“從 工傷鑒定 結果出來后到現在的誤工費該怎么算”,可以理解為不同于前面所述的“停工留薪期待遇”,而是普通意義上的“誤工費”。就法院審理 勞動爭議 案件而言,只要在申請 勞動爭議仲裁 時以及在法院起訴時,只要當事人未主張普通意義的“誤工費”,一般不會主動審、判誤工費,而只針對“停工留薪期待遇”進行審、判。就你實際而言,不是你不服裁決,而是公司不服裁決,公司在向法院起訴時不會提出普通意義上班的“誤工費”的。 但如果法院真正審理普通意義上的“誤工費”的話,那么,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你需要提供 證據 證明你因誤工而遭受損害的事實及受損害產生的費用。對此,你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關于“誤工費”的規定。 二、勞動仲裁的主要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的規定,勞動仲裁的主要程序有: 1,首先應該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的勞動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 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因勞動仲裁耽誤的誤工費 :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 證人 姓名和住所。 2,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4,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5,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審理的期限是45天,最長不會超過60天。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是不收費的。
勞動仲裁證人誤工費由誰承擔?一、勞動仲裁 證人 誤工費 刑事訴訟 中因勞動仲裁耽誤的誤工費 ,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民事 訴訟 中,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 法律依據: 《 刑事訴訟法 》 第六十三條 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 工資 、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 民事訴訟法 》 第七十四條 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二、因為勞動仲裁導致的誤工費怎么算_ 1、首先應該向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提交書面的勞動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 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 證據 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2、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 勞動爭議 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4、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5、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審理的期限是45天,最長不會超過60天。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是不收費的。 勞動仲裁是我們作為勞動者的一個救濟方式,如果在單位上班,出現有用人單位違法的行為的,我們作為員工,一個弱勢群體是可以 申請勞動仲裁 的,勞動仲裁的證人出庭作證的,導致工作耽誤因勞動仲裁耽誤的誤工費 了或者是其他情形的,產生的誤工費是由訴訟的敗訴一方承擔的。
勞動仲裁是否可以申請誤工費勞動仲裁不支持誤工費因勞動仲裁耽誤的誤工費 ,申請勞動仲裁期間的誤工費索賠是沒有明確規定的因勞動仲裁耽誤的誤工費 ,所以,勞動者本人可以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提出誤工費的索賠,仲裁機構根據當時的情況,如果認為合理的話,也有可能會支持誤工費的索賠,不合理的話,仲裁機構會予以駁回的。但索賠誤工費的證據需要職工自己提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因勞動仲裁耽誤的誤工費 ;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申請勞動仲裁期間誤工費索賠是否有規定一、 申請勞動仲裁 期間誤工費索賠是否有規定? 申請勞動仲裁期間因勞動仲裁耽誤的誤工費 的誤工費是否支持誤工費因勞動仲裁耽誤的誤工費 ,在法律規定上是沒有明確規定的。沒有明確規定時,則可以提出主張,按實際情況提出合理主張。是否得到支持,由仲裁機關作出裁定,一般說合理的主張會得到支持,過度的主張是得不到支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 勞動爭議 ,適用本法: (一)因 確認勞動關系 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 終止勞動合同 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 辭職 、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社會保險 、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 工傷 醫療費 、經濟補償或者 賠償金 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 法規 規定的其因勞動仲裁耽誤的誤工費 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仲裁案件要提供哪些 證據 ? 勞動爭議仲裁 證據,是指在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能夠依法證明爭議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材料。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有下列幾種: 1、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圖表等形式表達一定的思想或行為,其內容能證明爭議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如 勞動合同 文本、培訓協議、 保密協議 、 解除勞動關系 證明、 工資 單(工資折)、考勤表、押金收據、戶籍證明、醫療憑據等。 2、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爭議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物證包括實物(與爭議案件事實有聯系的客觀實在物)和痕跡(物體相互作用所產生的印痕和物體運動時所產生的軌跡)兩類。如勞動場所、不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的勞動(防護)工具等。 3、視聽資料是指運用現代技術手段,以錄音、錄像所反映的聲音、形象,電子計算機所貯存的資料及其他科技設備所提供的資料來證明爭議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如現場照片、談話錄音、勞動場所的監控錄像、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 4、 證人 證言是證人就其所感知的爭議案件情況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作的陳述。如其他在場勞動者的證言。 5、當事人的陳述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就自己所悉知、理解和記憶的與爭議案件有關的事實情況,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作的陳述。包括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和“對 訴訟 請求的陳述”。主要體現在 申訴書 、答辯書、庭審筆錄、委托 代理 人的代理詞中。 6、鑒定結論是鑒定人依據科學知識對案件中的有關專門性的爭議問題所作的分析、鑒別和判斷。如 工傷認定 結論、 勞動能力鑒定 結論、公證文書、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的結論、審計評估報告、醫療診斷等。 7、勘驗筆錄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了查明案件的事實,指派勘驗人員對與爭議案件有關的現場、物品或物體進行查驗、拍照、測量,并將查驗的情況與結果制成的筆錄。如勘驗勞動場所制成的筆錄。(勘驗筆錄不屬于當事人提供的證據) 在勞動仲裁期間可能就是會導致職工本人已經沒有辦法正常的在公司上班了,可因為確切的勞動仲裁結果沒有下來之前,也不能單方面的去判定是工資或者職工的過錯,因此,在 勞動仲裁法 當中,也沒有辦法對勞動仲裁期間的誤工費有著標準的規定,具體得根據勞動爭議案件實際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