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意外死亡賠償標準
賠償項目及計算辦法如下:
(1)、喪葬補償: 事發地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城鎮意外死亡賠償標準 ,按六個月計算。
(2)死亡補償:和死者的戶籍性質有關: 事發地或受訴法院所在地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按20年計算。 若死者年齡超過60周歲的,每超過1歲,減少一年。死者年齡超過75周歲的,按5年計算。
(3)、撫(贍)養費補償: 事發地或受訴法院所在地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 被贍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城鎮意外死亡賠償標準 他生活來源的成年人,按20年計算。 但被贍養人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一年。被贍養人超過75周歲的,按5年計算。
(4)、精神撫慰金: 這個沒有文件規定。由當事雙方協商或法院裁決。
(5)、搶救治療費用: 按實際發生額計算,以醫療機構的收費單據為準。
(6)、財產損失: 以事故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為準。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城鎮意外死亡賠償標準 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14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20年576880元)。
意外死亡民事賠償標準意外死亡民事賠償標準為死亡賠償金城鎮意外死亡賠償標準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城鎮意外死亡賠償標準 ,按20年計算。
【法律分析】
意外死亡賠償標準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城鎮意外死亡賠償標準 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它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但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根據當地的地方法規確定, 死亡賠償金不能繼承,但是死者的近親屬可以分割。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城鎮意外死亡賠償標準 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意外死亡的賠償金是多少【法律分析】城鎮意外死亡賠償標準 :單位工傷死亡賠償: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城鎮意外死亡賠償標準 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