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怎么賠償
勞動者因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怎么賠償 ,賠償金額需要分情況:1、勞動者故意造成的損失需要100%全額賠償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怎么賠償 ;2、勞動者存在重大過失的,賠償50%左右;3、勞動者一般過失或者正常工作不存在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造成的經濟損失,無論大小,均不應讓勞動者承擔。
法律分析
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主要情形:(一)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導致企業損失:如勞動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而徑自離開工作崗位,使得短期內企業無法補充人員或者,有些公司的重要項目可能因勞動者的不辭而別而無法完成,造成外部的商業違約風險,間接給公司造成損失;(二)勞動者違反相關約定導致企業損失,如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泄漏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從而導致企業利潤下滑產生經濟損失;(三)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勞動者職務行為導致企業損失,主要表現為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有形財產、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的情形。比如,商業銀行的業務經理違反風險控制規定隨意放貸,從而造成的銀行呆賬壞賬。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員工給單位造成損失怎么賠員工如果是因為個人原因給公司造成損失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怎么賠償 的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怎么賠償 ,應根據合同中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怎么賠償 的約定 承擔賠償責任 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怎么賠償 ;合同中無約定的應根據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經濟的損失應從每月工資中扣除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怎么賠償 ,扣除的工資不得超過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 最低工資標準 ,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合同法》第29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怎么賠償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怎么賠償 ,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怎么賠償 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怎么賠償 ,扣除工資。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除此之外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怎么賠償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怎么賠償 ,或者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怎么賠償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怎么賠償 的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怎么賠償 ,用人單位可按照 勞動合同 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怎么賠償 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怎么賠償 ,可從勞動者本人的 工資 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 最低工資標準 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怎么賠償 ,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應承擔什么責任因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員工不承擔法律責任。但應給與公司相應賠償。因工作過失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怎么賠償 ,可根據情況承擔相應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怎么賠償 的責任,在公司有管理制度支持賠償時應承擔相應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怎么賠償 的賠償責任。由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法律地位不同,用人單位既是企業財產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業內部的管理者和監督者,所以一旦發生勞動者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情況,用人單位就具有雙重身份,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勞動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況下讓勞動者承擔所有的賠償責任,那么企業作為管理者就不再承擔任何責任。且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對價即勞動報酬與勞動者創造的勞動成果具有不對等性,企業作為勞動成果的享有者,更應承擔經營風險。同時,用人單位的每一項工作都由不同的勞動者來完成,如果嚴格要求勞動者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實質是將企業的經營風險全部轉移到勞動者身上,這對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來說,不盡合理。因此,通常情況下,只有在勞動者由于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下,勞動者才負賠償責任。如果勞動者沒有過失或者僅存在輕微過失,則無需賠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員工失誤造成公司損失賠償規定員工失誤造成公司損失,主要以《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怎么賠償 的法律依據判斷賠償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怎么賠償 的。
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怎么賠償 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是還有一種情況,賠償的情況還需要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執行,尤其是為公司造成損失2000元以上的,為重大損失,員工要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應當從如下幾個條件考慮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怎么賠償 :
1.用人單位存在損失;
2.勞動者存在違反規章制度、操作流程,或應當遵守的勞動紀律、職業規范等職務侵權行為;
3.損害與勞動者的違規行為是否有因果關系;
4.勞動者是否有主觀過錯。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