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千萬不要調解
訴前調解包括兩種情形,一為不具有法院審理性質,即由在法院立案庭設立打官司千萬不要調解 的人民調解工作室來調解打官司千萬不要調解 ;一為具有法院審理性質,即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來調解或法官與人民陪審員、人民調解員共同來進行調解。調解制度主要包括法院調解、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三個部分。法院調解又稱司法調解、訴訟調解,是指法院在審理各類案件時,由法院主持,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所進行的活動。行政調解是指具有調解糾紛職能的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國家政策、法律,以自愿為原則,在分清責任,明辨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從而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互諒互讓,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性活動。打官司千萬不要調解 他是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自治行為。由三種調解的概念,可以看出,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的職權行為,他是人民法院的一種審理活動,其形成的調解文書具有強制力政調解是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行為,形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其性質是合同。而實踐中,訴前調解的重要特征則在于打官司千萬不要調解 :調解程序的發生在提起訴訟之前,所以可以看出訴前調解不應屬于法院調解和行政調解的范疇,其實質是一種人民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打官司千萬不要調解 ;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千萬不要訴前調解被告如何提起調解千萬不要訴前調解被告如何提起調解
千萬不要訴前調解被告如何提起調解。生活中是很容易和他人發生糾紛的,在現實生活中,針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很多時候訴訟至法院之后,往往是會先進行調解的,下面看看千萬不要訴前調解被告如何提起調解。
千萬不要訴前調解被告如何提起調解1
訴前調解包括兩種情形,一為不具有法院審理性質,即由在法院立案庭設立的人民調解工作室來調解;一為具有法院審理性質,即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來調解或法官與人民陪審員、人民調解員共同來進行調解。調解制度主要包括法院調解、
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三個部分。法院調解又稱司法調解、訴訟調解,是指法院在審理各類案件時,由法院主持,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所進行的活動。行政調解是指具有調解糾紛職能的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國家政策、法律,
以自愿為原則,在分清責任,明辨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從而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互諒互讓,
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性活動。他是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自治行為。由三種調解的概念,可以看出,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的職權行為,他是人民法院的一種審理活動,其形成的調解文書具有強制力政調解是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行為,
形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其性質是合同。而實踐中,訴前調解的重要特征則在于打官司千萬不要調解 :調解程序的發生在提起訴訟之前,所以可以看出訴前調解不應屬于法院調解和行政調解的范疇,其實質是一種人民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般都要先去法院起訴立案,然后在審理法官的主持下,可以進行調解,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有一方不同意調解,最后只能通過判決結案。有的法院有訴前調解程序,去法院立案庭,有專門的法官負責。
提交書面手續即可受理,且不用交訴訟費。但訴前調解不成時,再轉入訴訟程序。調解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在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有關組織主持下,自愿進行協商,通過教育疏導,促成各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辦法。
千萬不要訴前調解被告如何提起調解2
一、法院調解主要步驟
(一)法院調解的程序中調解的開始
法院調解無論在哪種程序和哪個階段適用,它的開始均包括兩種方式:一是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開始;二是法院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主動依職權調解而開始。審判人員在這一階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雙方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的意見,講明調解的好處、要求和具體作法,并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用簡便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和證人到庭,為調解的進行做好準備。
(二)法院調解的程序中調解的進行
法院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獨任審判員主持。調解開始后,審判人員應當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關于案件事實和理由的陳述。
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雙方各自的責任。然后,有針對性地對雙方當事人闡明有關的政策和法律,引導當事人就具體的爭議事項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審判人員可以提出建議方案供雙方當事人參考,但是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建議方案。
當事人雙方或者單方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調解協議通常是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應當將調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或者經特別授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或者法定訴訟代理人簽名。
(三)法院調解的程序中調解的結束
調解的結束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因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二是因調解不成,未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對于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
二、法院勞動調解后還能起訴嗎
法院調解書一經簽收即生效,無法撤銷,可以申請再審。
法律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書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所以一般情況下你是可以反悔的。但是,如果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該民事案件,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自雙方簽名或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不可以反悔。調解協議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
因此,法院勞動調解后在調解書簽收之前可以起訴,但是在簽收以后是不能反悔也不可以起訴的,只能申請再審。
三、法院調解存在的問題
職權主義濃重,影響當事人的意思自由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85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和解。”
由于調解過程中法官的主導作用,導致打官司千萬不要調解 了法官的作用大而當事人的作用小,法官主動而當事人消極,法官權力大而當事人權利小的職權主義訴訟格局,法官的中心地位決定打官司千萬不要調解 了案件尤其是疑難案件事實能否查清楚。
決定打官司千萬不要調解 了在包含復雜法律問題的案件中能否正確運用法律,這其中或因法官素養不高(體現為執法不公,偏袒義務人方),或因法官功利心驅使(體現為盡快結案),或因趨利避害影響(表現為不敢下判,害怕上訴改判、
影響個人業績),調解往往是以權利人(通常是原告)和向義務人(通常是被告)作出單向讓步,也就是說,讓有理的一方當事人放棄某些權利,作出讓步,以求得案件解決,從而造成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力度不足,阻礙了司法公正的實現。
反悔權沒有適當限制,使得調解權被濫用
調解原則是中國民事訴訟活動的重要原則,貫穿于民事審判活動的全過程。法院調解可在訴訟中結前的任何價段進行,在審判實踐中大致可分為庭前調解、庭審調解、庭后調解等。這意味著一方當事人可以多次提出調解或終止調解,進入訴訟,從而給惡意拖延提供了機會。
忽視了程序公正
程序對審判而言具有特殊的意義,不僅審判的前提必須嚴格按照既定的步驟進行,任何程序上的違法都可能導致判決的無效。程序的嚴密而合理的設計保證了審判和判決的公正性和可依賴性。
調解調解四、調解效力不穩定
調解調解
損害了法院的司法權威。法院調解是一項嚴肅的司法活動,在法官的主持下,當事人達成協議,不僅是當事人之間磋商的結果,也是法院制作調解書的直接依據,如果允許當事人對調解協議反悔,并進而可以拒簽調解書,將使法院裁判文書的效力受到當事人意志的左右,訴訟行為的嚴肅性受到挑戰,司法權威亦受到嚴重損害。
違背了訴訟效益的原則。當事人在訴訟調解過程中的草率行為,不利于提高訴訟效率,加大了訴訟成本,造成惡意拖延的當事人有機可乘。
損害了善意調解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惡意當事人參與調解,使希望能夠妥善解決雙方存在的爭議,如果一方當事人只是借助協議拖延訴訟或達到其它個人目的,善意當事人對調解協議得到履行的合理預算就會落空。
千萬不要訴前調解被告如何提起調解3
原告被告法院是怎么調解
法院調解相當于組織雙方對相關利益進行相互妥協,必然如談判一樣有討價還價的過程。盡管是法院組織,但是和解畢竟是雙方的事情,因此法院不可能強制介入去制定一個標準。調解成與否在于當事人雙方的讓步程度。
法院的調解模式一般會有兩種,一種是當面調解,顧名思義就是讓雙方陳述各自的要求、理由,不一定是法理,也可以是情理,法院法官在了解雙方爭議焦點之后會同時做雙方的工作;一種是背靠背調解,就是分別讓一方回避、
與另一方面談,陳述利害、了解當事人真實想法;現在法院一般都是兩種模式結合起來進行調解。調解相對審判來說沒有那么嚴肅,法官也一般不會完全依據死板的法條來做當事人工作。需要一定程度的辯論,但是主要還是圍繞賠償問題。
調解成功的話法官會當場制作和解協議,并且快的話會當場送達調解書,調解書一經送達即具有相當于判決書的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調解書義務的,另一方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打官司調解好還是判決好這個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看。調解書和判決書都有法律效力打官司千萬不要調解 ,從法律效力來講是一樣打官司千萬不要調解 的。
調解書與判決書有幾個區別,判決書是法院根據事實與法律進行裁判,必須是合法的;調解書是根據當事人協商一致,法院進行依法確認,不違法即可。這里要注意的是合法與不違法是有很大區別的。
還有個區別,對判決書不服可以依法上訴,調解書不能上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能否不要調解,直接起訴?可以不經過調解打官司千萬不要調解 ,直接進行起訴。
法律分析
調解與不調解都是當事人自己打官司千萬不要調解 的權利,不想調解可以直接向法院說明情況,并提起訴訟。法院起訴流程是打官司千萬不要調解 :1、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相應的材料;3、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后,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4、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5、立案手續后,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進行開庭審理。訴訟費用怎么承擔:受理費由原告預交。被告提出反訴的,根據反訴金額或者價額計算案件受理費,由被告預交。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是否緩、減、免,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案件審結時,人民法院應將訴訟費用的詳細清單和當事人應負擔的數額,用書面通知本人。同時,在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中寫明當事人各方應負擔的訴訟費用。當事人憑交款收據和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打官司法院調解要小心什么?1)有利于徹底解決糾紛。2)有利于增強人民內部團結打官司千萬不要調解 ,維護社會安定。3)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識打官司千萬不要調解 ,增強守法觀念。4)有利于調解協議的自動履行。法院調解的法律意義:一是調解是法院和當事人的訴訟活動,調解的過程,就是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過程,是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具有訴訟上的意義;二是,如果雙方達成打官司千萬不要調解 了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以調解的方式處分了自己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人民法院以確認調解協議審結案件,訴訟因此而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