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標準及范疇
工傷認定的標準和范圍
工傷認定的標準和范圍工傷認定標準及范疇 ,工傷認定是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鑒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下面是工傷認定的標準和范圍。
工傷認定的標準和范圍1
工傷認定標準
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傷認定標準及范疇 ,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工傷認定標準及范疇 ,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申請工傷認定 期限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編輯本段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申請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法律救濟
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認定的標準和范圍2
工傷認定規定的范圍有哪些
工傷認定規定的范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②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④患職業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工傷認定標準及范疇 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②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③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①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②醉酒導致傷亡的;
③自殘或者自殺的。 按有關法律規定,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①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②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③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工傷認定的標準和范圍3
一、工傷認定標準范圍是怎樣的
工傷認定標準及范疇 我國原勞動部1996年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行辦法》對工傷的范圍作了明確規定。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范圍為: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于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軍人復原專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10、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工傷。其中下班后等交通的高峰時段過了之后再回家,屬于合理時間;下班途中需到菜市場買菜再回家屬合理路線。 (上下班途中受傷指的應當是在合理時間、路線上發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工傷有哪些主要種類 1、按受傷程度分類:一般分為輕傷和重傷。也可分為
(1)輕傷;
(2)中度傷;
(3)無生命危險的重傷;
(4)有生命危險的重傷;
(5)危重、存活和不明。
2、按致傷因素分類:
(1)機械性損傷:如銳器造成的切割傷和刺傷,鈍器造成的挫傷,建筑物倒塌造成的擠壓傷,高處墜落引起的骨折;
(2)物理性損傷:如燙傷、燒傷、凍傷、電損傷、電離輻射損傷;
(3)化學性損傷:如強酸、強堿、磷和氫氟酸等造成的灼傷。
3、按受傷部位分類:可分為顱腦傷、面部傷、胸部傷、腹部傷和肢體傷。
4、按皮膚或粘膜表面有無傷口分為開放性損傷和閉合性損傷。
5、按受傷組織和器官多寡分為單個傷和多發傷。
但此時受傷職工也只能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一個對比,這樣才能知道工傷認定部門作出的認定結果準確性如何。不過最終是否構成工傷,還是要以專業機構作出的認定結論為準。
工傷的定義和范圍認定條件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工傷認定標準及范疇 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傷認定標準及范疇 ,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工傷認定標準及范疇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傷認定標準及范疇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工傷認定標準及范疇 ,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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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
《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為工作原因受傷的,屬于工傷。一共10種情況。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殘或者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傷的具體界定標準是什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認定標準及范疇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工傷認定標準及范疇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認定標準是什么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工傷認定標準及范疇 ,應當認定為工傷工傷認定標準及范疇 的法定情形有七種工傷認定標準及范疇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工傷認定標準及范疇 的工傷認定標準及范疇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