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定殘材料交給誰
工傷認定之后,勞動者應當將認定書交一份到用人單位,另兩份一份勞動者自己留底,一份用來申請工傷保險待遇,還一份用人來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配合其他材料原件用來
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傷者職工自己還應當留存一份復印件以備不時之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四章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工傷定殘材料交給誰 :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工傷定殘材料交給誰 ;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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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評殘在哪個部門發生 工傷 應去當地勞動行政部門(一般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 工傷認定 ,由勞動行政部門審核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并根據我國《 工傷保險條例 》的相關規定進行認定。 《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工傷定殘材料交給誰 ,且經工傷認定的工傷定殘材料交給誰 ,享受 工傷保險 待遇工傷定殘材料交給誰 ;其中,經 勞動能力鑒定 喪失勞動能力 的,享受 傷殘 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法律依據工傷定殘材料交給誰 : 工傷認定辦法 第八條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工傷評殘流程1.職工發生工傷工傷定殘材料交給誰 ,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力工傷定殘材料交給誰 的,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2.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相應的材料:3.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工傷定殘材料交給誰 :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傷定殘材料交給誰 ;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評殘需要哪些材料下面是工傷傷殘鑒定需要工傷定殘材料交給誰 的材料工傷定殘材料交給誰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職工本人身份證明;(三)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四)初次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職工本人無法申請、由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定殘材料交給誰 ,應同時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及申請人與傷亡職工關系的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應當同時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據材料:(一)屬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門確定的事故責任結論證明;(二)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三)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提交傷殘證件及指定醫院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四)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五)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六)特殊情況需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申請材料。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傷定殘材料交給誰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評殘需要什么資料?職工傷情穩定后工傷定殘材料交給誰 ,可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時應當提交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完整的醫療材料、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原件和復印件。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工傷定殘材料交給誰 ,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申請工傷勞動能力鑒定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哪些工傷評殘需要哪些資料(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工傷定殘材料交給誰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工傷定殘材料交給誰 ,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定殘材料交給誰 ,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