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質量問題退賠制度
消費者購買經營者提供的商品超市質量問題退賠制度 ,存在質量問題超市質量問題退賠制度 ,可以視情況不同,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一、如果商品質量有問題,但消費者未使用,合法權利未受到損害,也未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要求退貨、更換或維修。二、如果消費者購買商品有質量問題,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或者造成超市質量問題退賠制度 了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具體可以投訴到消協進行處理。
食品質量問題怎么賠償【法律分析】超市質量問題退賠制度 :如果在超市買到質量有問題超市質量問題退賠制度 的食品超市質量問題退賠制度 ,消費者可以攜帶購物小票和食品去超市進行協商。并要求按照價格的3倍進行賠償超市質量問題退賠制度 ,這是一種非常正常的訴求。并且也完全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協商不成,消費者可以去消協投訴,要求涉事超市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 解決消費爭議的途徑有5條,這5條途徑任消費者自主選擇:1、與經營者協商解決。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例如工商等。3、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機構仲裁。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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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退換貨制度轉載
退換貨制度
1.顧客在收到商品三天內,沒有投入使用,對所購商品不滿意,保證無條件退貨或者更換其它商品。但如果該商品受有關授權許可協議約束,將按該商品的授權許可協議規定條款辦理。
2.顧客簽收日期超過三天的商品,如果商品質量符合說明書(包括網頁上說明)和廠商質量保證的要求,不能進行免費退換。
3.顧客在西部網上商城訂購的商品,如果在質量保證期內出現不能使用的質量問題,符合質量保證要求條款的,可以直接退回或免費更換。
超過商品保修卡說明的保修期限,金泉公司將協助解決質量問題,由此增加的費用由顧客承擔。
4.顧客擁有商品用戶卡、保修卡中所明確注明的顧客擁有的權利。.凡是要求退換貨的商品,必須有金泉公司開具的發票及發貨單,所退換的商品必須外包裝、配件及使用說明書、保修卡齊全。
6.如果金泉公司沒有按照顧客的要求及時送貨,或者在送貨時因送貨員問題引起顧客有不滿,顧客有權拒收。
7.在下列任一情況下,顧客不能享受免費退換貨:
產品曾受到超市質量問題退賠制度 :非正常使用、非正常條件下存儲、暴露在潮濕環境中、暴露在溫度過高或過低溫度中、未經授權的修理、誤用、疏忽、濫用、事故、改動、不正確的安裝、不可抗力、食物或液體濺落、產品的正常磨損等。
因客戶使用不當、保管不善等客戶自身原因而造成商品不能正常使用的,責任由客戶承擔。
金泉公司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得到顧客關于金泉公司商品缺點或者不足的通知。
發票丟失、涂改或損壞。
產品并非由金泉公司提供。
明顯的人為損壞。
所有有關商品的使用、維修及維修服務地點,請客戶參閱商品使用說明及維修說明。
8. 任何關于商業性或某種特定用途的適用性,隱含退換條款,都僅限于下面列出的情況下,對偶然發生的或隨之而來的損壞或預計得到的利益或利潤以及其它方面的損失或損害,由于使用或無法使用產品導致的工作停止或相關的損失和損壞等情況不負法律責任。
蓮山課件 原文地址超市質量問題退賠制度 :
在超市里買的東西質量有問題應要求怎樣的賠償超市質量問題退賠制度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超市質量問題退賠制度 的超市質量問題退賠制度 ,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第四十一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并的,可以向變更后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第四十二條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
擴展資料
消費者求償主體的確定
社會再生產及社會分工決定超市質量問題退賠制度 了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直接、間接與多個經營者產生利害關系,國家為了防止和避免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相互推諉,逃避法律責任,保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及時得到保護,確定了有利于消費者求償的原則:
(1)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即銷售者負有先行賠償消費者損失的法定義務。如果造成消費者損害的責任在于生產者或中間商,銷售者在賠償消費者后,有權向責任方追償。
值得指出的是,違反這一法律規定的現象,在當前還時有發生:消費者因商品質量問題受到損害而要求銷售者承擔相應責任時,售貨員(甚至商場管理人員)還嚷著讓消費者去找生產廠家,仿佛理直氣壯,其實這是違反法律的行為,消費者切不可因此而退讓。
(2)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這一規定賦予消費者對求償主體的選擇權,同時也強化和固定了銷售者、生產者的賠償義務。生產者或銷售者在向消費者履行賠償義務后有權向責任者追償。
(3)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直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4)其他情形的賠償主體的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