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經濟賠償金怎么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協商解除經濟賠償金怎么談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協商解除經濟賠償金怎么談 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應該是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未來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公司解除合同賠償標準n+1,是指用人單位除協商解除經濟賠償金怎么談 了正常支付經濟補償金后,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終止合同的賠償規定如下:
1、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協商解除經濟賠償金怎么談 ;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協商解除經濟賠償金怎么談 ;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勞動者月工資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支付,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拓展資料:員工退休公司要補償嗎?
經濟補償是違約責任,用人單位提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經濟補償。因此經濟補償是對用人單位的一種懲罰,是國家調節勞動關系的一種經濟手段,引導用人單位長期使用勞動者,謹慎行使解除權利和終止權利。用人單位有違法、違約行為的,勞動者可以隨時或者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并有權取得經濟補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動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怎么計算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協商解除經濟賠償金怎么談 的計算: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協商解除經濟賠償金怎么談 的,按12年算)協商解除經濟賠償金怎么談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癥加100%);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法律依據】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協商解除經濟賠償金怎么談 ,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協商解除經濟賠償金怎么談 ,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第6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贾夭『徒^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第7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怎么算?一、協商一致 解除勞動合同 的 賠償金 怎么算? 依據《 勞動合同法 》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協商解除經濟賠償金怎么談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 法規 定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 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擴展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協商解除經濟賠償金怎么談 他情形。 綜上所述,當勞動者與勞動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對于某些行業是已經約定了賠償金,根據合同說明,其賠償金根據未工作年限進行計算,雙方都是有權利獨自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若是先提出,也是需要賠償勞動者賠償金的,甚至是雙倍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