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航空機械故障民航法規
根據1994年2月1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38號修正 1999年7月5日民航總局令第86號將本規則廢止)關于航空機械故障民航法規 ,以下摘錄本規則第二章一般規定的內容:標準的內容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第七條 民用航空的空中交通管制空域分為塔臺管制區、進近管制區和區域管制區。
塔臺管制區一般包括起落航線、儀表進近程序航線、第一等待高度層及其以下的空間和機場機動區。其具體范圍在機場使用細則內規定。
進近管制區是塔臺管制區與區域管制區的連接部分關于航空機械故障民航法規 ,是機場管制區域除塔臺管制區外的空間,其具體范圍在機場使用細則內規定。
區域管制區是在關于航空機械故障民航法規 我國領空范圍內,7000米(含)以上的空間劃分若干高空管制區,7000米(不含)以下的空間劃分若干中低空管制區,各區域管制區的具體范圍由民航局規定。
第八條 機場管制區域通常是以機場基準點為中心,水平半徑50公里,垂直高度7000米(不含)以下的空間。設置空中走廊或者進出點的機場,還包括空中走廊或者進出點以內的部分。其具體范圍在機場使用細則內規定。
第九條 高度6000米(不含)至7000米(不含)之間是高空與中低空管制區的轉換空間,屬于中低空管制區的管制范圍。高空管制室指示航空器進入轉換空間前,必須商得有關中低空管制室的許可關于航空機械故障民航法規 ;中低空管制室在使用轉換空間前,應當通報有關的高空管制室。 第十條 空中交通管制區的管制工作分別由塔臺空中交通管制室(以下簡稱塔臺管制室)、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以下簡稱報告室)、進近空中交通管制室(以下簡稱進近管制室)和區域空中交通管制室(以下簡稱區域管制室)負責施行。民航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的調度室,分別負責
監督、檢查、協調全國和本地區管理局內的飛行組織與實施工作。
塔臺管制室設管制塔臺和起飛線塔臺,飛行繁忙的機場還應當設場面管制。
進近管制室可以作為一個獨立的單位設立,根據飛行繁忙程度,亦可以和塔臺管制室合為一個單位。
區域管制室設高空和中低空管制室,根據飛行繁忙程度,亦可以合為一個管制室。
第十一條 管制單位的職責是對本管制區內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飛行情報和告警服務。
(一)塔臺管制室:負責塔臺管制區內航空器的開車、滑行、起飛、著陸和與其有關的機動飛行的管制工作。
飛行繁忙的塔臺管制室,應當設立機場自動情報服務,提供航空器起飛、著陸條件等飛行情報。被授權擔任進近和部分區域管制工作的塔臺管制室,還應當提供進近和部分區域管制工作。
(二)報告室:負責審理進、離本機場的航空器飛行預報、申報飛行計劃,辦理航空器離場手續,向有關管制室和單位通報飛行預報和動態。掌握和通報本機場的開放與關閉情況。
(三)進近管制室:負責一個或者幾個機場的航空器進、離場的管制工作。
(四)區域管制室:負責本管制區內的航空器飛行管制工作。中低空區域管制室還受理本管制區內通用航空的飛行申請,并負責管制工作。受理本管制區內在非民用機場起飛、著陸,而航線由民用航空部門保障的飛行申請,并負責管制工作和向有關管制室通報飛行預報和動態。
(五)民航地區管理局調度室(以下簡稱管調):負責監督和檢查本地區管理局內的飛行,協調本地區管理局內管制室之間和管制與航空公司航務部門之間的組織與實施飛行工作,控制本地區管理局內的飛行流量,處理特殊情況下的飛行,承辦專機飛行,掌握重要客人、邊境地區、科學試驗和特殊任務的飛行。
(六)民航局總調度室(以下簡稱總調):負責監督、檢查全國的國際、外國航空器的飛行和跨地區管理局的高空干線飛行,協調地區管理局之間和管制與航空公司航務部門之間的組織與實施飛行工作,控制全國的飛行流量,組織、承辦和掌握專機飛行,處理特殊情況下的飛行,承辦國內非固定干線上的不定期飛行和外國航空器非航班的飛行申請。 第三節 管 制 員
第十二條 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由空中交通管制員(以下簡稱管制員)擔任。管制員分為程序管制員和雷達管制員。按照管制員的技術水平和分工,又可以分為主任程序(雷達)管制員、程序(雷達)管制員和助理程序(雷達)管制員。
程序管制員必須經過民航局認可的訓練機構的專門訓練,理論考試及格,經過實習,考核合格,領取執照,方可擔任管制工作。
雷達管制員必須持有程序管制員執照,經過民航局認可的雷達管制訓練機構的訓練,考試及格,經過實習,考核合格,領取雷達管制員執照,方可擔任雷達管制工作。
第十三條 為關于航空機械故障民航法規 了解飛行和飛行人員空中工作情況,搞好飛行與管制工作的協調配合,提高管制工作質量,管制員應當定期地進行航線實習,每年不得少于2次。
程序和雷達管制員取得執照后,還應當定期進行程序管制和雷達管制模擬訓練,每年不得少于1次。
第十四條 程序管制員在同一時間、同一扇區內所能管制航空器的數量,應當考慮下列限制因素:
(一)通信、導航設備和監視設備(指有供雷達監控用的雷達設備的管制單位)的可靠性;
(二)管制員的能力;
(三)扇區空間范圍,航路結構的復雜程度。
第十五條 雷達管制員在同一時間、同一扇區內所能管制航空器的數量,應當考慮下列限制因素:
(一)雷達和通信設備的可靠性;
(二)雷達管制員的能力;
(三)扇區空間范圍,航路結構的復雜程度。
雷達管制員實施雷達管制的連續工作時間,通常不超過2小時,兩次工作的時間間隔不少于30分鐘。各管制單位根據本地區的工作強度以及工作環境,可以作適當的規定。
第十六條 當管制區在同一時間內或在預計的時間內將有多架航空器運行,管制單位的主任管制員(或值班主任)應當及時決定增開扇區或增加值班管制員,保證管制工作安全正常運行。
在管制區內劃分扇區的方法如下:
(一)按高度層劃分;
(二)按幾何象限(或扇面)劃分;
(三)按航路區段劃分。
第十七條 飛行學校所屬的機場和航空公司駐地機場,在進行本場訓(熟)練飛行時,飛行學校和航空公司應當派出飛行指揮員到起飛線塔臺進行指揮。
飛行指揮員由熟悉航空器性能和管制規則的正駕駛員擔任。飛行指揮員由航空公司經理和飛行院校的院(校)長任命。
在同一機場,同時有訓(熟)練飛行和運輸飛行時,飛行指揮員只負責訓(熟)練航空器的技術動作的指揮,而所有航空器(包括訓(熟)練航空器)的管制和間隔調配均由管制員負責。
軍用共用機場的管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的規定和雙方的協議執行。
飛行中的航空器發生嚴重機械故障,如果在駐有航空公司的機場著陸,駐場的航空公司應當派出有經驗的駕駛員,到管制室提供咨詢和協助。
第十八條 管制員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擔任管制工作。
(一)在飲用任何含酒精飲料之后的8小時以內;
(二)處在酒精飲料的作用之下;
(三)受到麻醉劑或者其他藥物影響,不利于管制工作。
第十九條 特殊情況下,上級領導或者有關業務人員,需要對飛行中的航空器機長下達指示時,應當通過值班管制員轉達。 第四節 管制間隔
第二十條 管制間隔分為儀表飛行管制間隔和目視飛行管制間隔。儀表飛行管制間隔又分為程序管制和雷達管制間隔。
目視飛行管制、程序管制和雷達管制的最低水平間隔標準,按照本規則目視飛行管制、程序管制和雷達管制中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機場區域內飛行高度層配備如下:
不論航向如何,從600米至6000米,每隔300米為一個高度層;6000米以上每隔1000米為一個高度層。作起落航線飛行的航空器與最低高度層上的航空器,其垂直距離不得小于300米。
等待空域的飛行高度層配備,從高度600米開始,每隔300米為一個高度層。最低等待高度層,距離地面最高障礙物的真實高度不得小于600米,距離儀表進近程序起始高度不得小于300米。
機場區域內飛行高度層,不論使用何種高度表撥正值,航空器之間的垂直間隔:6000米以下不得小于300米,6000米以上不得小于1000米。
飛機機械故障延遲或改簽,航空公司如何賠償損失?大部分航空公司飛機延誤是2-4小時飯點配飯關于航空機械故障民航法規 ,其關于航空機械故障民航法規 他時間配送食品和飲料。
4小時以上安排住宿。
由于航空公司原因航班延誤(如關于航空機械故障民航法規 :機械故障、飛機調配、機組原因)超過4小時,會給予旅客一定關于航空機械故障民航法規 的賠償。
非航空公司原因(如:軍事活動,航空管制,天氣,旅客原因)就不會賠償。
唯獨例外:春秋航空,無論何種原因晚點,航空公司都不會賠償,購買其機票前,請仔細閱讀《告旅客書》。
民航總局規范提出,非承運人原因造成航班不正常,航空公司不承擔補償責任,機場或航空公司協助旅客聯系餐飲服務和休息場所,相關費用由旅客自理。
一般航空公司任何原因造成航班在經停站延誤,航空公司應根據需要向經停旅客提供免費關于航空機械故障民航法規 的餐飲服務和住宿場所,如航班備降。
換乘高鐵無需補償:
航空公司在客票列明的離站時間24小時前已通知旅客航班取消,旅客接受變更航班或者選擇退票,將無需補償。
如向旅客提供其他航班或其他運輸方式,使旅客在原預計到達時間之后4小時內到達最終目的站,但旅客放棄該服務,也無需補償。例如,武漢飛廣州航班取消,航空公司安排旅客武廣高鐵到廣州,則無需補償。
旅客霸機延誤時間不納入補償:
依據規范,由于旅客拒絕上、下機造成的航班延誤時間,不計入承運人原因造成的累計延誤時間。
延誤4小時以上才有現金補償:
由于承運人原因造成航班延誤、取消,客票的退、改、簽費用由航空公司承擔。
航空公司應根據延誤時間向旅客提供免費的餐飲服務和休息場所。延誤預計在1—4小時以內(含4小時)的航班,及時向旅客提供餐飲。
4小時以上,則安排休息場所。在原預定航班離站時間后4—8小時(含8小時)內成行,還向旅客提供價值300元的購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補償,或是人民幣200元。
在8小時以后成行的,向旅客提供價值450元購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補償,或是人民幣300元。
因飛機機械故障導致飛機不能起飛的國際航班如何賠付民航總局新規定關于航空機械故障民航法規 :航空公司延誤航班必須補償 如果你遭遇航班延誤,將得到航班公司關于航空機械故障民航法規 的補償。 民航總局從本月起實施的一項政策要求,航空公司必須對航班延誤進行補償。此前出臺的補償指導意見,由于不是硬性規定,經常有乘客投訴拿不到應得的補償。 航班延誤補償100元至200元 針對航班頻頻延誤而乘客又拿不到賠償的情況,民航總局于今年7月出臺《國內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誤給予旅客經濟補償》(以下簡稱《延誤補償》)的政策,確保乘客在航班延誤下仍然能夠拿到補償。北京首都機場率先試行數月后,新規定于本月正式在全國范圍內施行。 此前,民航總局曾于2004年出臺關于航空機械故障民航法規 了《國內航空公司航班延誤補償意見》,指導各個航空公司,根據各自的情況制定標準。由于不是硬性規定,有的航空公司在執行時打折扣。 《延誤補償》要求,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誤必須給予乘客補償。其中,航班延誤時段分4小時至8小時、8小時以上兩種,補償標準在100元至200元之間,各個航空公司可根據自己的經濟實力確定各自補償的標準。例如,延誤4小時至8小時,既可以補償100元,也可以補償150元甚至是200元。而延誤8小時以上,補償金額不超過200元。
飛機機械故障導致航班延誤是否可以要求賠償。機械原因造成延誤2小時民航總局規定國內航班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延誤(4小時以上)關于航空機械故障民航法規 ,需要對旅客予以經濟補償。
2個小時是沒有關于航空機械故障民航法規 的賠償關于航空機械故障民航法規 的~
中國航空法律法規總共有哪些?涉及航空安全方面的法律和法規有很多關于航空機械故障民航法規 ,都是以民用航空法作為基礎制定的。
其他法律規章包括關于航空機械故障民航法規 :
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航空安全保衛規則、民用航空運輸機場航空安全保衛規則、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民用航空應急管理規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定、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規則、飛行基本規則等等(涉及的法規有很多關于航空機械故障民航法規 ,關于航空機械故障民航法規 我就不一一列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