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20年補償標準是多少
不管是企業還是事業單位都是勞動合同關系臨時工20年補償標準是多少 ,所以勞動合同是可以解除的,按照勞動合同法,該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主張支付25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
至于患病無法再找工作,第一,一般事業單位是繳納社保的,所以可以申請失業金,最高可以申請24個月臨時工20年補償標準是多少 ;第二,如果生活確實困難的,可以申請臨時困難救助。
法律依據臨時工20年補償標準是多少 :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新勞動法 工齡20年臨時工(沒有簽合同的條件下)被辭退如何賠償?急需答案希望知道答案的人士回答謝謝叻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臨時工20年補償標準是多少 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臨時工20年補償標準是多少 ,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臨時工20年補償標準是多少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臨時工20年補償標準是多少 :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臨時工20年補償標準是多少 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臨時工的一些補償標準是什么啊1、 辭退臨時工 臨時工20年補償標準是多少 的補償標準:如果單位無過錯性辭退該臨時工等情形的臨時工20年補償標準是多少 ,要支付給其半個月的工資補償,因為臨時工一般是指在單位工作不滿六個月的職工。如果該臨時工是非全日制的職工,則單位不需要向其 支付經濟補償金 。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終止勞動合同 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我做臨時工20年,現在想辭退請問有什么補償。新勞動法是怎么說的勞動法中沒有臨時工這個概念臨時工20年補償標準是多少 ,都是勞動合同制職工臨時工20年補償標準是多少 ,用人單位單方面辭退職工,要看是否合法,也就是看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和四十一條規定,不符合屬于違法辭退,可主張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共24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為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一個月本人工資,最多12年)。
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辭退,沒有經濟補償,相反可以主張勞動者賠償損失;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辭退,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并支付臨時工20年補償標準是多少 你經濟補償金12個月;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裁員,應當支付12個月經濟補償金。
可以對照上面的解答和法律規定主張權利,必要時,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維權。
保潔員臨時工干了20年被辭退,有補償嗎?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臨時工20年補償標準是多少 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故此,一般情況下干了保潔員,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合同。
其次,以下幾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此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此種情形下用人單位也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第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金如何支付臨時工20年補償標準是多少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