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哪些人要承擔責任
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應當承擔包括食品法哪些人要承擔責任 :
(一)民事賠償責任優先。
違反《食品安全法》食品法哪些人要承擔責任 ,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經營者財產不足以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先行賠付。
1.消費者有選擇權: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
2.最先接到消費者賠償請求的單位要先行賠付: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三)懲罰性賠償。
最能體現《食品安全法》嚴格的便是對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生產經營者的懲罰性賠償。
食品法哪些人要承擔責任 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第二款對懲罰性賠償進行了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p>
該條對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理解:
1.適用前提: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并不要求造成死傷殘的后果。
2.賠償數額:損失+10倍價款或3倍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3.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該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無需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于食品生產經營者以以下三種情形為由進行抗辯,不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抗辯無效:
1.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生產者、銷售者以消費者未對食品或者藥品的贈品支付對價為由進行免責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食品、藥品雖在銷售前取得檢驗合格證明,且食用或者使用時尚在保質期內,但經檢驗確認產品不合格,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以該食品、藥品具有檢驗合格證明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安全責任主體有哪些食品安全責任主體:(1)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法哪些人要承擔責任 ,包括食品生產企業食品法哪些人要承擔責任 ,食品經營者,餐飲企業,食品添加劑生產者,食品添加劑經營者,以及保健食品生產和經營者等,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食品法哪些人要承擔責任 的安全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食品法哪些人要承擔責任 ;
(2)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應當符合前款第六項的規定,即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食品法哪些人要承擔責任 ;
(3)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
(4)食用農產品生產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條,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食用農產品的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業投入品使用記錄制度;
(5)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條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對所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或者銷售;
(6)餐飲服務提供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倡導餐飲服務提供者公開加工過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來源等信息;
(7)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條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訂購,并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供餐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當餐加工,確保食品安全。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風險,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8)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條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作業場所、清洗消毒設備或者設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符合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其他國家標準、衛生規范;
(9)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條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依法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其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其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10)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條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入該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11)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
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應當承擔什么責任構成犯罪食品法哪些人要承擔責任 的食品法哪些人要承擔責任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依法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許可證。
食品安全責任應由誰來負擔?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條食品法哪些人要承擔責任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擴展資料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食品法哪些人要承擔責任 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食品法哪些人要承擔責任 ;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食品法哪些人要承擔責任 ;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食品法哪些人要承擔責任 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承擔主體責任的應當為誰?第六條 企業應保持資質一致性。重點落實下列責任食品法哪些人要承擔責任 :
(一)保證企業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有效、一致;保證企業實際生產食品的場所、生產食品的范圍等應當與許可證書內容一致;
(二)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食品法哪些人要承擔責任 ,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的,應當按規定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第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并落實原輔料采購查驗制度。重點落實下列責任:
(一)建立生鮮乳進貨查驗制度,記錄生鮮乳收購對象資質和收購生鮮乳的逐批檢測報告(但乳制品生產企業能夠證明生鮮乳收購站或第三方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符合生鮮乳收購標準的除外)記錄;運輸車輛生鮮乳交接單及查驗記錄應當保存2年;
(二)建立其他原輔材料進貨驗證制度,記錄供貨方的資質及合格產品檢驗報告的記錄,并指定專人管理記錄;
(三)建立原輔材料進貨臺帳,記錄每批采購的原輔料供貨者的名稱、聯系方式、進貨名稱、數量、日期等內容;
(四)建立食品添加劑進貨臺帳和使用記錄,保證購進的食品添加劑與使用記錄應一致;
(五)記錄各種購進原輔料的貯存、保管、領用出庫等情況。
第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并落實生產過程控制制度。重點落實下列責任:
(一)記錄生產車間或場地清潔衛生情況;
(二)按生產工藝的要求,防止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防止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
(三)做好產品投料記錄,包括名稱、使用數量等;
(四)做好生產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和清洗消毒記錄;
(五)做好其他關鍵質量控制點的質量控制記錄,主要包括殺菌有效性、發酵菌種鑒定、雜菌污染防止、嬰幼兒奶粉企業haccp體系實施情況等;
(六)生產過程有特別要求的,企業還應落實下列責任:
1. 生產車間、原料庫、輔料庫、成品庫需要變化的,應當做好變化記錄;
2. 對車間、庫房的濕度、溫度、空氣清潔度有要求的,應當做好監測記錄;
3. 產品入庫單、出庫單、庫存情況記錄,應當與進貨、銷售臺帳相符;
4. 崗位操作人員衛生健康應當符合要求。
第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并落實產品出廠檢驗制度。重點落實下列責任:
(一)做好出廠產品的原始檢驗數據和檢驗報告記錄,包括檢查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執行標準、檢驗結論、化驗員、檢驗合格證號或檢驗報告編號、檢驗時間等內容;
(二)企業應當具備必備的檢驗設備,計量器具應依法經檢定合格或者校準,相關輔助設備及化學試劑應完好齊備并在有效使用期內;
(三)檢驗項目應與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項目一致;
(四)企業如委托其他檢驗機構實施產品出廠檢驗的,應選擇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并簽訂委托檢驗合同。
第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并落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重點落實下列責任:
(一)做好對采購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處理記錄;
(二)做好不合格產品的處理記錄。
第十一條 食品標識標注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食品安全標準規定事項。重點做好下列內容:
(一)使用復原乳生產液態奶,應按要求標明“復原乳”,并在產品配料表中如實標明復原乳所占比例;
(二)嬰幼兒奶粉標簽應按照《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詳細說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三)應如實標注生產日期,不得提前或者延后標注生產日期。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乳制品產品銷售臺帳,重點記錄銷售每批產品的產品名稱、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出貨日期、地點、檢驗合格證號等內容。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食品安全標準,使用的企業標準應及時依法備案。企業應收集、記錄新發布的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參加相關培訓,做好執行工作。
第十四條 企業應建立并落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記錄對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責令召回的執行情況,包括:企業通知召回的情況;實際召回的情況;對召回產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或銷毀的情況,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向當地
政府和縣級以上監管部門報告召回及處理情況。
第十五條 企業應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開展食品質量安全知識培訓并做好記錄。
第十六條 企業接受委托加工食品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受委托企業應當在獲得生產許可的產品品種范圍內與委托方約定委托加工協議,并向所在地的縣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報告。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裝標識應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企業應建立消費者投訴受理制度,做好對消費者投訴的受理記錄,包括投訴者姓名、聯系方式、投訴的食品名稱、數量、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投訴質量問題、企業采取的處理措施、處理結果等。
第十八條 企業應主動收集企業內部發現的和國家發布的與企業相關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信息,并作出反應,同時應建立和保存相關記錄。
第十九條 企業應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業應妥善處置食品安全事故,并建立和保存處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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