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中的受到損害是指
不一定,不同食品安全法中的受到損害是指 的法院有不同的認定。雖然在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處理標準,但是當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時,仍建議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與商家協商不成,可以通過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等方式解決。
法律分析
實踐中,有法院認為十倍賠償不以受到人身損害為前提。例如,在(2018)閩01民終4450號案中,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關于消費者主張十倍賠償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是否應以損害結果為要件問題。該條第一款與第二款系分別對“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和“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兩種不同情形下,消費者權利主張及選擇的規定,二者并非遞進關系。第一款規定的是補償性民事責任,即生產者或銷售者違法給消費者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的責任,而第二款既有補償性民事責任,也有懲罰性民事責任。食品安全法屬于特別法,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的規定,當消費者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張懲罰性賠償責任時,其權利依據應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故該條款規定的懲罰性賠償責任不屬于特殊的產品責任,不應以損害結果為責任承擔的構成要件。在(2021)津0112民初8923號案中,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該法律規定的損失,并不限于人身健康損失,購買貨物的費用可以計算為財產損失。但是,亦有法院對此持相反的觀點,認為菜品中有異物并未違反食品安全標準,且人身未遭受實際損害,不能獲得十倍賠償。例如,在(2017)滬01民終10698號案中,一審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認為,菜品中雖發現異物,但并非違反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且倪某亦未提供證據表明其人身遭受實際的損害,故倪某要求賠償十倍貨款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二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支付以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上訴人并無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存在前述情形,本案爭議不存在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事實依據和法定條件,故本院對其主張難以采信。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食品安全法中的受到損害是指 ;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148條內容?一、《食品安全法》第148條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由兩款組成:
第1款: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第2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二、兩款規定的主要內容及構成要件
第一款規定食品安全法中的受到損害是指 了對“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進行損失賠償的“首負責任制”。適用第一款規定的前提條件是,“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即要求“消費者受到損害和有實際損失”。
第二款規定食品安全法中的受到損害是指 了對“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消費者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適用第二款的前提條件是,“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即不要求 “消費者受到損害和有實際損失”。
然而,這兩款規定的適用前提條件,均包含“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之要求。如此,適用該法第148條的關鍵,在于對“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問題的理解與判斷。
三、運用體系解釋方法進行綜合理解
對《食品安全法》第148條,不能孤立地進行理解,應當結合《食品安全法》的其他相關法律規范,采用體系解釋的方法進行綜合分析和理解。
在《食品安全法》中與此有關的,主要有三個條文:
一是第148條第1款,關于“賠償前提為消費者受到損害和有實際損失”的規定。
二是第148條第2款,關于“對產品標簽瑕疵且不導致消費者誤導的不予懲罰性賠償”的規定。
三是第150條第2款,關于“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規定。
從以上規定,可以得出如下認識結論:
第一,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可以要求生產者、經營者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及“懲罰性賠償”責任的,必須是產品存在實際危害,即產品必須是在實質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第二,產品如果不存在實際危害,僅在標簽、說明書等方面存在瑕疵,除可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以外,則不屬于“損失賠償”及“懲罰性賠償”的情形。
可見,產品在形式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雖然可以是行政管理處罰的違規情形,但不一定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的“損失賠償”和“懲罰性賠償”構成要件。
四、管理性規范與侵權性規范的區分
《民法總則》第153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此表明我國立法已經基本認可“效力性強制規范”與“管理性強制性規范”的區分方法。
與這種立法理論背景相適應,對食品安全法規范,也可作類似的區分,即分為管理上禁止性規范與侵權上禁止性規范,或者分為行政管理處罰性規范與民事裁判賠償性規范。
其中,管理性規范,調整的是國家管理機關與被管理者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其主要功能在于為行政機關發動行政管理行為提供法律依據;而侵權性規范,調整的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侵權責任關系,其主要功能在于為受害者的索賠行為提供法律依據。
對這種區分方法的邏輯層次,可用表格梳理如下:
管理上禁止性規范
概約性規范(宣示性和引致性條款)
A
具體性規范
純管理性規范(為行政機關發動行政管理行為提供依據)
B
管理性與侵權性兼備規范
C
侵權上禁止性規范
具體性規范
侵權性與管理性兼備規范
D
純侵權性規范(侵權責任法類型化規范及特殊具體規范)
E
概約性規范(侵權責任法一般條款)
F
可見,在我國的食品安全法體系中,對國家頒行的各種食品安全標準,可以歸為上表中的B類規范,即管理上禁止性規范,或行政管理處罰性規范;對《食品安全法》第148條,可以歸為上表中的E類規范,即侵權上禁止性規范,或民事裁判賠償性規范。
五、小結
從以上分析,總結出對《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法律適用,應當把握以下要點:
1. 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可區分為形式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與實質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2. 對《食品安全法》的規范,可區分為管理上禁止性規范與侵權上禁止性規范,或者行政管理處罰性規范與民事裁判賠償性規范。
3.《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的“損失賠償”及“懲罰性賠償”構成要件為,產品具有實際危害,即在實質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食品法九十六條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這個損害指什么,問題很專業人身傷害一般而言就是對身體健康權食品安全法中的受到損害是指 的實際損害 比如中毒 死亡等財產損害即對對財產的價值受到降低 或者財產的外觀和功能受損 比如食品的包裝或者內在成分對物件的損害等其他損害是相對于自己而言的第三人的人身或者財產 已經一些不是直接的損失 但是將來一定會產生的損失 這就是食品安全法中的受到損害是指 你所說的透過包裝發現該食品已經變質食品安全法中的受到損害是指 ,但未食用沒有造成我身體上的不適 這個也是應當要求商家支付10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的 意見望能幫助你,謝謝采納食品安全法中的受到損害是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14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法中的受到損害是指 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食品安全法中的受到損害是指 ;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是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09年2月28日發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15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食品安全法中的受到損害是指 :中國法院網食品安全法中的受到損害是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中食品指什么想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什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食品安全法中的受到損害是指 ,在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法中的受到損害是指 ,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
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擴展資料食品安全法中的受到損害是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食品安全法中的受到損害是指 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工作的技術機構、技術人員提供虛假監測、評估信息的,依法對技術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技術人員給予撤職、開除處分;有執業資格的,由授予其資格的主管部門吊銷執業證書。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危害指的是什么食品安全危害(Food safety hazards)是指潛在損壞或危及食品安全和質量的因子或因素食品安全法中的受到損害是指 ,包括生物、化學以及物理性的危害食品安全法中的受到損害是指 ,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 危險。一旦食品含有這些危害因素或者受到這些危害因素的污染食品安全法中的受到損害是指 ,就會成為具有潛在危害的食品(Potentially hazardotIs foods)食品安全法中的受到損害是指 ,尤其指可能發生微生物性危害的食品。
食品安全危害可以發生在食物鏈的各個環節,其差異較大,按照HACCP危害分析的通常分類,有四種類型。
一、生物性危害
常見的生物性危害包括細菌、病毒、寄生蟲以及霉菌。
1.細菌
按其形態,細菌分為球菌、桿菌和螺形菌食品安全法中的受到損害是指 ;按其致病性,細菌又可分為致病菌、條件病菌和非致病菌。食品中細菌對食品安全和質量的危害表現在兩個方面。
(1)引起食品腐敗變質。
(2)引起食源性疾病。若食品被致病菌污染,將會造成嚴重的食品安全問題。
2.病毒
病毒非常微小,不僅肉眼看不見,而且在光學顯微鏡下也看不見,需用電子顯微鏡才能察覺到。病毒對食品的污染不像細菌那么普遍,但一旦發生污染,產生的后果將非常嚴重。
3.寄生蟲
在寄生關系中,寄生蟲的中間宿主具有重大的食品安全意義。畜禽、水產是許多寄生蟲的中間宿主,消費者食用了含有寄生蟲的畜禽和水產品后,就可能感染寄生蟲。例如吸蟲(Trematoles)中間宿主是淡水魚、龍蝦等節肢動物,生吃或烹調不適,會使人感染吸蟲。
4.霉菌
霉菌可以破壞食品的品質,有的產生毒素,造成嚴重的食品安全問題。例如黃曲霉素、雜色曲霉素、赭曲霉素可以導致肝損傷,并具有很強的致病作用。
二、化學性危害
常見的化學性危害有重金屬、自然毒素、農用化學藥物、洗消劑及其他化學性危害。
1.重金屬
重金屬,如汞、鎘、鉛、砷等,均為對食品安全有危害的金屬元素。食品中的重金屬主要來源于三個途徑:(1)農用化學物質的使用、工業三廢的污染;(2)食品加工過程所使用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機械、管道、容器以及食品添加劑中含有毒金屬;(3)作為食品的植物在生長過程中從含高金屬的地質中吸取了有毒重金屬。
2.自然毒素
許多食品含有自然毒素,例如發芽的馬鈴薯(土豆)含有大量的龍葵毒素,可引起中毒或致人死亡;魚膽中含的5一a鯉醇,能損害人的肝腎和心腦,造成中毒和死亡;霉變甘蔗中含3一硝基丙醇,可致人死亡。自然毒素有的是食物本身就帶有,有的則是細菌或霉菌在食品中繁殖過程中所產生的。
3.農用化學藥物
食品植物在種植生長過程中,使用了農藥殺蟲劑、除草劑、抗氧化劑、抗菌素、促生長素、抗霉劑以及消毒劑等,或畜禽魚等動物在養殖過程中使用的抗生素,合成抗菌藥物等,這些化學藥物都可能給食物帶來危害。世界各國對農用化學藥物的品種、使用范圍以及殘留量作了嚴格限制。例如歐盟規定,中國出口到歐洲的蜂蜜中氯霉素的殘留不得超過0.1ng/mL。
4.洗消劑
洗消劑是一個常被忽視的食品安全危害。問題產生的原因有:(1)使用非食品用的洗消劑,造成對食品及食品用具的污染;(2)不按科學方法使用洗消劑,造成洗消劑在食品及用具中的殘留。例如,有些餐館使用洗衣粉清洗餐具、蔬菜或水果,造成洗衣粉中的有毒有害物毒,如增白劑等,對食品及餐具的污染。
5.其他化學危害
化學性危害情況比較復雜,污染途徑較多,上面講的是一些常見的、主要化學性危害,還有濫用食品添加劑、機械潤化油等其他化學性危害。
三、物理性危害
物理性危害與化學性危害和生物性危害相比,有其特點,往往消費者看得見。因而,也是消費者經常表示不滿和投訴的事由。物理性危害包括碎骨頭、碎石頭、鐵屑、木屑、頭發、蟑螂等昆蟲的殘體、碎玻璃以及其他可見的異物。物理性危害不僅令食品造成污染,而且時常也損壞消費者的健康。
四、轉基因食品的危害
自從1973年,美國斯坦福大學的科恩教授開發成功轉基因技術,轉基因技術被逐漸應用于農產品的生產,但轉基因食品是否安全,目前卻沒有一個人能做出肯定的回答。1999年3月,《自然》雜志發表了康乃爾大學Losey等人認為轉基因作物有毒性的論文,引起了世界的震驚,其報道的轉基因Bt玉米毒死黑脈金斑蝶的幼蟲可謂轉基因作物短期不良反應的一個實例12]。據推測,長期不良效應的發現正如六六六、DDT、PPA等藥物的不良效應一樣需要一定時間。歐盟國家在2000年6月決定暫停轉基因產品的種植和流通,日本曾對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深信不疑,但自Losey等人的論文發表后,也將重新對轉基因食品的安 全進行進一步研究。轉基因技術的應用一方面給食品行業的發展帶來前所未有的機遇,另一方面轉基因食品安全的不確定性也給食品安全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
現在隨著科技的進步,市面上的食品安全檢測儀都能適應多種情況,不論是工作環境還是食物材料,都能夠準確分析出是否符合安全衛生標準、是否有不良添加或有毒有害物質等。
冠宇儀器本著秉承“重合同、守信用、優質服務、互利雙贏”的經營理念為核心,以產品技術創新為依托、保障食品、藥品、環境、水質安全為己任 ,同時為食藥監系統、農業系統、畜牧系統、漁業系統、食品企業等提供專業的檢測儀器、先進的技術支持和高效的整體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