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食品財產權的規定
一、關于食品財產權的規定 我國食品安全的現狀及問題剖析
“食品安全嘔直是這幾年來公眾討論話題的熱點關于食品財產權的規定 ,尤其是自從三鹿事情后成為被提到的最多的詞語。但是現如今,食品安全已經成為繼人口、資源和環境之后的第四個社會大問題。總的來說,我國目前的食品安全問題主要有:一是食品的污染。二是食源姓疾患,經過攝食而進入人體的有毒有害物質所形成的疾病。食品安全越來越遭到國家和社會的普遍注重。三是食品工程新技術所帶來的問題。四是食品標識濫用的問題。
二、食品安全問題對消費者權益的損害
我們都知道,在與食品運營者買賣的過程中,消費者一直處于弱勢地位,關于食品財產權的規定 他們很難掌握所要購置的商品的質量信息,而且在經濟實力、專業知識、會談才能等方面消費者與食品生產、銷售企業更是懸殊。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求而購置、使用商品或許承受服務的公民個人或單位。至于消費者的權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章中已經做關于食品財產權的規定 了明白的規則,一共包括九項,這些權益從學理上來說其基本所在是消費者保護法所保護的是消費者的合法利益,也是消費主體運行生活消費應該安全的、公道的取得根本的權益。詳細來說食品安全問題對消費者的權益損害主要在于以下三個權益:
第一,對安全權的損害。包括人身安全權和財產安全權。這是憲法和民法等規則的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在消費范疇的延伸,是消費者權益中最重要的一項權益。
第二,對知清權的損害。這是實現消費者其他權益的重要條件。所以向消費者提供正確的信息是參與市場競爭的一切企業理所當然的責任和義務。
第三,對公道買賣權的損害。要求買賣雙方運行公道買賣。包括消費者有權取得公道買賣條件和消費者有權回絕運營者的強迫買賣行為,
三、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完善
(一)食品安全法的頒布有哪些新氣候
1、食品安全監視管理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免檢。
2、保健食品的標簽、闡明書不得觸及疾病預防、醫治功用,內容必須真實,該當載明適合人群、不適合人群、成效成分或許標志姓成分及其含量等;產品的功用和成分必須與標簽、闡明書相合力。
3、國家樹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該當立刻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告訴相關生產運營者和消費者,并記載召回和告訴狀況。
4、法律規則,社會團體或許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偽廣告中向消費者引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遭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運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5、在國務院下設食品安全委員會。
6、食品安全法在現行監管體制根底上,進一步明白了各部門的職責。
7、國家樹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姓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要素運行監測。國家樹立食品安全風險評價制度。
(二)新食品安全法關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第一,新的食品安全法增設了消費者要求十倍賠償的懲罰姓賠償準繩,加大了對責任人的懲罰,保護了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二,食品召回的制度,避免已經流入市場的缺陷食品對大眾的人身安全損害的發作和擴展,以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三)我國食品安全的完善
第一,加強宣傳教育,提升消費者的維權認識,提升消費者的自我保護認識,可以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蕩挪要對全民運行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二,行業協會的作用也不容忽視,充分發揚行業協會的作用,對從業者運行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推進誠信建立,培育自律精神。
第三,提升檢測技術和才能,對監測單位要配有先進的檢測手腕和高素質的專業檢測人員,從源頭、準入、產品抽驗中把關。綜合檢測信息評價,這對提醒食源姓疾病盛行病學變化特點和新病原體都具......余下全文>>
二帶達芬奇 11-03 21:56
看到答復我想笑了,12315.是做什么的,是為消費者服務的部門,買到過期的食品.12315.會管理。但是食品安全衛生他們才不管呢,那不是我該管理的事。假如我有錢有權的話,給食品反省部門些錢,那就是正軌化的安全食品了。錢權該過一切、拉道理嘛,你沒門。
崔子格 11-03 16:41
有問題撥打12315,外地加區號望采納
蔣家三美女 11-03 16:34
食品安全是歷家本年的重點,李總理已經明白的指示,發現食品犯罪嚴查,讓他傾家蕩產,牢底坐穿。假如我們發現立刻向相關部門告發
熱心網友 13:23
直接開始投訴熱線。(一定要有人接納投訴才行)加強監視企業的原材購置。定期曝光生產線讓市民監視。
《食品安全法》122條: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其他條件”具體是哪些條件?《食品安全法》122條: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具體如下:
1.本條規定關于食品財產權的規定 的違法行為第1款規定了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關于食品財產權的規定 ,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以下幾種情況要注意,根據本法第35條第1款的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關于食品財產權的規定 ;本法第36條第3款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各省可以根據本省的實際情況,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設定相應許可進行管理,也可以不設定許可進行日常和現場監督管理。
第2款規定了明知從事第1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謂“明知”強調主觀故意,明知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取得許可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性質惡劣的,屬于故意的共同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1)關于本條的行政處罰一是執法主體。新法規定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上述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二是關于處罰種類。本條規定的處罰種類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和罰款主要是對當事人的財產權予以剝奪,并不影響違法者的人身自由和進行其他活動的權利。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主要是對為了獲得經濟利益,通過剝奪違法行為人身財產的方式對其進行處罰,具有較好的威懾和懲戒作用。三是關于貨值金額。所謂“貨值金額”是指非法生產經營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劑的市值金額。2)關于連帶責任明知從事第1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所謂“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并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一種民事責任。以上供參考。
新《食品衛生安全法》96條第九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關于食品財產權的規定 ,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釋義】本條是關于違反本法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的規定。
(一)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民事責任是根據民法的規定,公民或法人在違反自己的民事義務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權利時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在財產關系方面表現為恢復被違法行為所破壞的財產權利;在人身方面,除恢復人身權利外,還必須賠償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對于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除了適用本條規定外,還要依據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主要有關于食品財產權的規定 :
1、食品生產經營者違法生產經營,給消費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
食品生產經營者是指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流通和餐飲服務的企業或者個體經濟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是保證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
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如果食品生產者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生產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
準的食品,給消費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要依照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例如,食品生產者生產了含有國家明令禁用物質的食品
或者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等,給消費
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都要對受害者給予侵權賠償,承擔嚴格的侵權賠償責任,即不論其主觀上是否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過錯,只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
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之所以要確定食品生產者的嚴格賠償責任,主要是考慮到食品安全問題事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通過規定食品生產者的嚴格
責任,可以督促他們在生產活動中嚴把質量關,嚴格執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確保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不出廠、不進入流通領域,從而避免食品安全問題的產
生。同時,通過規定生產者的嚴格責任,也可以鼓勵廣大消費者勇于維權。在通常的情況下,證明生產者主觀上有過錯是比較困難的,而通過確立無過錯的嚴格責
任,可以使消費者更有信心以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監督生產者守法生產。
食品生產經營者所承擔的賠償責任的范圍包括關于食品財產權的規定 :
(1)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
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
費用。
(2)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賠償其財產損失。
根據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這里需要指
出三點:一是,因購買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食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食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食品
生產者的責任,食品銷售者賠償的,食品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生產者追償。屬于食品銷售者的責任,食品生產者賠償的,食品生產者有權向食品銷售者追償。二是,因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造成損害要求
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食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三是,因食品質量發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
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當事人各方的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各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或者仲
裁協議無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捏造并散布虛假事實,損害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商業信譽、食品聲譽,造成損失的
對食品生產經營者而言,其商業信譽和所生產經營的食品的聲譽,是其在市場競爭中的生存之本,是企業的核心利益。如果其商業信譽和所生產經營食品的聲譽受
到損害,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來說就是毀滅性的打擊。所以必須要依法保護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和所生產經營食品的聲譽,對于捏造并散布虛假事實,損害食
品生產經營者的商業信譽、食品聲譽,給食品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3、食品檢驗機構違反本法規定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食品檢驗機構承擔著對食品進行檢驗,從而確定該項食品是否符合相關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生產經營者是否能生產、經營該食品的重要任務。所以食品檢驗應當依
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檢驗規范對食品進行,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不得出具虛假的檢驗報
告。如果食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的檢驗報告,把本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說成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把本來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說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標
準,從而給相關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造成損害的,要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這一款是關于食品生產經營者所承擔的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規定。懲罰性賠償,又稱懲戒性賠償,是指對受害方的實際損失予以補償性賠償之外的賠償,通常是因為
侵權方的一些特殊的不當行為所致。懲罰性賠償是一項很古老的制度,在世界上一些主要的普通法系國家,如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美國和加拿大等都得到了廣
泛的適用。實施懲罰性賠償,是為了懲罰和阻止一些特定的行為,特別是故意或惡意所致的行為。此外,懲罰性賠償還可以疏導受害人的憤慨情緒,防止受害一方因
為侵權方的惡意侵權而采取一些以牙還牙的報復行為,全面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失。
懲罰性賠償雖然在普通法系國家得到了廣泛的運用,但在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卻沒有得到承認。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民事案件的損失賠償額被限定在一定范圍內,以使受害人一方回復到沒有受損時的狀態。
我國一直以來采用大陸法系的立場,堅持賠償采用實際損失原則,即只賠償受害者因為侵權行為而實際受到的損失,但1993年制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改變了
這一做法。這部法律借鑒了英美法系的懲罰性賠償制度,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
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這一規定第一次采用了懲罰性賠償制度,以制裁消費領域中的欺詐行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007年出臺的勞動合同法,
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故意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拖延簽訂勞動合同,以及故意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規定了
“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樣一個懲罰性的賠償制度,用于懲罰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同時也是為督促用人單位盡快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從而
保護作為弱者一方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此次在食品安全法中,再次對懲罰性的賠償制度作出規定,目的是懲罰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或者
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這一性質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更好地保護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補償他們在財產和精神上的損失。
1、本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是: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這里包含兩個關鍵點:
一是違法主體。本條規定的違法主體是食品生產者和食品經營者。其中,食品經營者包括食品流通環節的經營者和提供餐飲服務環節的經營者。
二是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例如,生產者生產加工添加了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的食品,或者經營者從非正規渠道
采購食品,明知供貨者是無任何證照的黑加工點,生產的食品是劣質的,根本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卻仍然采購進貨,導致黑加工點生產的劣質食品得以進入流通
領域等。對于食品經營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銷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如去年發生的問題奶粉事件,眾多的食品經營企業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經營
了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本身沒有過錯的,則不需要依照本款的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2、本款規定的法律責任是:除賠償消費者的損失
以外,消費者還可以要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食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首先應當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包括賠償消費者的醫療
費、護理費、誤工損失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其次,消費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經
營者要求十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例如,消費者購買了一袋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奶粉,支付的價款是100元,那么在符合本條規定的情況下,消費者有權向生產
者或者經營者要求十倍價款的賠償,即為1000元的懲罰性賠償
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出現所述情況應該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知識延展:
食品安全是關于食品財產權的規定 我國社會發展面臨關于食品財產權的規定 的突出問題之一,為規范解決這一問題,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這部法律已于同年6月1日開始實施。與此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也于同年7月20日頒布實施。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出臺和實施,不僅對于規范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防范食品安全事故有著重要意義,而且也標志著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
若買了過期食品,有權要求10倍賠償,不足1000元,最低賠1000元嗎,這是消協第幾條規定?有權要求10倍賠償關于食品財產權的規定 ,不足1000元關于食品財產權的規定 ,最低賠1000元規定,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關于食品財產權的規定 ;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擴展資料關于食品財產權的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工作的技術機構、技術人員提供虛假監測、評估信息的,依法對技術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技術人員給予撤職、開除處分;有執業資格的,由授予其資格的主管部門吊銷執業證書。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食品出現質量問題是10倍賠償嗎?是十倍賠償。
具體規定關于食品財產權的規定 :
(1)《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2)實際上在司法實踐中,對此法條的適用問題沒有存在多大的爭議。該款明確規定“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所謂的“消費者”,那肯定是與賣主發生了交易關系的買主,買主的損失且不論是否食用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身體健康損害損失,至少是存在購買此產品的金錢財產損失。只有發生了現實交易關系,才存在“消費者不但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的情況。故此,顯然是要有消費者的損害事實結果存在。
(3)其次,《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共有兩款。其第一款規定關于食品財產權的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關于食品財產權的規定 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此規定與第二款的規定是相承的、一體的,不能割裂開來理解,也不是說二者存在什么遞進或包含關系。從法律邏輯看,第一款是大前提,正因為有個大前提,第二款的小前提行為才可得出結論,要求賠償損失,進而可以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這里“十倍價款的賠償金”屬懲罰性賠償。這無可厚非,目的也是懲罰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或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這一性質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也是人身權優于財產權的一方面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