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毀壞現場
交通事故現場破壞發生交通事故毀壞現場 的由破壞者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生交通事故毀壞現場 ,承擔全部責任發生交通事故毀壞現場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什么責任承擔全部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2款規定發生交通事故毀壞現場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1條規定,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后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接到當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證據材料之日起對交通事故進行調查。當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證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1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發生交通事故毀壞現場 :(一)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二)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三)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四)發,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第45條第1款第1項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發生交通事故毀壞現場 :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第18條第1款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交通事故現成破壞時責任該如何認定交通事故一方故意破壞現場發生交通事故毀壞現場 的,破壞現場發生交通事故毀壞現場 的當事人要承擔全部責任。若事故現場不是被當事人故意破壞的,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責任。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發生交通事故毀壞現場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發生交通事故后搬運傷者再將機動車開前幾米屬于破壞現場嗎如果為了搶救傷員的需要而移動肇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毀壞現場 ,必須在原始位置做好印跡為確定現場真實情況留下憑證。否則造成現場責任無法認定可按破壞現場論發生交通事故毀壞現場 ,應承擔事故的全責。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章交通事故處理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出車禍事故現場被破壞了然后又恢復了還有效嗎出車禍事故現場被破壞了然后又恢復了發生交通事故毀壞現場 ,由交通部門認定責任,不服搜集證據申請復核。且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交通事故毀壞現場 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